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 关于明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业务经办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反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经市医疗保障局同意,现就有关经办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医保补缴的问题

 

(一)灵活就业人员不得补缴参保登记前的医疗保险费;

 

(二)本地正常参保状态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补缴业务当月起过去12个月内,存在中断缴费时段的,均允许补缴;

 

(三)连续中断缴费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时段,补缴后视同为连续缴费;连续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从补缴到账次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关医保待遇;

 

(四)对于因参保关系转移需要办理补缴的,遵照粤医保规〔2022〕6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重复参保退费的问题

 

(一)参保人因多地区、险种重复参保缴费,进入待遇享受期后暂停参保关系的,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含单位及个人缴费部分);

 

(二)因其他原因导致错收、多收的医疗保险费按相关规定予以退还,办理退费时,其所属缴费期间已享受的医疗保障相关待遇须同时退回医疗保障基金。

 

三、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医保退休的问题

 

(一)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我国职工现行退休年龄为:男性60周岁,女工人50周岁。灵活就业人员统一按居民身份证核算医疗退休年龄(港澳台、外国人等提供外籍有效证件),如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需要提供主管部门同意提前退休的相关佐证材料;

 

(二)结合人社部门退休规定,50岁前从未在本市参加过职工医保的女职工,50岁后在本市初始参保职工医保的(含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到达55岁后才可办理一次性趸缴;

 

(三)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达累计缴费年限后未及时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的,超出最低累计缴费年限的时段不予退费;

 

(四)灵活就业人员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达累计缴费年限的,应及时办理按月延缴或一次性趸缴,若因未办理按月延缴手续导致缴费不足的,应按粤医保规〔2022〕6号文规定补足差额或退费后办理趸缴。

 

四、关于一次性趸缴年限核定的问题

 

(一)已符合医保退休条件(年龄及累计缴费年限均符合规定),但当年度未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的,按照达到退休条件当年度规定的累计缴费年限进行核定,参保人无需补缴或趸缴;其医保待遇不追溯,医保退休待遇自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次月起享受;

 

(二)2029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按时补缴职工医保年限的,累计缴费年限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规定计算,不得低于15年;缴费基数、费率按申请办理补缴时的规定执行,医保退休待遇从趸缴到账次月起享受。

 

五、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代缴医保的问题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待遇期间,自行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导致失业基金无法代缴医疗的,允许办理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应由失业基金代缴时段的退费,退费后再由失业基金重新进行代缴。

 

国家和省另有新规定的,从其执行。请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协助指导、督促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做好经办服务和政策解释等相关工作,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径向清远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反映。

 

清远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2022年9月23日


来源:清远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