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 关于优化工伤职工医疗费报销手续的通知


各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各工伤保险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减少企业办事环节,提高工伤保险经办服务能力水平,经研究,现对工伤职工医疗费报销手续予以优化。具体通知如下:

 

1.新发生工伤的职工在本市工伤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 取消《工伤职工医疗申请表(表8-2)》(以下简称为“表8-2”)备案手续。用人单位或职工结算工伤医疗费用时不再提供该单。

 

2.新发生工伤的职工经本市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建议转往上一级医疗机构就诊的,用人单位需在72小时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提供“表8-2”。

 

3.职工在本市以外发生工伤并需要就近住院治疗的,用人单位需自职工受到伤害之日起72小时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提供“表8-2”。

 

4.门诊医疗费用结算和一次性待遇申领业务(工伤伤残待遇申领和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申领),用人单位按要求经一体化系统上传附件(原始发票等纸质材料),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通过后,用人单位可自行打印《河北省社会保险业务回单》留存,纸质材料不再上交。如原始票据不具有二维码标识的,需用人单位将原始票据上交至各经办机构。

 

5.用人单位办理门诊医疗费用结算和一次性待遇申领业务时上传的附件,各经办机构打印后形成纸质档案归档。

 

秦皇岛市工伤保险中心

2023年5月10日


来源: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