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 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湖公积金委办〔2022〕3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决策部署,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及省建设厅 、财政厅、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组织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浙建金监发〔2022〕61号)等精神,经研究,现就我市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可按规定申请缓缴2022年12月31日前的住房公积金。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缴存人员,也可按规定申请缓缴2022年12月31日前的住房公积金。期满后需及时补缴。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2022年12月31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经申请后可不作为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租房提取力度,减少申请材料、简化审批手续,在本市无房产即可提取,更好地满足缴存人实际支付房租的实际需要。

 

四、统筹资金使用,确保阶段性政策施行期间平稳运行。科学评估政策调整对资金使用的影响,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后续政策储备,确保正常业务平稳有序开展。

 

五、借助数字化改革成果,优化办理流程,提升网上办、掌上办服务水平,主动上门做好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工作,多渠道保障疫情期间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畅通高效便民运行,提升服务对象获得感和满意度。

 

六、及时发布住房公积金业务调整公告及业务办理指南,让社会各界充分知晓我市住房公积金阶段支持政策实施范围及办理方式,及时解答有关咨询疑问。

 

本通知自5月20日起实施,具体细则由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

 

咨询热线:0572-12329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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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2-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