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2023年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服务机构名单公告


为规范强化全州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管理,切实方便参保职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湖北省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经自愿申请、综合评估,现将我州2023年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服务机构名单予以公布(具体名单见附件)。

 

恩施州社会保险管理局

2023年5月19日

 

附件:恩施州2023年度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名单(37家)

 

温馨提示:

 

1、用人单位应当于事故发生后或者接到职业病诊断书24小时内报告经办机构,因情况紧急到异地医疗机构急救的,用人单位应当在3日内报告经办机构。

 

2、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在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进行治疗,情况紧急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伤情稳定后转至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继续治疗。

 

工伤职工如因伤情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应由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转诊转院申请,当地三级医院(或急诊抢救医院)提出意见,经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方可转入外地治疗。未经同意,直接转诊转院发生的工伤医疗等费用,原则上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职工在参保地以外发生工伤的,应优先选择事故发生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治疗,用人单位要及时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报告工伤职工的伤情及救治医疗机构情况,并待伤情稳定后转回参保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继续治疗。

 

3、没有终结工伤保险关系、长期居住在参保地以外且有医疗依赖的工伤职工,在居住地选择1家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治疗。

 

4、工伤职工因治疗工伤疾病产生的住院费用应在协议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产生的门诊费用暂需自费后向经办机构申报,所需资料为:收费票据、费用明细清单、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单、门诊病情记录单(门诊病历)等原件。此外,有第三方责任人的工伤事故,已由第三方责任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得重复报销。


来源:恩施自治州社会保险管理局/社保局
发布:2023-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