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海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人社厅发〔2019〕105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各市州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大通、湟中、湟源县支行:

 

《青海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 海 省 财 政 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201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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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

 

为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增强保障能力,推进工伤保险制度公平可持续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结合省情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认真落实《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以维护公平性、增强共济性、保障可持续性为目的,坚持制度统一、分级管理、职责明晰、强化考核的原则,遵循基础数据和基金向上集中,管理和服务向基层延伸的理念,建立以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为核心的省级统筹管理体系。

 

二、省级统筹内容

 

(一)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和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二)统一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全省逐步实行统一的行业基准费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制定《青海省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期间,各地费率暂按现行政策执行。

 

(三)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8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令21号)、《青海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和《青海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开展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四)统一待遇支付标准。工伤保险相关待遇项目和标准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执行。其中,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适时进行调整。

 

(五)统一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使用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业务信息系统,按照统一的业务经办流程开展经办服务工作。

 

三、工伤保险基金管理

 

(一)基金账户。取消各市(州)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暂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除省级外各地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年末无余额,历年累计结存的工伤保险基金(含储备金)全部纳入省级财政专户管理。

 

(二)基金预算。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预算管理,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税务部门汇总编制全省基金预算草案,经省财政部门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省政府同意后,报省人大批准执行。

 

(三)基金收支。各级税务部门征收的工伤保险费就地缴入国家金库,全部作为省级收入上划省级国库,省财政依据省级国库实际收到的工伤保险费,按旬划入工伤保险基金省级财政专户,纳入省级财政专户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季度汇总编制全省工伤保险基金用款计划,报省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后,逐级下拨。

 

(四)工伤保险储备金。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按照当年全省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缴总额的10%提取,当储备金累计额度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的50%时,暂停提取。取消现行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原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并入储备金中。储备金动用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省财政部门核定后,报省政府批准执行。

 

(五)工伤预防费。工伤预防费全省统一管理,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全省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缴总额的2%提取,列入工伤保险基金年度预算。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工伤预防项目逐级上报工伤预防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后执行。

 

四、明确职责,加强管理

 

(一)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伤保险管理责任,完善机构设置,配备专职人员,严格目标考核,促进全省工伤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监管,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缺口分担机制,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各级财政部门将工伤认定调查和劳动能力鉴定相关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相关经费支出。

 

(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全省工伤认定和业务经办服务工作,建立工伤认定典型案例分析制度,负责确定全省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资格,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工伤认定事项。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受理申请、送达文书、调查事故。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参保登记、费率核定、工伤待遇审核、待遇发放、报表统计等工作。

 

(四)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指导全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办理再次鉴定事项,建立全省医疗卫生专家库。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开展除再次鉴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劳动能力鉴定业务。

 

(五)税务部门开展工伤保险费申报受理、征缴、核算等工作,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参保扩面工作,确保工伤保险费应收尽收。各级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人民银行要做好闭环对账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做好政策衔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定,对现行工伤保险政策、制度和标准进行清理,建立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政策、制度、标准和服务体系,指导各地稳步推进。

 

(二)强化考核监管。加强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等日常工作的监督检查。明确责任,建立职、权、责约束机制。建立完善与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相适应的基金征缴责任制和考核指标,将年度扩面和征缴任务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完善基金内控制度,建立基金预警和风险防控机制,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依法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加快信息化建设。依托“金保工程”整合现有资源,建立支持省级统筹的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实现工伤保险业务运行、医疗费监控、基金监管、管理决策的信息化,实现省、市(州)、县三级管理部门信息的纵向互联,与银行、医疗和康复机构的横向互通,与财政、住建、应急、工会等部门的信息共享。

 

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来源: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9-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