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 关于做好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延医保发〔2020〕66号


各县(市、区)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市医疗保险经办处:

 

根据陕西省医疗保障局、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2021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陕医保发〔2020〕48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21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通知如下:

 

一、筹资标准

 

2021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830元,其中个人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80元,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50元。财政补助中,中央财政补助440元,省财政补助55元,市、县(市、区)财政补助55元,市、县(市、区)财政分担标准按《延安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延政办发〔2019〕48号)文件执行。

 

(一)贫困人口个人缴费

 

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财政按政策规定给予资助。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个人缴费按每人280元征缴,其中省财政补贴45元,市财政补贴45元,县(市、区)财政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补贴后剩余部分由贫困人口自己缴纳,为防止过度保障,各县(市、区)贫困人口个人缴纳部分不得低于50元。

 

2、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个人不缴费,由医疗救助资金按280元给予全额资助。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其家庭中的各类学生和婴幼儿,个人缴费按每人280元征缴,其中医疗救助资金资助140元,个人缴纳140元。

 

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三、四级残疾人,残疾家庭中的各类学生和婴幼儿,个人不缴费,由市、县(市、区)财政按照每人每年280元标准全额资助参保。

 

5、贫困人口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资助参保政策,按其中资助参保标准最高额度执行,禁止重复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6、2020年9月1日后相关部门动态新增人员,作为下一年度认定依据享受资助参保政策。

 

(二)退役士兵参保缴费

 

1、2021年6月30日前参保缴费的退役士兵,按当年全市确定的年度参保个人缴费标准缴纳个人参保费用。

 

2、2021年7月1日后参保缴费的退役士兵,按当年全市确定的年度参保筹资标准(含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缴纳参保费用。

 

(三)大学生参保缴费

 

应届毕业回我市的大学生,参照退役士兵参保缴费要求和标准执行。

 

(四)其他特殊人群参保缴费

 

刑满释放人员、失联人员等其他人群,参照上述(二)参保缴费要求和标准执行。

 

二、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时间

 

2021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参保个人集中缴费时间为2020年9月21日至12月31日,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人只能选择参加一种类型基本医保,禁止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待遇。

 

(一)贫困人口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职工医保期间发生中断参保后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需办理职工停保手续,同步办理参加停保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在按标准足额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职工医保待遇停止之日后次月算起。

 

2、新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开放绿色通道。在按标准足额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扶贫部门确认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之日后次月算起。

 

3、参保年度内动态调整取消身份的人员,仍按缴费时认定的身份享受医保待遇。

 

4、贫困人口医保待遇执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现行倾斜政策标准。

 

(二)新生儿

 

1、2021年1月1日起当年出生的新生儿,自出生日起90天内须在本人户籍地或居住地医保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可从出生之日起享受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当年出生新生儿参保不缴费,次年以自然人身份参保缴费。

 

2、2020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新生儿,参保缴费时间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三)大学生

 

1、2020年新入学大学生以学籍为依据,以学校(校区)为单位,统一参加我市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自缴费完成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2、2020年度应届毕业的参保大学生,在我市的医保待遇享受期延续到2020年12月31日。毕业后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或迁出我市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四)其他

 

不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的需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各类人员按规定标准缴费并完成参保登记的,其待遇享受期自缴费之日的次月起。

 

三、贫困人口身份认定

 

(一)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及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民政部门认定为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扶贫部门认定为准。认定时间以2020年8月31日前各部门认定结果为准。

 

(二)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各类享受资助参保人员,由各相关认定部门提供资助人员身份信息报同级税务、财政、医保部门核实核准,以医保部门认定为最终结果。

 

四、缴费确认

 

(一)一般人员

 

1、参保人员到我市税务部门选定的合作缴费银行,及时足额缴纳参保个人缴费。参保个人可通过税务部门公布的方式查询缴费情况,确定参保缴费成功。

 

2、参保人选择的参保地必须至少与户籍地或居住证地中一项相同,方可完成参保缴费申报。

 

(二)新增人员

 

税务部门无信息的新增拟参保人员,须到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社区或医保部门指定服务窗口进行人员信息登记,医保部门进行参保状态确认后,将新增人员信息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录入后,缴费人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自行缴费。

 

(三)重复缴费

 

缴费人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已经以大学生身份参保后,又缴纳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重复缴费人员不能重复享受医保待遇。重复缴费的由缴费人提出申请并办理城乡居民医保退费。非因本人原因出现错缴异地的参保人员,由原缴费地负责办理退费、拟参保地重新缴费的方式办理,待遇享受期从首次缴费时间起算。错缴异地人员的退费申请,可由缴费人向原缴费地税务部门提出申请,拟缴费地税务部门与原缴费地税务部门传递退费资料,经原缴费地医保部门终审通过后,原缴费地医保部门完成退费工作。

 

(四)跨年度结算

 

我市连续参保的城乡居民住院跨年度医保结算,统一以参保患者出院时间当年度结算政策办理。

 

跨年度跨统筹区域参保住院患者,按自然年度所属不同参保统筹区域结算政策分别结算。

 

(五)其他

 

参保人成功缴费后,待遇期内已享受待遇的,不再予以退费。当年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人员,发生应征入伍、参加职工医保、服刑人员、死亡等情况,城乡居民参保身份自动丧失,原参保缴费不予退还。

 

五、缴费渠道及票据

 

(一) 自行缴费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选择自行申报缴费的,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办理缴费。

 

1、银行缴费渠道:缴费人可通过农行掌银或微信扫码支付、智能POS机及全市农行各营业网点柜面和信用社的网点柜面、手机银行、个人网上银行、E终端、ATM自助设备完成缴费。

 

2、税务大厅缴费渠道:缴费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到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场所申报缴费。

 

(二)集体缴费方式

 

村组(社区)、学校等集中代收的,原则上由集中代收机构的办理人员根据税务机关提供加载有参保人信息的《城乡居民虚拟户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组织完成本村组(社区、学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收缴工作,村组可统一开具《税收完税证明》(非印刷),同时缴费个人可在税务大厅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

 

通过商业银行渠道缴费,可在缴费银行柜面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的《陕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缴费专用票据》,各级税务部门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社会保险费票据管理的通知》(陕财办综〔2019〕26号)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领用并下发合作的商业银行。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有保障的重要环节,是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的重要保障,事关千家万户,事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任务重,责任大、涉及面广。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从讲政治的高度把征缴工作抓实抓好;要积极建立和落实工作联动机制和协调机制,加强沟通配合,共同推进工作开展,确保参保缴费征收任务顺利完成。

 

(二)完善网格,落实责任

 

在市级、县(区)、乡镇(街道)、村组(社区)继续完善“城乡居民两险”征缴网格,固化责任人员,优化运行机制。各级税务、医保、农行、信合部门要按照“划片包干、责任到人,村村见税务干部、个个有团队服务”,完善“全员动手、职责清晰、规范管理、高效服务”的征缴格局。每级每个网格的区域、人员、任务、职责要边界清晰、责任明确、主体唯一、任务具体、服务精准。要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实行按日通报、适时督导、结束评比,对征缴好的县(区、市)给予表彰奖励,对组织落实不力、进度缓慢、任务完成差的通报批评。

 

(三)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抓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待遇落实和管理服务,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税务部门要优化工作流程,做好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征收工作。各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做好本职工作,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和联系,细化应急措施,明确处置流程,做好应急处置,确保集中征缴平稳有序进行。

 

(四)加大宣传,提升服务

 

群众满意不满意始终是检验我们参保征缴工作的重要标尺,各级各部门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一心为民”的工作情怀让参保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要加大宣传力度,依托新闻媒体、广播、电视、门户网站、微信、服务热线等渠道,广泛宣传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畅通参保人群征缴问题反映渠道和完善反馈机制,加强舆情引导处置,确保服务标准和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

 

延安市医疗保障局

延安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延安市税务局

2020年9月15日


来源:延安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0-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