山西省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使用工作的通知

晋医保发〔2023〕9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各医疗机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用药需求,推动形成药品质量可靠、流通快捷、价格合理、使用规范的格局,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持续减轻,现就进一步做好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使用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集采、国谈药品采购

 

对于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国家谈判药品及我省组织和参加的省级(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山西省医疗保障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省平台”)按中选价格挂网,公立医疗机构按中选价格进行采购。鼓励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自愿参加集中带量采购,按中选价格进行采购。

 

二、非集采、非国谈药品采购

 

省平台直接挂网目录中的非集采、非国谈药品的挂网价格为参考价,由医疗机构根据临床实际和使用需求自主选择采购,原则上成交价格不得高于该药品省平台参考价。

 

三、短缺药品采购

 

对于临床必需,列入国家及我省《短缺药品清单》中的药品,由药品生产企业自主或委托经营企业申请挂网,医疗机构根据市场供需情况自主议价采购。

 

四、备案采购

 

对于临床及科研必需,或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事故等突发情况,但未在省平台挂网的药品,允许医疗机构在完成本院采购使用审核后在省平台自行备案采购,备案采购价格由医疗机构与供货企业自主议定。

 

五、实行挂网价格动态调整

 

目前在省平台直接挂网目录中的药品,若挂网价格高于全国其他省级平台最低挂网价,或在我省区域内其挂网价格明显超过该产品市场平均价格较大幅度的,企业须于30日内提出价格调整申请,保持我省平台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全国其他省份,不高于本地区市场平均价格。

 

六、工作要求

 

(一)应采尽采,保障需求。医疗机构要以临床需求为导向,依据安全、有效、经济的用药原则,及时优化调整本机构用药目录,优先采购使用省平台价格适宜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基本医保目录药品,努力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供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回款时限,按时回款。

 

(二)诚实守信,确保供应。在省平台挂网的药品供货企业要遵守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相关规定,信守承诺,自觉规范药品购销行为,严格执行药品质量、供应、价格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保障医疗临床用药需求。

 

(三)建立考核通报机制。省、市、县医保部门要定期对医疗机构网上采购药品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并将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执行情况纳入“两定”协议管理考核内容。各级医保、卫健部门要加强对挂网药品采购供应、合理用药等工作的监管,规范药品购销使用行为,保障临床用药安全、可及、有效。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6月29日


来源: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