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 关于“4050”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人社发〔2017〕290号


各区县、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切实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切身利益,促进就业再就业,根据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财发〔2017〕184号)精神,现将我市“4050”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中的“4050”人员(截止每年12月31日前,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且灵活就业后,及时申报就业,并由个人按规定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对于初次参加社会保险,且距退休时间不足10年的,原则上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二、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

 

符合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人员,补贴标准为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1/2。

 

三、社会保险补贴的时限

 

除对首次申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以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四、申请社会保险补贴需提供的材料

 

(一)《西安市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请表》(附件);

 

(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本人户口本复印件;(包括户口本首页)

 

(四)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本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原件及复印件;

 

(五)人社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以上资料中,如无特殊情况,首次申请的人员提供“(一)、(二)、(三)、(四)”项资料,其中“(一)”项一式两份,其余项只提供一份;非首次申请人员提供“(一)、(四)”项资料,其中“(一)”项一式两份,“(四)”项一份。人社部门只留存“(一)”项作为档案保管,档案托管机构需留存全套完整资料。

 

五、有关要求

 

(一)对不能按时缴费以及相关凭证资料不齐全的人员不能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凡享受“4050”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必须在享受期内连续申请,不得间隔申请;在享受补贴期间将档案或社会保险关系转出至单位的,如再次转入各档案托管机构的,则不能享受;符合条件但未按时申领的,可在次年递交资料申请补办,补办往年补贴的申请期限不得超过2年。

 

(二)各单位在审核材料时,应将社会保险补贴数据在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系统中认真复核,避免重复申报情况的发生。

 

(三)补贴资金拨付档案托管部门后,各档案托管机构需在本机构或本机构所属人社部门官方网站上对补贴内容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不少于七天,公示内容包括享受补贴人员名单、补贴人数、补贴金额等。待公示无异议后,档案托管机构才可将补贴资金发放至个人。

 

各档案托管机构要认真履责,严格把关,认真审核申请人员的档案年龄、社会保险缴费、《就业失业登记证》等相关情况,杜绝不符合条件人员申报。

 

(四)我市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结束,请各单位做好宣传工作,尽快安排布置,抓紧时间办理,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附件:西安市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请表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0月20日


附件下载:

  1. 西安市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请表.doc

来源: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7-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