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孜州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州级相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做好城乡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工作,根据《就业促进法》《四川省就业创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人力资源社会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21〕3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了《甘孜州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孜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甘孜州财政局

202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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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州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做好城乡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工作,根据《四川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结合甘孜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要求提供的申报材料不限定原件、复印件或电子材料。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应根据本地就业工作需要,综合考虑就业困难人员需求、资金承受能力以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等因素,坚持量入为出、总量控制、类别合理原则科学设置。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应制定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开发规模、开发方向、重点安置对象等内容。

 

第四条 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

 

公共管理类岗位,包括州、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区矫正、群团工作、残疾人服务、村幼保教、乡村道路协管、乡村文化(图书室、文化室)管理、牧区草场维护、社会治安协管等岗位。

 

公共服务类岗位,包括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发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托老托幼、残疾人看护、停车管理、后勤保障、设施维护、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州级机关事业单位开发的后勤服务、打字复印、保洁、保安等岗位。

 

州人民政府确定可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的其他岗位。

 

第五条 有需求的用人单位可向所在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设立公益性岗位的申请(州级单位向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岗位名称、薪酬待遇、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地点等内容。州、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因需定岗、科学开发的原则,对申请进行严格审核,合理确定所需开发的岗位及数量,并及时予以批复。

 

第三章 岗位安置

 

第六条 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大龄人员、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家庭困难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未就业“9+3”毕业生。

 

大龄人员: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残疾人员:持有《残疾人证》的人员。

 

低收入家庭人员: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城乡低收入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的人员。

 

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申请认定时已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家庭困难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城乡低收入或是残疾人家庭中未就业的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

 

未就业“9+3”毕业生:省委涉藏地区“9+3”免费职业教育计划招录,毕业后未实现就业的人员。

 

第七条 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的人员在应聘公益性岗位前应进行求职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其提供个性化就业援助,通过组织参加职业培训、推荐企业吸纳、帮助灵活就业、扶持自主创业等方式帮助实现就业。对仍然难以实现就业的,纳入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范围。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根据就业困难人员年龄、家庭状况等因素,建立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排序机制,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和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不足 5 年的人员。

 

第八条 公益性岗位安置程序:

 

(一)发布公告。州、县(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向社会公开发布公益性岗位安置公告,明确告知用人单位、工作地点、岗位名称、薪酬待遇、工作内容、工作要求等信息。

 

(二)个人申请。符合申请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明向常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公益性岗位安置申请(填写甘孜州公益性岗位申请表)。

 

(三)供需对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公益性岗位的用工需求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困难程度、求职意愿,向用人单位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双方选择,确定拟招用人员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安置。

 

(四)用工备案。用人单位安置公益性岗位 1 个月之内, 应与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法签订用工协议、劳务协议等,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作为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一)就业困难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 3 次拒绝到与其健康状况、 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公益性岗位工作的。

 

(二)自主创业取得营业执照的。

 

(三)已实现灵活就业并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

 

第四章 岗位补贴及社保补贴申领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按月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工资并参加社会保险,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对于出现拖欠工资等违法《劳动合同法》的单位,取消公益性岗位安置资格。

 

第十一条 对用人单位设立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按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一)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对城乡环卫、道路养护、劳动保障等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差的公益性岗位,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0%。

 

公益性岗位补贴按季或半年申报,需提供: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享受补贴人员花名册,《就业创业证》和享受年限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从系统中获取。经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人社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用人单位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社会保险补贴按季或半年申报,单位需提供: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与社保部门数据核查获取。经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人社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对补贴期满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人员(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 2 次,并报送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全州情况报省人社厅备案。

 

第五章 岗位管理

 

第十二条 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用人单位承担用工管理主体责任,依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负责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并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如实报送人员上岗及变动情况。州、县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公益性岗位实名制数据库,动态掌握人员在岗情况和用人单位工资发放等情况。

 

第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于解除或终止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劳动合同之日起 15 日内,将人员名单报送所在州、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五条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组织工作组开展一次抽查,各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每年开展两次以上全面检查,并开展两次以上的不定期抽查。对安置不符合条件人员、虚报冒领补贴、“吃空饷”等违法违规情形及时纠正查处,清退违规人员,严肃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直接解聘:

 

(一)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工作安排的。

 

(二)不履行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职责,不遵守单位劳动纪 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本单位工作的。

 

(三)无故旷工连续 7 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 15 天的。

 

超过 6 个月yle="font-family: 仿宋;font-size: 21px">(四)确因患病不能正常工作,超过6 个月以上上的。

 

(五)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或再就业的。

 

(六)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七)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六章 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

 

第十七条 各地应统筹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按照公益性岗位政策的总体要求,合理开发乡村公共服务类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低保家庭成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退伍军人、残疾人、无法离乡和无业可扶容易返贫且有能力胜任工作的乡村就业困难群体。

 

第十八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每月不低于300元,不高于800元,具体标准由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保障部门根据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九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考核。按照“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乡(镇)应制定具体的岗位管理制度,并报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乡村公益性岗位实行考核制度,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具体考核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等情况。考核不合格的经县(市)人力资源和保障部门审核后,取消岗位资格,停发岗位补贴,不再作为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乡村公益性岗位使用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的全面检查,并开展不定期的抽查,杜绝“人岗不符”“变相发钱”,防止福利化倾向。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与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并为每年其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最长不超过 1 年。对考核合格、有能力胜任工作的人员,可按程序继续聘任,但累计不得超过 3 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企业、社会组织等其他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按现行政策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适当的岗位补贴(岗位补贴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县(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援助基地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岗位补贴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甘孜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甘孜州财政局关于下发<甘孜藏族自治州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甘人社发〔2014〕16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2:甘孜州公益性岗位人员申请表

附件2:就业困难人员再次安置公益性岗位备案表


附件下载:

  1. 附件1-2.docx

来源:甘孜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