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及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莲城人才行动计划>的通知》,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湘潭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及奖补工作由市委人才办统筹,市人社局牵头实施,每年定期组织认定。

 

第二章 对象范围

 

第三条 在湘潭市用人单位工作,符合《湘潭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目录》规定的A、B、C、D、E类条件的人才,可由人才所在单位申报湘潭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所在单位为企业的,应在湘潭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湘潭市缴税和参加社会保险。

 

第三章 认定程序

 

采取单位申报认定与组织直接认定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高层次人才认定。单位申报程序如下:

 

第四条 申报。申报单位填写《湘潭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申报表》并准备相关附件材料复印件。申报材料如下:

 

(一)湘潭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申报表(单位负责人和人才本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身份证件;

 

(三)湘潭市社会保险单位参保证明、个人参保证明(外籍、退休人才可不提供)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材料;

 

(四)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属创业人员的,提供营业执照和半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五)最高学历证书;

 

(六)最高学位证书(取得国外院校和港、澳、台地区院校颁发的学位人员,须分别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证书》或《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

 

(七)职称证书或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八)符合《湘潭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目录》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佐证材料,如人才认定证书、荣誉证书、获奖证书、研究课题结题材料、学术论文等;

 

(九)拟按薪酬标准认定的人员须提供近两年企业工资薪酬发放财务凭证、银行流水单及个税缴纳证明。

 

第五条 受理。市人才服务窗口负责受理中央、省属驻潭单位和市属科研院所的申报,各县市区、园区人才服务机构受理所辖单位和辖区内企业的申报。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受理企业申报后,应当场核对材料,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应补交的材料。

 

第六条 初审。各县市区、园区人才服务机构受理申报资料后,由相应县(市)区、园区人社局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市人社局负责对直接受理单位申报资料进行初审。

 

第七条 复审。县(市)区、园区人社局将通过初审的人员材料集中报送市人社局。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集中复审,特殊情况提请市委人才办研究,形成拟认定名单。

 

第八条 审定。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拟认定人员名单进行审定,确定拟入选人员名单。

 

第九条 公示。将拟入选人员名单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由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纳入湘潭市高层次人才信息库管理,并将认定结果反馈给申报单位。

 

第十条 发证。对于认定为A、B、C、D、E类高层次人才,发放相应人才证书。

 

第四章 奖补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新引进到湘潭市企业和市属科研院所的人才以及新引进到高校的创新创业人才在完成湘潭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后,填写《湘潭市高层次人才资金奖补申报表》,申报资金奖补。申报人须为近年来潭创新创业,且未享受过湘潭市新引进高层次人才奖补政策。引进的外籍人才,原则上每年须在湘潭市工作6个月以上。

 

第十二条 评审考察。对于认定的新引进到湘潭市企业和市属科研院所的A、B、C、D类高层次人才,市委人才办组织专家评审会,对人才的创新价值、创新创业能力、作用发挥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同时成立考察组,根据需要进行实地考察,综合评审考察情况,确定享受奖补建议入选名单。

 

第十三条 奖补方式及标准。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奖补建议入选名单进行审定,确定拟入选人员名单和奖补标准。纳入奖补范围的高层次人才,根据贡献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资金奖补,奖补资金按照4:3:3的比例分三年兑现。对有突出贡献的A、B类人才,可以通过提请专题会议研究的方式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待名单和奖补标准确定后,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发放奖补资金。

 

第五章 跟踪管理

 

第十四条 对于已认定人才的工作变动及相关情况,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市人社局反馈,由市人社局变更信息库内容。初审部门要加强对认定人才的跟踪管理和服务,制订好动态台账。市委人才办根据工作需要,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A、B、C、D、E类人才创新创业情况进行集中调研和评估。

 

第十五条 凡有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的;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且在处分期内的;被处以刑事处罚且在执行期间的;取消高层次人才认定资格或认定结果。

 

第十六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奖补考核评估、激励和退出机制,对创新创业成效突出的,给予持续支持;人才创新创业过程中因不可预支风险造成失误的、失败的,经调查评估可予以宽容和免责,并纳入持续支持范围;对作用发挥不够、成效不明显,未达预期效果的,终止相关待遇。

 

第十七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和申报个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或认定资格,并依法追缴支持经费,并纳入诚信黑名单;造假单位及个人,不再享受湘潭市人民政府各类财政支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已认定人才达到更高类别的,可按程序再次申请认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办和市人社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湘潭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潭人才发〔2021〕1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2022-2023年度湘潭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目录

2.湘潭市高层次人才资金奖补申报表

 

--------------------------------------

 

附件1、2022-2023年度湘潭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目录

 

湘潭市高层次人才按照顶尖型人才、领军型人才、高端型人才、高级型人才、专业型人才等5个层次分类,分别用A、B、C、D、E指代。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人才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A类:顶尖型人才。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国际知名科学技术奖项获得者,包括诺贝尔奖、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美国国家科学奖章、法国全国科研中心科研奖章、英国皇家金质奖章、图灵奖等。

 

2.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3.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加拿大、瑞典、丹麦、挪威、芬兰、比利时、瑞士、奥地利、荷兰、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新加坡、韩国、西班牙、印度、乌克兰、以色列等国家院士。

 

4.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3名获得者。

 

5.国家重点人才计划顶尖人才;国家特殊人才支持计划杰出人才。

 

6.世界500强企业总部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首席技术官。

 

7.A股上市公司上年度市值达到300亿元的在潭民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

 

8.上年度实缴税收达到5亿元的在潭民营企业(不包括房地产和金融行业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

 

9.上三个年度研发经费投入总额达到30亿元的在潭民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

 

10.产业项目上三个年度固定资产实际投资总额达到60亿元的在潭民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

 

11.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B类:领军型人才。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重点人才计划入选者;国家特殊人才支持计划领军人才;“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才;“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层次、第二层次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科技创新创业人才、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讲座教授;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茅盾文学奖获奖者,鲁迅文学奖获奖者;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医大师;吴阶平医学奖获奖者;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

 

2.获得以下奖项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第一完成人;中国青年科学家奖;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前3名;中国青年科技奖;中国专利金奖前3名(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创意金奖人物奖。

 

3.担任以下职务者: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主任、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4.承担以下项目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专家组组长、副组长,项目组长,且项目通过验收;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负责人;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国家“863计划”领域主题专家组组长、副组长、召集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专家组成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且项目已完成;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含外籍)项目主持人,且项目已完成;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基金”资助的项目主持人,且项目已完成。

 

5.中国500强企业总经理级主要经营管理人才;世界500强总部技术研发和管理团队核心成员。

 

6.A股上市公司上年度市值达到100亿元的在潭民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

 

7.上年度实缴税收达到1亿元的在潭民营企业(不包括房地产和金融行业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

 

8.上三个年度研发经费投入总额达到10亿元的在潭民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

 

9.产业项目上三个年度固定资产实际投资总额达到30亿元的在潭民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

 

10.湘潭市优势主导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相关企业连续两年以上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120万元以上的人才。

 

11.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C类:高端型人才。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特殊人才支持计划青年人才;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含副省级市)以上优秀专家;“芙蓉学者”特聘教授;湖南省新世纪12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才;省级教育名师;省名中医称号获得者。

 

2.获得以下奖项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2、3名;省、军队、国防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3名;省、军队、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3名;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湖南光召科技奖;省青年科技奖;“全国中青年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荣誉称号;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单项奖;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单项奖一等奖、二等奖第1名;中国广播影视大奖;全国播音主持“金话筒”奖;中国专利银奖和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省专利奖特等奖和一等奖前3名(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3.担任以下职务者: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主任;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副主任;省部(重点)实验室、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省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部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省部学术委员会、省部工程实验室主任。

 

4.承担以下项目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专家组成员;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助理、课题组第一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国家“863计划”主题项目或重大项目首席专家,国家“863计划”专题组组长、副组长,且专题通过验收。

 

5.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

 

6.同一年度名列清科中国创业投资机构年度排行榜、投中中国最佳创业投资机构年度排行榜前50名机构的核心投资决策团队主要负责人。

 

7.世界500强中国区及以上或相当层次总部的技术研发和管理团队核心成员;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总经理级主要经营管理人才;世界500强金融企业中担任中高级以上职务的金融专家;获得国家级荣誉的在潭金融机构主要经营管理人才。

 

8.入选下列人才计划的:国家重点人才计划青年项目;青年长江学者;湖南省“百人计划”人选;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全国会计领军人才;省级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其他省级和副省级城市人才工程领军级别人才。

 

9.在潭的A股上市公司上年度市值达到10亿元的民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

 

10.上年度实缴税收达到5000万元的在潭民营企业(不包括房地产和金融行业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

 

11.上三个年度研发经费投入总额达到3亿元的在潭民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

 

12.产业项目上三个年度固定资产实际投资总额达到15亿元的在潭民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

 

13.湘潭市优势主导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相关企业连续两年以上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80万元以上的人才。

 

14.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D类:高级型人才。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以下奖项者:省、军队、国防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第一完成人;省专利奖二等奖前3名(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市科技进步一等奖(排名第一);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才;湖南省新世纪12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才;省湖湘青年英才、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市级重大人才荣誉获得者,含市级优秀专家、市名中医。

 

2.担任以下职务者: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副主任;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主任;省部(重点)实验室、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部制造业创新中心、省部学术委员会、省部工程实验室副主任。

 

3.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作为主要成员承担过省级以上研究课题且课题已结题或成果获省级以上奖励或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前3位完成人)的专业技术人才。

 

4.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省技能大师;省级技术能手;省技能大赛“十行状元”和获得国家级技能大赛前5名的高级技师。

 

5.湘潭市大中型企业获市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副总经理级及以上层级经营管理人才;持有注册金融分析师、证券保荐人等证书的在潭金融机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连续3年获得《新财富》金牌董秘者;获得北美精算师、英国精算师、澳洲精算师或中国精算师资格证书且在潭保险业从事精算专业工作5年以上者。

 

6.从事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达5年以上且负责项目得到鲁班奖、国优奖或芙蓉奖等国省级奖项的人才。

 

7.新引进到我市重点产业领域相关企业工作的博士研究生或新引进到我市重点产业领域相关企业工作承担过省市级科研项目(课题)的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人才。

 

8.拥有授权发明专利2件以上,且为第一发明人,其相关研究成果在其所在单位或其他在潭单位得到转化和应用。

 

9.湘潭市优势主导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相关企业连续两年以上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40万元以上的人才。

 

10.湖南省企业科技创新创业团队首席专家(首席工程师、主要技术负责人)。

 

11.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E类:专业型人才。须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1.市级优秀人才;市级专业技术骨干人才。

 

2.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市青年科技奖获得者。

 

3.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市级技术能手。

 

4.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上述分类目录,将定期修订,适时更新完善。具体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

 

附件2

 


来源: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