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徐州市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公积金〔2022〕17号


中心各处室、各管理部:

 

《徐州市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实施办法(试行)》已经中心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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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徐州市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职工个人住房消费,切实减轻借款人的还款压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徐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委托按月提取还商贷”)是指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徐州市范围内的商业银行办理了个人住房贷款,且贷款本息尚未还清,委托公积金中心按月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直接偿还其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每月应还本息额的行为。委托按月提取还商贷的职工称“提取还贷人”。

 

第四条 委托按月提取还商贷的申请条件

 

(一)提取还贷人夫妻双方均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以提取还贷人申办该业务时的婚姻状态为准)

 

(二)提取还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无冻结、无担保、无公积金贷款情况。

 

(三)提取还贷人申请按月偿还商业贷款时为正常还款、无逾期。

 

(四)提取还贷人商业个人住房贷款必须还款6个月以上,且提取还贷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数大于商业银行贷款月应还本息12倍。

 

(五)提取还贷人贷款承办银行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直连查询商贷信息协议书》,并同意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信息与公积金中心的数据共享。

 

(六)中心集中封存户或公积金账户为封存状态的职工,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按月提取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业务。

 

第五条 有多笔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夫妻双方只能同时申请偿还其中一笔。

 

第六条 委托按月提取还商贷的办理程序

 

(一)提取还贷人携带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商业贷款合同等相关材料原件,按照就近原则到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申请委托按月提取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不得委托他人办理。

 

(二)公积金中心对提取还贷人提供的材料审核通过后,与提取还贷人签订委托偿还商贷协议书,建立委托偿还商贷关系。

 

(三)委托偿还商贷协议书生效后,由次月开始,公积金中心按照提取还贷人上月实际还款金额(不包含部分还贷金额),每月从提取还贷人公积金账户中直接划转相应资金至职工个人还款银行卡内。

 

提取还贷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小于商业个人住房贷款月还款额时,委托按月提取偿还商贷业务终止,住房公积金系统自动停止划转,且不再补划,由提取还贷人自行偿还商贷。提取还贷人应保证个人还款银行卡上有足够的金额,防止出现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逾期,如因还款银行卡账户余额不足造成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逾期等违约责任,由提取还贷人承担。

 

(四)委托按月提取偿还商贷终止后,待提取还贷人满足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后,可再次申请办理。

 

(五)提取还贷人在委托按月偿还商贷期间,不得再以其他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委托按月提取公积金偿还商贷的划转顺序

 

提取还贷人在办理委托按月提取偿还商贷申请时,要明确申请人顺序。第一申请人作为第一划转顺序,每月优先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划转资金用于还贷;不足部分按委托偿还商贷协议书确定的申请人顺序依次进行划转。

 

第八条 委托按月提取偿还商贷的变更

 

(一)提取还贷人在委托还贷期间出现婚姻状况变动的,应及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信息或终止提取偿还商贷的手续,否则,由此造成的法律纠纷及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二)签订委托偿还商贷协议时,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签订后另一方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还贷人及其配偶可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变更手续,在满足委托按月偿还商业贷款业务申办条件下,增加委托人账户信息。

 

第九条 委托按月提取偿还商贷的终止

 

委托按月提取偿还商贷申请自委托偿还商贷协议书签订后的次日起生效,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按月提取还商贷终止:

 

1.提取还贷人办理终止委托手续的;

 

2.提取还贷人在委托还贷期间出现逾期的;

 

3.提取还贷人已还清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本息的;

 

4.提取还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注销或冻结的;

 

5.提取还贷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小于商业个人住房贷款月还款额的;

 

6.提取还贷人不按委托偿还商贷协议书履约的;

 

7.提取还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8.其它不可预见情形的。

 

第十条 存在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须先申请住房公积金账户合并,再办理委托按月提取偿还商贷手续;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信息不完整的,应将账户信息完善。

 

第十一条 首次开办银行为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因政策性原因须停办委托按月提取偿还商贷的,公积金中心将以通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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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2-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