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 转发《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23〕13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做好我市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根据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规定,我市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即“用人单位费率将至0.8%,个人费率降至0.2%”。我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按规定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202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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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