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临夏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公告


各街道: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全面落实就业援助和就业扶持各项政策,根据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甘财社〔2018〕67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认定范围及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且主动进行过失业登记的下列人员:

 

1.城镇大龄失业人员。是指城镇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是指家庭成员中无一人就业,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3.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失业人员。是指连续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城镇居民且无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记录、无注册工商营业执照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的失业人员。

 

5.残疾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

 

6.因失去土地落户在城镇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国家征地完全失去土地的失业人员。

 

7.省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认定程序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实行本人申请,社区初审,街道复审,市人社部门审批认定的办法。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或申领《就业创业证》时,可同时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向户籍地或常住地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具有下列情形的人员,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提供家庭户口本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相关证明材料;

 

2.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提供《甘肃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3.城镇残疾人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失地落户在城镇的就业困难人员应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补偿协议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二)社区初审。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个人申请后开展初步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完基本情况,符合条件的,社区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上签署社区申报意见报街道复审。

 

(三)街道复审。街道收到社区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审核资料,符合条件的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报市人社部门审批。

 

(四)市人社部门审批。市人社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与市场监督管理、社保、民政、自然资源、残联、公安等部门相关信息库的比对复核工作,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

 

请符合条件的我市城镇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尽快到居住地所在社区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对已认定的人员,可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企业社保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和就业服务政策。

 

临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5月25日


来源:临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