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 关于进一步落实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宏观管理职能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2007年以来,全省劳动保障系统以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目标,通过开展用工备案工作,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仍然存在覆盖范围不全面、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为进一步落实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现2008年底全省全覆盖的工作目标,根据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和省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劳社发〔2007〕48号)精神,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明确分工管理责任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办理辖区内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手续,指导并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基础台帐,并及时将有关数据录入劳动用工基础数据库。为便利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开展,劳动保障部门内部分工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行确定。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督促指导辖区内用人单位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对劳动用工实行动态管理。其中,省劳动保障厅及其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省直驻沈企业和省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驻沈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二、明确劳动用工备案时间

 

用人单位除按照《辽宁省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施意见》规定备案外,不管劳动合同有无更新、变更等情况,应当每年一次统一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更新备案资料,具体备案时间由各市自定。至今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督促其限期办理用工备案手续。未启动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市务必于今年内全面启动。

 

三、统一指标体系

 

鉴于大部分市已经结合本市实际制作了《劳动合同登记手册》,省厅不再统一印制手册,但为数据统计方便,列出必备指标如下:

 

(一)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营业状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隶属关系、性质、行业类别;

 

(二)用工人数、姓名、性别、是否农民工(农村户口)、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社会保障号码,参加工作时间、到本单位时间;

 

(三)签订劳动合同人数、劳动合同类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新签、续签、补签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姓名、人数、时间,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支付经济补偿金总额。

 

四、统一系统软件管理

 

省厅将于近期结合全省实际,统一建立用工备案系统软件,统一系统软件的相应业务指标,为各地提供技术和业务方面的支持,并借助金保工程或就业网等网络平合,做到省、市、区(县)劳动用工信息数据的交换与共享。

 

五、强化劳动用工备案制约机制

 

随着全省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工作的深入开展,如何督促用人单位申报、监督用人单位准确填报材料、审核用人单位填报资料等问题日益凸现。解决这些河题,是进一步落实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中之重。为此,各市要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内部间相互配合和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加大对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督促力度,建立有效的督促监管机制。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相关业务处室和单位要相互配合,确保劳动用工备案工作落到实处。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相关业务处室和单位要相互配合,用人单位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保障年检、社会保险登记或依法申请变更登记,核定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额、结算保险待遇,核发用人单位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等相关业务时,一律要出具《劳动合同登记手册》。

 

(二)争取政府其他部门支持,共同督促用人单位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政府有关部门支持,形成部门联动,尤其要与税务、工商等部门相配合。共同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三)发挥劳动关系协调三方机制的作用,引导用人单位主动参与劳动用工备案工作,要将用人单位已办理用工备案、申报内容准确、内容更新及时等内容作为劳动关系协调三方机制评选创建“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的基本条件,督促用人单位积极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六、具体工作要求

 

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整劳动关系职能的基础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推动落实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全面推进和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继续提高对劳动用工备案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分管领导要亲自抓。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和重视,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共同推进这项工作的开展。

 

(二)强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宣传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重要作用,动员和督促用人单位积极配合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要深入广泛地宣传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法规,大力宣扬劳动用工备案先进单位的典型经验,对拒不签订劳动合同,拒不备案的用人单位,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增强各类用人单位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自觉性,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加强指导,定期调度通报。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作中,要经常组织人员深入基层,实施面对面指导,对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解决措施。要层层建立调度通报制度,定期调度和通报工作进展情况,表扬先进,督促后进。

 

(四)完善机构,夯实工作基础。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这次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有利时机,进一步加强劳动关系基层工作队伍建设,配备专业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完善制度体系,配齐相关设备,保障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顺利开展。

 

2008年11月10日


来源: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