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波市区集中受理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纳入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申请的通告(2023年5月)


根据《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实施办法》(甬医保发〔2021〕52号)和《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实施办法》(甬医保发〔2021〕53号)有关规定,现将宁波市区2023年6月份集中受理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纳入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申请的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受理时间

 

本次受理申请时间为2023年6月的前5个工作日(6月1日至6月7日)。

 

二、申请条件

 

符合《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实施办法》(见附件1)第六条、第十条所具备的基本条件,且不存在第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医疗机构,可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纳入医保协议管理。

 

符合《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实施办法》(见附件2)第六条所具备的基本条件,且不存在第七条所列情形的零售药店,可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纳入医保协议管理。

 

三、申请方式

 

(一)医疗机构按《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填写《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和《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评估表》。《申请表》和《评估表》需经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零售药店按《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填写《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和《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评估表》。《申请表》和《评估表》需经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按照《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和《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要求,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应在6月1日8:30至6月7日17:00期间完成申请,并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通过邮箱(地址见附件3)提交电子版的相关材料。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申请医保协议管理操作指南详见附件4。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将于6月7日17:00前,与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联系确认是否受理申请,如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未接到确认电话,请与属地医保经办机构联系。

 

四、其它事项

 

(一)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纳入协议管理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联查、专家评估、结果公示、公告五个环节。

 

(二)本批最终确定的新增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按要求接入医保信息系统,并通过联网测试(具体要求见附件5)。

 

(三)各类医疗机构应同时申请纳入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四)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详见附件6。

 

(五)浙江省医保疾病和手术ICD2.0编码详见附件7。

 

(六)医药机构药品、医疗服务项目、从业人员等样表详见附件8。

 

宁波市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

2023年5月22日


附件下载:

  1. 关于印发《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2. 关于印发《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3. 附件3: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联系电话、地址及邮箱.docx
  4. 附件4: 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申请医保协议管理操作指南.docx
  5. 附件5: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系统接入要求.zip
  6. 附件6: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rar
  7. 附件8:浙江省医保疾病和手术ICD2.0编码.zip
  8. 附件8:医药机构药品、人员等样表.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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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