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 关于失业保险业务经办中有关档案年龄与户籍年龄问题的复函


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失业保险业务经办中有关档案年龄与户籍年龄问题的请示》(许人社【2016】11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失业保险业务经办中的年龄均指户籍年龄,凡户籍年龄与档案年龄不一致的,以户籍年龄为准。《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具有劳动能力,与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并已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因此,凡户籍年龄超出法定劳动年龄的人员,不再属于条例规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范围,不应继续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因种种原因,超出法定劳动年龄但随养老保险缴费而继续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应予退还。

 

二、《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和我省《失业保险条例》均规定了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即: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对失业登记条件做出如下要求:“第六十三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第六十四条 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时,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和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有单位就业经历的,还须持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解聘的证明。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其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据此,凡符合以上条件和要求的失业人员均可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

 

三、凡档案年龄偏小,但户籍年龄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如果需要继续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或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当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证明,方可申请办理失业保险相关业务。

 

2016年12月26日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6-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