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 关于对河源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类别问题的复函(2005年)


河源市人民政府:

 

根据省政府批示,现就你市报省政府的《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类别的请示》(河府[2004]147号),函复如下: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我省2004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4]301号)的规定,请你市按六类377元/月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二O O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5-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