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佳木斯市定点零售药店申报职工门诊统筹的公告


全市各定点零售药店:

 

为做好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申报工作,确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政策落地见效,根据《佳木斯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佳医保发[2023]17号)要求,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申报时间、地点

 

时间:2023年5月25日至2023年6月25日

地点:市机关中心8号楼2楼医保服务大厅8号窗口(定点零售药店申报窗口)

 

二、申报范围

 

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用药保障服务纳入职工门诊统筹保障范围。

 

三、 申报条件

 

(一)已纳入佳木斯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1年以上(含1年),医保服务协议仍在有效期的,诚实守信、守法经营,且一年内无任何违规行为。

 

(二)建立完整的药品“进销存”台账,所有经营品种购进、销售明细按要求完成全量数据进销存上传至医疗保障信息系统,采购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生产厂商(中药材表明产地)、剂型、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药品电子监管码等信息。

 

(三)至少应配备1名执业药师,注册本店一年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执业药师(退休返聘除外)。销售中药饮片的药店同时具备中药学执业药师。确保营业时间内药师在岗,并随时提供处方审核、调配和合理用药指导等服务,并保留相关资料时间不少于两年。

 

(四)具备医保电子处方流转功能,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按照医保电子处方流转建设规范,已实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电子处方顺畅流转至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五)医保电子凭证结算占比(本药店使用医保电子凭证进行医保结算笔数/本药店全部医保结算笔数)不少于30%。

 

(六)建立二级医保服务站,设置1个医保服务窗口,配备1名工作人员,提供医保政策咨询、医保电子凭证推广应用、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医保结算密码修改等业务办理服务。

 

(七)具备24小时视频监控系统,对购药全过程纳入视频监控范围,数据保留时间不少于半年。

 

(八)具备冷链药品储存、配送设施设备,如恒温冷库、冰箱等各种必要设备,具备全程冷链质量管理标准操作规范,提供配送服务,确保配送药品质量安全和准时送达。

 

四、各县(市)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定点申请受理、实地评估工作由属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初审评估合格后报市医保服务中心复审。

 

附件:

1、佳木斯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申请门诊统筹准入条件.doc

2、佳木斯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申请门诊统筹办事指南.doc

3、佳木斯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xlsx

4、门诊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综合评估表.xlsx

 

佳木斯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5月19日


附件下载:

  1. 1、佳木斯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申请门诊统筹准入条件.doc
  2. 2、佳木斯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申请门诊统筹办事指南.doc
  3. 3、佳木斯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xlsx
  4. 4、门诊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综合评估表.xlsx

来源:佳木斯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