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 关于调整2016年度驻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豫人社薪〔2016〕15号


省直各单位:

 

根据原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津贴补贴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退〔2007〕2号)规定,鉴于郑州市城市低保标准从2016年7月1日起调整为每人每月550元,决定相应调整驻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从2016年8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标准如下:

 

一、符合享受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625元调整为660元。

 

二、老红军的遗属,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835元调整为880元。

 

三、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人员和烈士的遗属,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780元调整为825元。

 

四、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人员和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730元调整为770元。

 

五、孤独单身的遗属,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680元调整为715元。

 

各单位接到通知后,要高度重视,迅速做好标准调整和发放工作,切实把政策落到实处。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6年8月25日印发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6-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