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高校学子留锦来锦”专项行动生活、居住补贴经办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锦州市委人才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实施“高校学子留锦来锦”专项行动吸引集聚高校毕业生推动锦州全面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锦委人才〔2023〕2号)第4、5条规定,现就做好锦州市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居住补贴政策经办工作,制定本经办实施细则。

 

一、政策享受标准

 

(一)生活补贴。为2023年以后毕业且在我市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博士、应届硕士和本科生,按每月2000元、1000元、800元的标准发放为期3年的生活补贴。“双一流”建设高校毕业生、在辽宁“老字号”和“原字号”产业领域生产一线或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硕士按1100元、本科生按900元标准发放。省(中)直单位纳入发放范围。省委选调生,可享受相应层次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政策。

 

(二)居住补贴。为2023年以后毕业且在我市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博士、应届硕士和本科生,按每月700元、500元、200元的标准发放为期3年的居住补贴。省(中)直单位纳入发放范围。省委选调生,可享受相应层次高校毕业生居住补贴政策。

 

上述补贴自首次申请之日起36个月为政策享受期。

 

二、高校毕业生条件

 

2023年以后毕业,在锦州市企事业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博士、应届硕士和应届本科生,面向国内知名高校定向选调的省委选调生,可享受相应层次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居住补贴政策。高校毕业生毕业院校须为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或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校,教育形式须为全日制。国内高校毕业生毕业时间以毕业证书上载明的毕业时间为准,境外高校毕业生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上载明的毕业时间为准。只标注月份的,当月有效。

 

应届硕士和应届本科生包括以下类型:

 

1.毕业年度硕士毕业生和本科毕业生:“毕业年度”指高校毕业生毕业所在的自然年,即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择业期内(毕业证书所注日期起2年内)未落实工作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未被机关单位录用)、未缴纳养老保险的硕士毕业生和本科毕业生。

 

三、用人单位条件

 

申报生活补贴、居住补贴的高校毕业生,所就职的用人单位须为办公驻地在锦州市的企事业单位,包含中省直驻锦企事业单位,包含社会组织,不包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须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工作并缴纳满3个月社会保险。

 

申报生活补贴、居住补贴的省委选调生,所就职的用人单位须为办公驻地在锦州市的机关单位。用人单位与省委选调生须办理完成录用手续,工作并缴纳满3个月社会保险。

 

四、申报材料

 

(一)在企业单位就业的,提供高校毕业生本人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用工备案表》;在事业单位就业的,提供高校毕业生本人《锦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录用审批表》;在机关单位就业的省委选调生,提供本人《公务员录用审批表》。

 

(二)高校毕业生本人身份证;

 

(三)高校毕业生本人毕业证及学位证书;

 

(四)《锦州市“高校学子留锦来锦”专项行动生活、居住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

 

(五)《锦州市“高校学子留锦来锦”专项行动辽宁“老字号”“原字号”产业领域生产一线岗位职工生活补贴“提标”申请表》(此项非必要件,仅获评辽宁“老字号”“原字号”的企业提供)(见附件4)。

 

五、申报主体、申报方式及申报地选择

 

(一)在中省直驻锦企事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由高校毕业生所就职用人单位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统一申报,即到“市本级”申报。市本级经办生活、居住补贴推行“全程网办”,用人单位登陆“锦州市政务服务网‘惠企一站通’平台”,点击相应的政策条目并选择“市本级”,按照提示添加相应申报材料即可完成申报,申报材料须为原件真实、清晰的PDF扫描文档。

 

企业劳动用工备案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核准机关为“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或用人单位养老保险关系在“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的,被视为中省直驻锦企事业单位。中省直驻锦事业单位以本单位名义聘用的“合同制”职工,与本单位在编职工同渠道申报,参照企业提供申报材料。其他企事业单位被视为市属及以下企业或市直及以下事业单位。

 

(二)在市属及以下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由高校毕业生所就职用人单位统一申报。申报企业应根据本单位主管税务机关信息,到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申报。

 

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锦州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的,应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报,即到“市本级”申报,申报方式同本条第(一)点。

 

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锦州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应到同级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经办机构申报,各县(市、区)经办机构可依托“锦州市政务服务网‘惠企一站通’平台”提供“全程网办”服务,也可自行开发网络办公系统接入“锦州市政务服务网”提供“全程网办”服务。条件不成熟的经办机构,也可采取线下窗口申报的方式提供经办服务。

 

(三)在市直及以下事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在机关单位就业的省委选调生

 

由高校毕业生所就职用人单位协商同级财政机关确定申报相关事宜。市直及以下事业单位以本单位名义聘用的“合同制”职工,与本单位在编职工同渠道申报,参照企业提供申报材料。

 

六、申报期

 

(一)在中省直驻锦企事业单位、市属及以下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申请补贴每年设两个申报期,上半年为6月1日至6月30日,原则上为申报当年1月至6月的生活、居住补贴;下半年为12月1日至12月31日,原则上为申报当年7月至12月的生活、居住补贴。当期申请的生活、居住补贴月数以当期用人单位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实际月数为准。未在申报期如期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申领当期生活、居住补贴。至申报补贴当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须为存续状态。

 

(二)在市直及以下事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在机关单位就业的省委选调生,由所在用人单位协商同级财政机关确定申报期。

 

七、审批流程

 

聘用高校毕业生的市直及以下事业单位和录用省委选调生的机关单位,协商同级财政机关确定补贴资金审批流程。

 

其他用人单位申报完成后的审批流程如下:

 

(一)审核

 

各级经办机构应采取数据比对的方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以下信息的准确性:

 

1.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比对核实高校毕业生学历信息情况;

 

2.登录“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金保工程二期(人社办公内网)”平台比对核实高校毕业生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

 

3.登录“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锦州市”比对核实毕业生所就职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信息情况。(如需要)

 

(二)反馈审核结果

 

完成审核后,各级经办机构应在用人单位提交申请后的30日内向用人单位反馈审核结果,审核不通过的,要一次性告知不通过原因。

 

(三)政策公示

 

当期申报及审核工作全部完成后,各级经办机构应利用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平台,将符合补贴享受条件的用人单位名单和高校毕业生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报批资金

 

公示无异议的,各级经办机构应填写《锦州市“高校学子留锦来锦”专项行动生活、居住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件2)、《锦州市“高校学子留锦来锦”专项行动生活、居住补贴资金细表》(见附件3),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报同级人社、财政行政机关审批资金。

 

(五)拨付资金

 

资金到位后,各级经办机构协调合作银行,直接将补贴资金划入高校毕业生本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相关拨款凭证由经办机构财务部门留存备查。

 

八、有关要求

 

(一)生活补贴“提标”工作程序

 

1.“双一流”建设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养老保险关系在义县的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自动按照硕士每月1100元、本科生每月900元的“提标”标准发放。“双一流”建设高校名单以教育部官方网站公布信息为准。

 

2.在锦州域内的辽宁“老字号”“原字号”企业生产一线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在首次申请生活补贴时,由所就职企业同时提供《锦州市“高校学子留锦来锦”专项行动辽宁“老字号”“原字号”产业领域生产一线岗位职工生活补贴“提标”申请表》,经办机构核实无误后,按照硕士每月1100元、本科生每月900元的“提标”标准发放。

 

(二)终止发放

 

审核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生活、居住补贴终止发放:

 

1.申请人离职的;

 

2.申请人提出退出生活、居住补贴政策的;

 

3.申请人死亡的;

 

4.超过首次申请日期36个月的;

 

5.其他应终止发放的情况。

 

九、部门职责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监督等工作;市财政局及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工作;市委组织部负责每年提供省委选调生名单;市发改委、市工信局负责每年年底提供下一年度锦州域内的辽宁“老字号”“原字号”企业名单;市营商局、市大数据中心负责“锦州市政务服务网‘惠企一站通’平台”及其他相关办公软件的开发维护工作,提供数据支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及各县(市、区)经办机构,聘用高校毕业生的市直及以下事业单位和录用省委选调生的机关单位,负责对申请材料审核、资料存档、补贴人员名单复核及上报等工作,要严格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审核合格的要留存好相应的电子档案(非网上办公的留存纸质档案),备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查验。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取消申领资格,依法追回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十、其他说明

 

本细则由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终止执行《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锦政办发〔2020〕14号)和《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实施意见的通知》(锦政办发〔2022〕11号)中安家补贴、居住补贴和一次性购房补贴政策,正在按照以上文件享受相关补贴的高校毕业生,按原办法执行到政策期满为止。


附件下载:

  1. 1.锦州市“高校学子留锦来锦”专项行动生活、居住补贴申请表;.xlsx
  2. 2.锦州市“高校学子留锦来锦”专项行动生活、居住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xlsx
  3. 3.锦州市“高校学子留锦来锦”专项行动生活、居住补贴资金细表;.xlsx
  4. 4.锦州市“高校学子留锦来锦”专项行动辽宁“老字号”“原字号”产业领域生产一线岗位职工生活补贴“提标”申请表。.xlsx

来源: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