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 关于调整我区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

桂人社发〔2015〕25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为了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现行的失业保险费率做出调整,现就调整我区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3月1日起,我区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的3%降至2%。

 

二、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率暂由2%降至1.5%,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率暂由1%降至0.5%。

 

三、各地要提高认识,认真组织,抓紧落实,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6月1日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5-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