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 关于“视同缴费性养老金”中“职工个人平均缴费工资基数”计算问题的函

豫劳便〔1995〕81号


洛阳、开封、新乡、安阳市劳动局:

 

《河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所附《实施办法》“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第(二)条第2项“视同缴费性养老金”中,关于“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确定问题,现明确为:以职工本人1992年至退休上年的历年月平均工资与其同一年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比率的平均值,乘退休上年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得出本人平均缴费工资基数,作为月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中的“V”,计发视同缴费性养老金。V的计算公式为:

 

上述计算方法,试点市在实际运用中如遇有新情况和新问题,应及时向省厅报告。其他市地也可选择近几年退休的部分人员进行内部测算和验证。由于按结构性过渡办法计发养老金和按原办法另加个人帐户计发养老金所依据的缴费工资和档案工资不同,对这两个基数在适用两个办法时如何使用和认定,试点市可以按照有关精神,结合当地实际研究确定。

 

为便于了解和掌握“职工个人平均缴费工资基数”的计算方法和结构性养老金的计发办法,现列举洛阳市四名在职职工在今后几年退休时其养老金的具体计算方法、过程和结果如下:

 

一、四名职工的基本情况及计算结果简表:

 

 

 

 

 

 

一九九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5-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