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 关于2019年提高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青人社厅发〔2019〕67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9年民生实事工程任务分工的通知》(青政办〔2019〕34号)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70周岁及以上的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的基础养老金(从年满70周岁的次月起增加),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并做好政策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精心安排、准确审核、完善流程、加快进度,尽快将增加的基础养老金补发到位。调整工作完成后要将实施情况进行总结,逐级上报到省社会保险服务局。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 海 省 财 政 厅

2019年7月16日


来源: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9-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