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工程建设领域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内人社发〔2022〕93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包头监管分局制定了《包头市工程建设领域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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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工程建设领域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包头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预防化解欠薪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发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内人社发〔2022〕93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单位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牧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施工单位,是指工程建设领域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和联合体中标单位。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的统筹和管理,旗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资保证金监督检查和具体经办职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与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加强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

 

同一工程项目地理位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旗县区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商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在本市的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联合体中标单位按照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的缴存比例或各自承担的工程造价比例分别存储工资保证金。

 

本市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以下统称保函)替代。

 

第六条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

 

(一)施工合同额在5亿元以上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1%,存储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施工合同额在3亿元至5亿元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1.5%;

 

(三)施工合同额在1亿元至3亿元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2%;

 

(四)施工合同额在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2.5%;

 

(五)施工合同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3%。

 

施工单位在本市范围内有多个在建工程项目的,存储比例可适当下浮但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额的0.5%。

 

第七条 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

 

(一)施工单位新增工程项目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以免存工资保证金:

 

1.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拖欠工资的;

 

2.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且承建项目按要求落实实名制管理、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银行按月代发管理制度的。

 

(二)施工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后,在本市范围内承建的工程项目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项目应降低存储比例,降幅不低于50%。

 

(三)施工单位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应当提高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

 

1.施工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前2年内在本市范围内承建的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应适当提高,工资保证金存储增幅不低于50%;

 

2.因拖欠农牧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施工单位,工资保证金存储增幅不低于100%;

 

3.施工单位在承接新项目时前3年内发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工资保证金存储增幅不低于150%。

 

第八条 符合可降低存储比例和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情形的,由施工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降低存储比例(免存)申请表》,经批准后,按照新的比例存储工资保证金(提交保函)或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应当提高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施工单位发出《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提高存储比例通知书》,施工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的存储比例,补足工资保证金或更新保函。

 

符合降低、免于或提高存储工资保证金比例情形的施工单位名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官方网站等途径按年度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办理工资保证金存储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或办理保函业务的银行、保险机构(以下简称担保保证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自治区范围内注册,经有关业务监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市设有分支机构;

 

(二)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工资保证金等业务服务。

 

第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或审批部门在颁发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发出《存储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告知书》,同时抄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施工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旗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工资保证金数额后,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或在担保保证人处开立保函。

 

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单位应与经办银行签订《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并将协议书副本送旗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采用保函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按现金方式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数额。

 

保函受益人为工程项目所在地的旗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保函性质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保函正本由旗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保存。使用电子形式保函的,施工单位应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认可的电子形式保函。

 

施工单位应在其工程施工期内提供有效的保函,有效期至少为1年且不得短于合同期后60日。工程未完工保函到期的,旗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保函到期前一个月提醒施工单位更换新的保函或延长保函有效期。

 

第十二条 旗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开立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及施工单位名单、对应的工程项目名称等信息,按月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施工单位应当将本工程项目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情况纳入维权信息告示牌内容。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经旗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清偿,施工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旗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向施工单位、经办银行出具《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和《使用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代为支付农牧民工工资表》(以下简称支付通知书和工资表),经办银行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和《工资表》5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工资表》中的农牧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

 

施工单位采用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由担保保证人依照保函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保证人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和《工资表》5个工作日内,依照保函的约定将工资支付到《工资表》中的农牧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 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施工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

 

施工单位采用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施工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与原保函相同担保范围和担保金额的新保函。施工单位开立新保函,并提交旗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后,原保函即行失效。

 

第十五条 工资保证金账户对应的工程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对该工程项目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作出书面承诺,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网站公示30日后,持《取得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所需材料》所列明的材料,到旗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或保函正本。

 

旗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施工单位提交申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和经办银行出具《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以下简称返还确认书)。经办银行收到《返还确认书》后,解除对工资保证金账户的监管,相应款项不再属于工资保证金,施工单位可自由支配账户资金或办理账户销户。

 

施工单位采用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的,旗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施工单位提交书面申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返还保函正本。

 

旗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工资保证金对应工程项目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应当在发现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依法履行清偿责任后,可再次提交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退还保函正本的书面申请。

 

旗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清查机制,对经核实工程项目完工且不存在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施工单位超过3个月未提交返还申请的,应当主动向施工单位和经办银行出具《返还确认书》或向施工单位返还保函正本。

 

第十六条 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除用于清偿施工单位所承包工程项目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工程项目提供劳动的农牧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划拨。

 

第十七条 经办银行应当规范工资保证金账户管理工作,为存储工资保证金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开户单位核实账户性质,在业务系统中对工资保证金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划拨设置,防止被不当查封、冻结或划拨,保障资金安全。

 

经办银行在接到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对账户资金查封、冻结或划拨指令时,应当通过人工或系统等方式,向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提示该账户性质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并将相关情况告知旗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权提出异议。

 

经办银行应每季度分别向施工单位和旗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工资保证金存款对账单。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施工单位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的监督和管理,要建立工资保证金管理台账,严格规范财务、审计制度,加强账户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旗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项目开工建设的一个月内,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条例》和本办法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或提供、更新保函的,依据《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处理)措施,限制施工单位新工程的处罚由具有监管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实施,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由颁发相应资质证书的主管部门实施。

 

第十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按本办法存储工资保证金或办理保函的,应及时通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未按规定执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施工单位,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理)外,应按照有关规定计入其信用记录,依法实施信用惩戒。

 

第二十条 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职能职责对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业务的操作风险和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担保保证人实施动态监管和指导,不断提升担保保证人在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方面的专业能力。

 

担保保证人要增强欠薪风险识别能力,认真开展保前、保中、保后管理,及时做好预警预案和线索报送,提前预控农牧民工工资支付风险,并在欠薪发生后按保函约定及时代为履行,因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引发突发事件的要在24小时内配合相关行政部门给予解决。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快推进本市工资保证金信息化管理建设,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统筹归集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和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管理、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等信息,建立施工单位和担保保证人守法诚信档案,创新服务方式,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工资保证金进行全过程监管,提升工资保证金管理效能,确保工资保证金制度规范平稳运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包头监管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开立的专用账户,可继续保留使用。已按原有工资保证金规定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或保函继续有效,其日常管理、动用和返还等按照原有规定执行。本办法施行后新开工和尚未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在建工程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行业主管部门有具体规定的,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附件:

1.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样本)

2.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凭证(样本)

3.存储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告知书(样本)

4.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样本)

5.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降低存储比例(免存)申报表(样本)

6.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提高存储比例通知书(样本)

7.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样本)

8.使用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代为支付农牧民工工资表(样本)

9.取得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所需材料

10.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样本)


来源: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