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 关于调整社平工资公布前离职或退休人员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告知书(2023年)


各参保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26号)要求,用人单位职工应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年度月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下、上限分别为上年度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和300%。

 

当前,由于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公布时间较晚,导致在新缴费基数公布前已离职、退休的人员未能正常调整基数,部分人员缴费基数未达到当年缴费基数下限。为了避免此类情况发生,保障单位参保人的合法权益,现建议参保单位如有在社平工资公布前离职或退休并且月缴费基数低于4090元(2022年月缴费基数下限上浮10%)的人员,请在办理社保减员或退休业务前按4090元/月的标准先行为职工申报当年缴费基数,并从1月起进行补差。

 

桂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23年5月11日


来源: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