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 关于做好2023年度自治区工程、农业系列(专业)民营企业专项职称评审的通知

新人社办发〔2023〕34号


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扎实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届八次全会精神,加强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23〕70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2023年度自治区工程、农业系列(专业)民营企业专项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营业执照在我区范围内注册的民营企业中从事工程、农业等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档案在我区人事代理机构托管的从事工程、农业等相关工作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

 

(三)疆外民营企业派驻我区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从事工程、农业等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报人员必须为本企业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推荐申报。

 

按照职称评审有关规定,申报人员每人每年度只能参加一次职称评审,即参加本次专项评审的人员不再参加下半年的职称评审。申报人员可结合自身实际,自主选择是否参加本次专项评审。

 

二、申报渠道

 

职称申报工作采取线上办理的方式,登陆“新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平台”(网址:www.xjzcsq.com,以下简称“平台”)进行申报。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劳动关系所在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职称评审,合法权益受到同等保护,履行同等义务。

 

三、时间安排

 

申报时间:7月6日至7月20日。

 

审核材料时间:7月20日至8月20日。

 

缴费时间:8月20日至8月22日。

 

评审时间:8月22日至9月。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做好民营企业专项职称评审的政策宣讲、动员工作,积极利用新媒体平台和主流媒体做到宣传精准,广泛普及。

 

(二)突出实际工作业绩与贡献,注重对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能力和职业道德的考核,对论文、科研不作要求,淡化奖项。专利成果、技术突破、工艺流程、标准开发、成果转化等均可作为职称评审重要参考依据。

 

(三)放宽申报中级职称对初级职称的限制,对民营企业中没有认定初级职称但符合相应专业中级职称评审条件学历和工作年限要求的,可根据品德、能力、业绩条件,直接申报中级职称。

 

(四)对首次申报职称的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不作要求,其他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需完成上一年度和当年的继续教育。

 

(五)高技能人才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21〕26号)执行。

 

(六)民营企业职称申报人员需上传社保缴费佐证材料。对于经营困难的民营企业申报人员出现断保的,需上传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缓缴证明;新注册企业或其他原因暂未参保的,需提供用人单位与申报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和银行工资流水单,提供的劳动合同和工资流水单必须真实有效,一经发现弄虚作假,按有关规定坚决从严处理。

 

(七)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申报人员,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及有关规定处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记录期内不得晋升高一级职称。

 

(八)严格落实审查推荐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谁审查,谁负责”。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工作程序,增强工作透明度,做到政策公开、条件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做好申报人员材料的审核和推荐工作,确保职称评审工作顺利进行。

 

(九)参加职称评审的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登录平台查阅“2023年度自治区工程、农业系列(专业)专项职称评审工作申报注意事项”。

 

五、咨询电话

 

自治区职称社会化评价中心:0991-3689900、3689696

系统技术服务电话:0991-3193615、3193501



相关业务链接:

  1. 新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平台(职称申报)

来源: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