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 关于进一步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琼税发〔2023〕27号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琼税发〔2023〕27号),明确了我省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相关事项。

 

一、参保人员范围

 

凡具有本省行政区域内户口,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年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2个月,未领取职工或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可以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本省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灵活就业或未就业港澳台居民,或持有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可以在居住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沙市户籍人员可以选择三沙市以外的居住地作为参保地;三沙市以外无居住地的,可选择就近的市县作为参保地参保。已经在三沙市以外的其他市县参保的,可不变更参保地。

 

二、参保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下限为200元,缴费标准的上限为2022年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年缴费额,即10500元。参保居民按选定缴费标准足额缴费后,可在缴费标准的上限和下限范围内自愿选择100元的整数倍金额进行多次缴费,当年缴费额为各次实际缴费总额。

 

政府对参保居民缴费按年度给予补贴,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提高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居民缴费加大资助。补助、资助与个人缴费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当年缴费标准的上限。

 

缴费补贴标准表

 

 

三、参保缴费时间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征缴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29日。

 

四、缴费方式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主要采用银行预存代扣、个人自主缴费、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缴费、政府代缴等征缴模式。

 

(一)银行预存代扣

 

参保人首次采取银行预存代扣方式缴费,需前往当地区、乡镇(街道)便民服务点或者办税服务大厅签订委托扣款协议,同时自愿选择缴费标准(档次),并在参保人确认的扣款银行账户中预存足额费款。税务机关依据相应的时间批量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如需取消银行预存代扣缴费方式,需前往当地区、乡镇(街道)便民服务点或者办税服务大厅取消委托扣款协议。

 

(二)个人自主缴费

 

参保人采取个人自主缴费,可通过海南省农信社聚合二维码、微信、支付宝、部分商业银行手机银行和APP、部分银行柜面等渠道自主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可在缴费标准的上限和下限范围内,自愿选择100元的整数倍金额进行缴费。参保人员可根据本人实际多次缴费,当年缴费额为各次实际缴费总额。

 

(三)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缴费

 

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在受理集体补助时,应留存村(居)民委员会盖章同意的集体补助申请,申请应注明经村(居)民会议民主确定的补助标准及补助对象名单。在受理社会资助时,应留存经济组织盖章或个人签字的社会资助申请,申请应注明资助标准及资助对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核定的应缴费额传递至税务部门,缴费单位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社保费客户端(代收)等渠道进行申报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集体补助或社会资助不替代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应按年度计入个人账户,当年度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合计金额应不超过当地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四)到龄一次性补缴

 

到龄一次性补缴人员,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后,即可通过海南省农信社聚合二维码、微信、支付宝、部分商业银行手机银行和 APP、部分银行柜面等渠道进行缴费。

 

(五)政府代缴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于4月底前完成政府代缴人员的集中确认和标识,此后依相关部门数据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传输给税务部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政府代缴、财政补贴,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直接转入财政专户。税务部门对政府代缴人员不进行集中批扣,政府代缴人员可通过海南省农信社聚合二维码、微信、支付宝、部分商业银行手机银行和 APP、部分银行柜面等渠道进行多次自主缴费。



相关业务链接:

  1. 海南省个人社保/医保缴费(聚合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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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社保中心
发布:2023-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