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党校(行政学院)教师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内人社发〔2023〕17号


各盟市委党校(行政学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委党校(行政学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党校(行政学院)教师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党校(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学院)

202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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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校(行政学院)教师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客观公正地评价全区党校(行政学院)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培养造就高素质教师队伍,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全区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及相关干部教育培训系统从事教学培训和科研咨询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职称评审要突出政治标准,强化能力素质和业绩评价导向。推行代表作制度,聚焦教学、科研和决策咨询,重点考察教学科研业绩和研究成果质量,引导教师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学与科研相结合、教员与学员相结合,走出校园、走出象牙塔,切实转变思维方式,发挥好干部培训、思想引领、理论建设、决策咨询作用。

 

第四条 党校教师职称设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对应的职称名称依次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党校教师职称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第五条 党校教师职称,通过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六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忠诚于马克思主义,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热爱党的干部教育事业,学风严谨,品德高尚,学为人师,行为世范,严格落实党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第七条 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并按规定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时。

 

第八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教授

 

申报教授职称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受聘副教授岗位满5年。

 

(二)副教授

 

申报副教授职称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且受聘讲师岗位满2年;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受聘讲师岗位满5年。

 

(三)讲师

 

申报讲师职称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且受聘助教岗位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受聘助教岗位满4年。

 

(四)助教

 

申报助教职称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试用期1年期满且考核合格。

 

第九条 破格条件按照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评审工作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条 申报者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教授

 

(一)专业理论水平

 

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系统而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渊博的专业知识,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掌握本学科领域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很强的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能力。

 

(二)实践工作能力与业绩

 

1.教学方面。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能胜任主体班次专题课的讲授工作,在副教授任期内在主体班次讲授4个以上不同专题,或主体班次讲授2个以上不同专题并系统讲授研究生课程1门(直属班),完成校院教学平均工作量,教学效果良好。

 

(2)能够在学科建设方面对青年教师提供指导,在理论研究方面对学员提供指导。

 

2.科研咨询方面。须同时具备下列业绩成果中的3条,其中自治区本级第(1)(2)条为必备条件,盟市旗县第(1)条为必备条件。

 

(1)自治区本级:主持完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或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含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科研项目2项。盟市旗县:主持完成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含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盟市(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

 

(2)在公开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或调研咨询报告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3篇发表在国家权威报刊和核心期刊上的论文,或有1篇以上被《中国社会科学》或《新华文摘》全文发表或全文收录。获得副省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批转)的调研咨询报告2篇,可视同于完成1篇发表在国家权威报刊和核心期刊上的论文。

 

(3)公开出版学术著作一部以上(独著或参与写作),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或多部专著字数累加不少于15万字);或主编参编自治区党校(行政学院)系统规划教材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或多部教材字数累加不少于10万字)。

 

(4)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结项1项,或中组部好教材1项,或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二等奖1项,或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优秀科研成果奖(优秀决策咨询成果奖)二等奖1项,或全区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优秀科研咨询成果一等奖1项(只限于盟市旗县)。

 

3.其他业绩

 

(1)自治区本级。获得下列①②③④⑤任意一项,视同于完成教学业绩必备条件和科研咨询业绩2个必备条件;获得下列⑥⑦⑧任意一项,视同于完成教学业绩必备条件和科研咨询业绩1个必备条件。

 

(2)盟市旗县。获得下列③④⑤⑥⑧任意一项,视同于完成教学业绩必备条件和科研咨询业绩1个必备条件;获得下列⑨,视同于完成教学业绩必备条件和科研咨询业绩1个非必备条件。

 

①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奖1项;

 

②国家级领导人批示的调研咨询报告1篇;

 

③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立项1项;

 

④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优秀科研成果奖(优秀决策咨询成果奖)一等奖1项;

 

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一等奖1项;

 

⑥中组部好课程奖1项;

 

⑦内蒙古党校(行政学院)样板课奖1项;

 

⑧省部级主要领导批示的调研咨询报告1篇;

 

⑨全区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奖1项。

 

第十二条 副教授(盟市及以上)

 

(一)专业理论水平

 

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系统而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研究方向明确,掌握本学科领域前沿发展动态,具有较强的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能力。

 

(二)实践工作能力与业绩

 

1.教学方面。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能胜任主体班次专题课的讲授工作,在讲师任期内在主体班次讲授2个以上不同专题, 完成校院教学平均工作量,教学效果良好。

 

(2)具有主持或指导主体班次学员问题交流、单元研讨等教学活动的经历。

 

2.科研咨询方面。须同时具备下列业绩成果中的2条,其中自治区本级第(2)条为必备条件。

 

(1)自治区本级:主持完成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含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盟市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盟市:主持完成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

 

(2)在公开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或调研咨询报告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3篇发表在自治区(省、部)级权威报刊上的论文,或有1篇以上发表在国家权威报刊或核心期刊上,获得副省级领导肯定性批示(或批转)的调研咨询报告2篇,可视同于完成1篇发表在国家权威报刊和核心期刊上的论文(只限自治区本级)。

 

(3)公开出版学术著作一部以上(独著或参与写作),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3万字(如果是几部专著字数累加不少于5万字);或主编参编自治区党校(行政学院)系统规划教材一部以上,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2万字(如果是几部教材字数累加不少于4万字)。

 

(4)获中组部好教材1项,或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三等奖2项,或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优秀科研成果奖(优秀决策咨询成果奖)三等奖2项,或全区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优秀科研咨询成果二等奖1项(只限于盟市)。

 

3.其他业绩

 

(1)自治区本级。获得下列①②③④⑤任意一项,视同于完成教学必备条件和科研咨询所有业绩条件;获得下列⑥⑦⑧任意一项,视同于完成教学必备条件和科研咨询业绩必备条件。

 

(2)盟市。获得下列③④⑤⑥⑧任意一项,视同于完成教学必备条件和科研咨询所有业绩条件;获得下列⑨⑩⑪任意一项,视同于完成教学必备条件和科研咨询1条业绩条件。

 

①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奖1项;

 

②国家级领导人批示的调研咨询报告1篇;

 

③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立项1项;

 

④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优秀科研成果奖(优秀决策咨询成果奖)一等奖1项;

 

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一等奖1项;

 

⑥中组部好课程奖1项;

 

⑦内蒙古党校(行政学院)样板课奖1项;

 

⑧省部级主要领导批示的调研咨询报告;

 

⑨全区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奖1项;

 

⑩全区干部教育培训好课程奖1项;

 

⑪省部级领导批示的调研咨询报告1篇。

 

第十三条 副教授(旗县)

 

(一)专业理论水平

 

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研究方向明确,掌握本学科领域发展动态,具有一定的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能力。

 

(二)实践工作能力与业绩

 

1.教学方面。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能胜任主体班次专题课的讲授工作,在讲师任期内在主体班次讲授2个以上不同专题,完成宣讲任务或校院教学平均工作量,教学效果良好。

 

(2)具有主持或指导主体班次学员 问题交流、单元研讨等教学活动的经历。

 

2.科研咨询方面。须同时具备下列业绩成果中的2条。

 

(1)在公开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或调研咨询报告3篇以上。

 

(2)主持完成盟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

 

(3)参与出版教材、论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2万字(如果是几部著作累计不少于3万字)。

 

(4)获中组部好教材1项,或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三等奖1项,或全区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优秀科研咨询成果三等奖1项。

 

3.其他业绩

 

获得下列任意一个奖项,视同于完成教学必备条件和科研咨询方面1个业绩条件。

 

①全区干部教育培训好课程奖1项;

 

②全区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奖1项;

 

③盟市主要领导批示的调研咨询报告1篇。

 

第十四条 讲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必备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了解本学科领域发展动态,具有一定的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能力。

 

(二)实践工作能力与业绩

 

1.教学方面。

 

(1)能胜任主体班次专题课的讲授工作,完成学校布置的教学任务,效果良好。

 

(2)具有参与主体班次学员问题交流、单元研讨等教学活动的经历。

 

2.科研咨询方面。具备下列业绩成果中的1条。

 

(1)在公开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自治区(省、部)级及以上刊物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

 

(2)参与盟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参与旗县级以上调研咨询项目2项。

 

(3)参与出版教材、论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千字(如果是几部著作累计不少于1万字)。

 

第十五条 助教

 

(一)专业理论水平

 

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相应的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能力。

 

(二)实践工作能力与业绩

 

完成院校安排的教学、科研咨询及其他工作任务,且效果良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所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能力业绩条件应同时具备。教学方面的业绩成果指申报人员受聘现职称岗位以来取得的成果;科研咨询方面的业绩成果指取得现有职称以来取得的成果。业绩成果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主持”是指科研课题第一完成者。

 

(二)“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

 

(三)“年”均为周年。

 

(四)“主体班次”指列入各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年度计划的班次,参加党委组织、宣传、统战部门安排的宣讲任务,可视同相应教学工作量。

 

(五)“专题课”含主持的互动式课程,“不同专题”指课程题目不同、课程提纲不同、课程内容不同。

 

(六)申报教授、副教授,科研咨询方面业绩成果中的论文或决策咨询报告,均指“独立”完成或以“第一作者”完成,获得的奖项需为排名前两位的获奖者。

 

(七)专著、译著、教材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译著、教材。专业刊物是指取得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核心期刊是指收录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出版社)、《人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论文。根据《内蒙古党校(行政学院)科研成果考核认定量化及津贴办法实施细则》(内党校发【2022】10号),国家权威报刊是指文件所列A、B、C类报刊,如《哲学研究》《经济研究》《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求是》《中共中央党校学报》《中国党政干部论坛》《学习时报》等。自治区(省、部)级权威报刊是指文件所列D类报刊,包括中央和各部委主办的学术理论期刊和主要报纸,国家权威出版社主办的学术理论期刊,国家级学会主办的学术理论期刊,自治区(省、部)级党报党刊,自治区(省、部)级党校、社科院、社科联主办的学术理论期刊,有硕士点的本科院校学报等。

 

第十八条 申报人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隐瞒被处分处理等相关情况的,由用人单位取消其职称申报资格;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经推荐单位和评委会办事机构调查核实,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第十九条 申报人员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对本评审条件相关条款在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评审条件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党校(行政学院)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评审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党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内人社发〔2015〕88号)同时废止。



相关业务链接:

  1. 内蒙古人才信息库(职称申报)
  2. 内蒙古自治区职称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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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