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批准,从2011年1月1日起,为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普遍调整,与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和缴费水平等挂钩。调整水平按照2010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高龄人员等群体适当再提高调整水平。对国家设立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省份,适当提高企业退休人员调整水平,继续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规定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各地区的具体调整水平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各地的具体实施方案于2011年1月10日前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经审批后认真组织实施。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认真测算,研究制定调整办法。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完善省级统筹、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力度等措施,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确保调整政策落实到位,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2010-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