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济源市被征地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济人社〔2018〕6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切实做好被征地居民的养老保障工作,根据《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被征地居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济政〔2010〕20号)文件精神,决定调整我市被征地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具体通知如下:

 

一、提高标准的对象范围和时间

 

提高补贴标准的对象是征地时年满60岁,且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0.3亩(含)以下的被征地居民。2018年11月1日及以后符合被征地居民养老保险补贴领取条件的,从享受待遇之月起提高被征地居民养老保险补贴。

 

二、提高标准及资金来源

 

我市被征地居民养老保险补贴由原来每人每月47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490元,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和集聚区(开发区)、镇(街道)两级财政按6:4比例分担。

 

三、有关事项

 

1.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人员,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增加,实行社会化发放。

 

2.本通知内容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3.此次调整从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

 

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源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12日


来源: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8-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