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 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工(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2023年)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

 

根据《关于调整国家事业单位因工(公)致残人员护理标准的通知》(辽人社〔200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社会平均工资增长水平,现将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工(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被评为一级伤残的,其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155.09元(按营口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6310.17×50%)。

 

二、被评为二至四级伤残的,其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524.07元(按营口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6310.17×40%)。

 

三、调整的护理费标准从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来源: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