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山市落实青年后备人才待遇实施细则》的通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落实青年后备人才待遇实施细则》业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才开发科反映。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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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山市落实青年后备人才待遇实施细则

 

根据《关于印发〈中山市新时代人才高质量发展二十三条〉的通知》(中山组发〔2022〕1号)文件精神,结合《中共中山市委印发<关于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山发〔2017〕2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才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的具体措施>的通知》(中山组发〔2020〕4号)、《关于加快新时代博士和博士后发展的若干意见》(粤组通〔2017〕46号)有关要求,为有效规范我市部分青年后备人才待遇核发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博士后研究人员

 

(一)申请对象

 

2022年4月1日以来的在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

 

(二)待遇标准

 

1.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可获得12万元研发经费和30万元生活补贴。

 

2.在站博士后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国家自然基金资助的,可获得1:1的配套支持。

 

3.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留在我市工作,且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享受20万元生活补贴及购房补贴;属于国(境)外引进的且出站后留在我市工作的,可另获10万元生活补贴。生活补贴按4:2:4的比例分三年发放。

 

(三)办理方式

 

1.设站单位可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为完成开题报告或年度评估合格以上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线申领生活补贴和研发经费。

 

2.出站后留在中山工作的博士和博士后,可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申领相应补贴。

 

二、新培养引进的博士(不含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

 

(一)申请对象

 

2022年4月1日以来,用人单位新培养引进的45周岁以下、学历或学位经教育部认可,在中山工作满6个月的博士(不含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

 

(二)待遇标准

 

可获得20万元生活补贴。其中,国(境)外引进的博士可另获得10万元生活补贴。生活补贴按4:2:4的比例分三年发放。

 

(三)办理方式

 

申请人可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全流程网上申领。

 

三、企业新培养引进的全日制硕士、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一)申请对象

 

2022年4月1日以来,企业新培养和引进45周岁以下,在中山工作满12个月的全日制硕士、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二)待遇标准

 

可一次性获得3万元生活补贴。

 

(三)办理方式

 

申请人可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全流程网上申领。

 

四、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待遇

 

(一)申请对象

 

2017年3月28日以来用人单位培养引进到我市工作满6个月,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二)待遇标准

 

可享受总额30万元生活补贴及购房补贴,其中生活补贴15万元、购房补贴15万元,按4:2:4的比例分三年发放。

 

(三)办理方式

 

申请人可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全流程网上申领。

 

五、有关说明

 

1.本细则有关人才待遇与中山市原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待遇、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落户津贴、青年人才奖励金不重复核发,按“就高不就低、扣减差额”原则发放。上述第四点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待遇与中山市特聘人才、其他类别青年后备人才待遇不重复核发,按“就高不就低、扣减差额”原则发放。

 

2.先后多次获得青年后备人才补贴资格的,以及原第六、七、八层次市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于2022年4月1日之后实现学历或职称提升的,依据《中山市新时代人才高质量发展二十三条》申领青年后备人才生活补贴,按“就高不就低、扣减差额”原则发放。

 

3.在站及出站后博士后研究人员待遇、新培养引进的博士待遇所需资金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予以保障。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待遇、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全日制硕士等青年后备人才生活补贴由市、镇(街)两级财政共同分担,按《印发中山市调整完善市与镇区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2012〕2号)文件精神,市级财政对镇(街)财政补助不超过40%,功能类镇(街)所需经费全额负担。

 

4.此前曾在中山工作的人才,离开中山超过6个月后再次回到中山就业的,可视为新引进(以社会保险参保记录或个人纳税证明为准)。同一待遇项目不重复申领。

 

5.上述补贴申领时,申领人须在我市工作(以社会保险参保记录或个人纳税证明为准)。

 

6.本细则中所提及的“45周岁”,指申领人取得相应学历、职称资格,以及申领补贴的最大年龄。

 

本细则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未尽事宜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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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