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 关于调整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莆医保基金〔2023〕77号


各县区医保分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相关科室:

 

根据《社会保险法》、《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的通知》(闽医保〔2019〕33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2022年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的通知》(闽医保〔2022〕75号)精神,现就调整我市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3年7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缴纳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以上一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二、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在规定时间节点完成医保信息系统与相关经办服务调整,确保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调整如期执行。

 

三、各县区医保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广播等新闻媒体,多渠道、多形式积极开展灵活就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提高群众政策知晓率,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覆盖面。

 

莆田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5月31日



相关文章:

  1. 福建省 关于调整2022年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的通知 [2022-06-21]

来源:莆田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