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省直各部门,各有关高校:

 

为贯彻落实人社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价制度改革,我们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

2022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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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做好深化高等学校教师(以下简称"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组织实施工作,根据人社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黑龙江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黑办发〔2017〕56号)、《黑龙江省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黑办发〔2019〕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高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按照国家和我省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以及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和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要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聚焦高校内涵式发展,遵循高校教师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破除束缚高校教师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立足于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科研创新能力,分类分层,科学评价,充分调动广大高校教师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发高校教师潜心育人、专注创新、服务社会的活力、动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德为先、育人为本。以理想信念为核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弘扬高尚师德,把好思想政治关,提升师德师风要求,突出教书育人实绩,引导广大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坚持分类评价、科学考察。把握高校教师成长规律和工作特点,结合高等学校实际,完善评价标准,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分类别、分层次、分岗位设置评价内容,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高校教师,让教师更有获得感和成就感,促进高校教师人尽其才、岗尽其用。

 

——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围绕高校教师职称评审重点难点及突出问题,克服重科研轻教学、重教书轻育人现象,克服唯论文、唯帽子、唯学历、唯奖项等倾向,有针对性地制定改革举措,规范完善学术论文、科研项目、专利的使用,确保评价科学、客观、公正,增强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效性。

 

——坚持分类实施、自主评价。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校及不同岗位教师特点,创新完善评价机制,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健全完善同行专家评价制度,探索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采用业绩水平与发展潜力、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方式。更加充分地发挥高校在教师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对评审工作的服务和监管。

 

二、主要内容

 

深入贯彻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精神,以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为重点,做好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后的服务和监管工作,进一步形成评价科学、规范有序、竞争择优的高校教师职称管理制度。

 

(一)健全制度体系

 

1.创新岗位类型。保持高校教师现有岗位类型总体不变,一般设有教学为主型和教学科研型。适应新时代教师队伍发展需要,高校可根据实际需求自主设置科研为主型、应用技术开发型(成果转化、创新创业)等岗位类型,并合理设定申报范围及评审条件。

 

2.健全层级设置。高校教师职称一般设置初级、中级、高级, 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二)完善评价标准

 

3.明确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首要位置。严把思想政治关,将师德师风作为首要要求和第一标准,完善考核评价办法,并贯穿于高校教师评价的全过程。将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作为教师的基本职责,把教师课程思政建设情况和育人效果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将师德失范、学术不端等行为视情节及处分处理情况列入限制申报条件,实行师德师风问题"一票否决”。

 

4.突出教育教学能力和工作业绩。落实"以本为本”要求,把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作为评价教师的基本要求,突出教书育人实绩,将人才培养成效、课堂教学质量作为重要评价指标。教师晋升职称必须承担本(专)科生课程,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强化教学考核要求,提高教学业绩和教学研究在评审中的比重,注重对履责绩效、创新成果、人才培养实际贡献的评价。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对特殊高技能人才评价可适当放宽学历等要求。

 

5.注重科研的创新水平和科学价值。克服唯论文、唯"帽子”、唯学历、唯奖项、唯项目等倾向。规范学术论文相关指标的使用,论文发表数量和引用情况、期刊影响因子等仅作为评价参考,不以 SCI (科学引文索引)、SSCI (社会科学引文索引)等论文相关指标作为前置条件和判断的直接依据。不得简单规定获得科研项目的数量和经费规模等条件。高校结合实际建立各学科高水平期刊目录和高水平学术会议目录,对国内和国外的期刊、高水平学术会议发表论文、报告要同等对待,鼓励更多成果在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国内期刊和高水平学术会议发表。不得将人才称号作为职称评定的限制性条件,职称申报材料不得设置填写人才称号栏目,取消入选人才计划与职称评定直接挂钩的做法。不得将出国(境)学习经历作为限制性条件。

 

6.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结合学科专业特点,探索项目(技术)报告、学术会议报告、决策咨询(建言献策)研究报告、教学成果、著作、论文、标准规范、知识产权、创作作品等多种成果形式,将高水平成果作为代表性成果。注重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突出评价成果质量、原创价值和对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对人才培养的支撑作用以及各业绩成果之间的系统性。防止简单量化、重数量轻质量,建立并实施有利于教师潜心教学、研究和创新的评价制度。

 

7.规范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评价体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高级岗位结构比例不低于学校平均水平。建立符合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的评价标准,注重考察教学工作业绩和育人实效,将在中央和地方主要媒体上发表的理论文章等纳入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职称成果评价范围。

 

8.健全完善专职辅导员评价体系。根据辅导员岗位基本职责,突出其从事学生工作的特点,坚持注重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有条件的高校可单独成立辅导员评审委员会。

 

在此基础上,分别制定全省普通本科高校、高职高专院校、成人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附件1-3)。高校聘用自然科学研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等到教师岗位的,可结合实际需要,参照相应教师评价标准进行评价聘用。

 

(三)创新评价机制

 

9.分类分层评价。结合不同学校特点和办学类型、办学层次,按照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等不同岗位类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等不同研究类型,针对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工程科技等不同学科领域,通用专业、特殊专业等不同专业门类,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类分层评价标准。职业院校要区分公共课、专业课教师特点,专业课教师要强化技术技能要求,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10.创新评价方式。鼓励采取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同行评议、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灵活评价方式,完善同行专家评议机制,健全完善外部专家评审制度,探索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独立评价。给校内、校外评审专家预留充足时间进行评鉴,引导评审专家负责任地提供客观公正的专业评议意见,提高职称评价的科学性、专业性、针对性。注重个人评价与团队评价相结合,考察团队合作及社会效益,尊重和认可团队所有参与者的实际贡献。探索国防科技、公共安全等特殊领域人才评价办法。

 

11.实施破格评价。鼓励和支持高校建立重点人才破格晋升高级职称绿色通道,结合实际制定破格标准和优先评审条件,引导教师主动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教师以及招聘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等,在严把质量和程序的前提下,可破除学历、资历、任职年限等条件限制,注重评价实绩贡献和成果影响,不简单以发表论文、获得奖项等进行比较评价,不将发表论文作为限制性条件,畅通人才发展通道,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12.完善信用惩戒机制。建立申报教师、评审专家及相关人员诚信承诺和诚信信息共享机制。教师申报职称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的,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按管理权限撤销其评审聘任结果。引导建立学术共同体自律文化,建立完善评审专家的诚信记录、利益冲突回避、履职尽责评价、动态调整、责任追究等制度,严格规范专家评审行为。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党政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规范自主评审

 

13.强化主体责任。落实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充分发挥高校在教师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公办普通本科、高职高专院校实行自主评审,民办高校、成人高校分别实行校际联合评审,逐步实现自主评审。自主制定教师职称评价标准、评审程序、操作方案、议事规则、回避制度,实行政策公开、岗位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业绩成果在一定范围内展示。高校自主制定评价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及我省规定的基本标准,不得简单以学术委员会代替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

 

14.优化评审服务。高校要坚持留住人才、用好人才的原则,开展政策指导、搭建交流平台、优化日常管理,简化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为教师参加职称评审提供良好的服务。畅通高校教师职称申报渠道,确保高校编制外教师与编制内教师执行相同的评价政策标准,为高校教师保管人事档案的人才服务机构要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高校教师职称认定、评审等涉及的信息录入、审核上报和接收反馈等操作均须通过黑龙江省职称服务平台组织实施,逐步探索推广在线评审。

 

15.加强评审监管。严格落实《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及国家和我省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政策规定,按规定做好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和年度评审结果备案,严禁超范围、超岗位评审,教授、副教授评审权不应下放至院(系)一级。定期按一定比例开展抽查,根据抽查情况、群众反映或舆情反映较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巡查,并将抽查、巡查情况通报公开。对因评审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高校,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明显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高校,暂停其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并进行责任追究。

 

(五)衔接培养使用

 

16.实行评聘结合。高校按照国家和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有关规定,根据工作需要自主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在岗位空额内开展教师职称评审,并将通过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岗位,实现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的有效结合。民办高校参照同层次公办高校进行岗位设置,鼓励和支持民办高校将教师职称岗位与工资待遇挂钩,引导教师扎根学校、潜心育人。

 

17.健全考核机制。科学合理设置考核评价周期,聘期考核与年度考核、日常考核相互结合,并适当延长基础研究人才、青年人才的考核周期,把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用、工资待遇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重要依据,完善教师退出机制,实现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人员能进能出。

 

18.规范岗位聘用。对我省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之前已经取得高校教师职称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高校要结合实际研究具体过渡办法,妥善做好这部分人员的择优聘用工作。对除高校教师等非自主评审系列以外专业技术人员,要根据岗位空额情况择优推荐参评,评审通过后直接聘用到相应岗位。实行"双线晋升”的专职党务工作者、专职组织员和专职辅导员在一个聘期内(3-5年),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聘用岗位类别。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统筹推进。深化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主动担当,做好改革指导和政策解读。各高校要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充分发挥党的思想优势、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统筹协调,让改革成果更好地惠及广大高校教师。

 

(二)科学谋划,稳慎实施。各高校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推进改革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升办学层次水平、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要结合实际制定本校教师职称改革工作方案,及时修订完善评价标准。要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岗位条件,规范竞聘程序,严格公示制度,健全申诉机制,畅通诉求渠道,严肃工作纪律,主动接受内外监督。

 

(三)优化服务,营造氛围。各高校要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优化职称评价和管理服务,为广大教师创造安心、安身、安业的发展环境。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教师和社会关切,妥善处理职称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引导广大高校教师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改革,营造共同推进高校教师职称改革的良好氛围。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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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黑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普通本科高校教师的品德、能力、业绩,根据人社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普通本科高校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全省普通本科高校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且被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专业课、基础课、公共课教师及专职辅导员。

 

第三条 专业划分

 

根据国家《高等教育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中的一级学科门类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的专业设置,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自主划分,并按国家统一规定动态调整。

 

第四条 资格名称

 

一般设置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政治思想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政治立场,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六条 师德师风条件。热爱高等教育事业,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师德师风,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爱岗敬业,诚实守信。

 

第七条 教师资格条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其中,新进教师需参加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八条 继续教育条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完成规定学时和学习任务。

 

第九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助教

 

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见习1年期满且考核合格。

 

二、讲师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助教职务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并担任助教职务满4年。

 

三、副教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担任讲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博士学位,且担任讲师职务满2年。

 

四、教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担任副教授职务满5年。

 

第十条 考核条件

 

一、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档次;其中,申报教授职称,任现职以来须获得1次以上优秀档次。

 

二、规定聘任年限内,师德师风考核结果均达到合格以上档次,实行师德师风问题"一票否决”。

 

第十一条 思想政治工作条件。35周岁以下青年教师晋升讲师或40周岁以下晋升副教授,任教以来须有至少1年担任辅导员、班主任等学生工作经历,或支教、扶贫、参加孔子学院及国际组织援外交流等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或指导学生社团活动、创新创业实践、第二课堂活动,开展课程思政建设,或兼任党支部书记等党务工作,经学校认定取得良好效果。

 

第十二条 完成规定教学任务。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应达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规定的最低授课时数;"双肩挑”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应达到专任教师正常教学工作量标准的二分之一,且能够较好地完成所承担的管理服务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或学术成果的。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三、出现师德失范行为被"一票否决”的。

 

四、已经离退休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能申报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四条 助教

 

一、具有一定的本专业知识,掌握基本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教学态度端正。其中,专职辅导员具有履职相关专业知识,掌握基本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理念、政策法规和工作方法,工作态度端正。

 

二、协助讲授课程部分内容,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教学,在学生培养工作中作出积极贡献。其中,专职辅导员应熟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能独立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进行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完成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关爱学生成长。

 

第十五条 讲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的国内外发展水平和趋势,了解本专业相关领域的国内外基本现状。

 

(二)掌握本专业的工作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等,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三)掌握基本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教学基本功扎实,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效果良好。其中,专职辅导员应掌握基本的思想政治教育理念、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方法,开展正确价值引领,育人效果良好。

 

二、工作经历能力

 

(一)具有设计实施课堂教学及相关教学活动方案的能力和实践经验,能够推动教学活动有序展开,承担1门以上全日制本科课程的讲授工作,并完成规定教学工作量。其中,专职辅导员能够系统开展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承担1门以上思想政治教育类课程的讲授工作,包括思想政治教育课、形势任务、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党课、团课等,并达到规定学时。

 

(二)积极参与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研讨,将思想政治教育较好融入教学。其中,专职辅导员应积极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与学校相关部门、学院及任课教师协同配合,推动校风、学风及师德师风建设。

 

(三)具有一定的开拓创新能力,积极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应用推广、决策咨询、社会服务等活动。其中,专职辅导员应根据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总体要求,创新工作方法,指导学生会、学生社团、学生党(团)支部开展活动,指导学生社会实践活动。

 

三、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获得校级教学质量类或教学能力水平类奖励1项以上;或指导过学生专业实习、学位论文、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获得校级以上评价优秀或相关奖励1次以上;或指导学生创新创业竞赛、项目或实践活动等获得校级以上奖励。专职辅导员所带年(班)级、学生团体、学生个人获得校级表彰奖励1次以上。

 

(二)参与完成1篇决策咨询报告,或参与完成1篇人才培养方案、专业或课程评估(论证)报告,被有关部门采纳或颁布实施。

 

(三)参与完成1项校级以上教学改革项目、科研项目、思想政治教育类研究项目,或参与完成1项横向课题,取得较高水平研究成果。

 

(四)教学、科研、思想政治教育成果获得校级以上奖励1项,或撰写教案及制作课件等多媒体、新媒体教学等获得校级以上奖励或被推广使用。

 

(五)公开发表、出版教学研究或学术论文、著作、教材、优秀网络文化成果1篇(部)以上,能够代表本人的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经评审委员会评议具有一定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专职辅导员发表优秀学生工作论文,且获得校级以上优秀论文奖的,可作为有效论文参评。论文要求本人为独立作者、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著作或教材要求本人为前7名。

 

(六)获得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1项,或参与育成农作物新品种1个,或个人创作作品1部,或创作科普作品1部,获得厅(局)级以上奖励、展出或推广。

 

(七)教书育人、师德师风、思想政治教育、乡村振兴、科学普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创新、促进国家或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优秀事迹(或典型案例)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宣传报道或交流推广。

 

第十六条 副教授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渊博的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和学术造诣,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创新或积极参与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实践。

 

(二)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发展水平和趋势,以及本专业相关领域的国内外基本现状。

 

(三)掌握本专业的工作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等,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工作)标准、规范。

 

(四)治学严谨,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教学经验较丰富,教学效果优良,形成有一定影响的教育理念和教学风格。专职辅导员应遵循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规律,管理育人经验丰富,效果优良,对学生工作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卓有成效。

 

二、工作经历能力

 

(一)具有较好的设计实施课堂教学及相关教学活动方案的能力和实践经验,能够推动教学活动有序展开。其中,专职辅导员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和危机事件处理能力,积极创新工作路径,保障学生工作平稳有序。

 

(二)积极参与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学研讨,将思想政治教育较好融入教学。其中,专职辅导员应积极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价值引领,开展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创新创业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疏导,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三)具有良好的研究创新能力,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应用推广,积极参与校内外管理服务、决策咨询及公益性工作。其中,专职辅导员应具有创新工作思维,开拓工作路径,积极与学校相关部门、学院及任课教师协同配合,开展校风、学风及师德师风建设。

 

(四)能够科学、客观地总结和评价自身的教学工作和学术成果,积极开展校内外学术交流,能够指导或带领青年教师、教研室或课题组开展工作。其中,专职辅导员能够科学、客观地总结和评价自身的学生工作和经验不足,积极开展校内外工作交流,能够指导或带领青年辅导员开展工作。

 

(五)承担1门以上全日制本科生课程的系统讲授工作,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并完成相应课程的辅导答疑、作业批改、考试命题、阅卷及监考等工作。其中,专职辅导员应承担1门以上思想政治教育类课程的讲授工作,包括思想政治教育课、形势任务、军事理论课、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党课、团课等,并达到规定学时。

 

三、工作业绩成果

 

(一)教学科研型副教授,应至少具备下列之三,其中教育教学类和科研应用类业绩成果分别不少于1项。

 

1.指导过学生专业实习、学位论文、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获得厅(局)级以上评价优秀或相关奖励1次以上;或指导学生创新创业竞赛、项目、实践活动等获得厅(局)级以上奖励1次以上(本人为第一指导教师);或指导学生创新研究并取得较高水平研究成果(学生为第1名,本人为第一指导教师)。

 

2.获得校级教学质量评价优秀或相关奖励1次以上;或获得校级以上教学能力竞赛二等奖以上1项。

 

3.参与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1项,或主讲的课程获得省级以上一流课程、精品课、资源共享课、示范课程等1项,省(部)级前7名、国家级为等级内额定人员。

 

4.教学设计、教案设计、课程设计、课件、微课等多媒体或新媒体教育技术获得校级以上奖励或被推广使用,校级二等奖以上第1名、厅(局)级三等奖以上前3名、省(部)级以上等级内额定人员。

 

5.教学成果或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1项,或厅(局)级二等奖以上1项(前3名)。

 

6.完成厅(局)级以上教学改革或科研项目1项,厅(局)级前3名、省(部)级前5名、国家级前7名;或参与完成横向课题1项(前3名)。均应按期通过验收或结题,并取得较高水平研究成果。

 

7.公开发表、出版有较大影响的教学研究论文、学术论文、专著、编著、译著、教材、优秀网络文化成果,能够代表本人的专业技术能力水平2篇(部)以上,或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教学)会议宣读并收入论文集出版的论文等代表性成果2篇(部)以上,经评审委员会评议具有较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论文要求本人为独立作者、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著作、教材要求本人为前5名。

 

8.参与完成智库类成果1项(前5名),或参与完成人才培养方案、学科(专业或课程)评估(认证)报告1篇(前7名),或参与制定、修订1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前7名),均经厅(局)以上有关部门(单位)验收通过、采纳应用或正式实施。

 

9.艺术创作作品获得厅(局)级以上政府部门或专业学会(协会)举办的展览、展演、比赛二等奖以上1项(第1名),或体育类、专业类竞赛项目获得厅(局)级奖励1项(团体或个人前3名)。

 

10.获得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前5名)、实用新型专利(前3名)或软件著作权1项(前3名),或参与育成农作物新品种1个,均被应用转化或推广使用,并产生一定经济效益。

 

11.教书育人、师德师风、思想政治教育、乡村振兴、科学普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创新、促进国家或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优秀事迹或典型案例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宣传报道或交流推广1次以上,或受邀在市(地)级以上主要媒体开展公益类讲座1次以上。

 

(二)教学为主型副教授,应至少具备下列之三,其中教育教学类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2项。

 

1.指导过学生专业实习、学位论文、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获得厅(局)级以上评价优秀或相关奖励1次以上;或指导学生创新创业竞赛、项目、实践活动等获得厅(局)级以上奖励1次以上(本人为第一指导教师),或指导学生创新研究并取得较高水平研究成果(学生为第1名,本人为第一指导教师)。

 

2.教学工作量饱满,获得校级教学质量评价优秀或相关奖励2次以上,或获得厅(局)级以上教育教学能力类竞赛三等奖以上1项。

 

3.参与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1项,或主讲课程获得省级以上一流课程、精品课、资源共享课、示范课程等,省(部)级前5名、国家级为等级内额定人员。

 

4.教学设计、教案设计、教材及课件等多媒体或新媒体教育技术获得校级以上奖励或被推广使用,校级一等奖第1名、厅(局)级二等奖以上前3名、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前5名、国家级为等级内额定人员。

 

5.参与完成的教学成果或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1项(前5名)或厅(局)级二等奖以上1项(前2名)。

 

6.完成厅(局)级以上教学改革或科研项目1项,厅(局)级前5名、省(部)级前7名、国家级等级内额定人员;或参与完成横向课题1项(前3名)。均应按期通过验收或结题,并取得较高水平研究成果或研究成果被学校采纳应用。

 

7.公开发表、出版的有较大影响的教学研究论文、学术论文、专著、编著、译著、教材、优秀网络文化成果,能够代表本人的专业技术能力水平1篇(部)以上,或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教学)会议宣读并收入论文集出版的论文等代表性成果1篇(部)以上,经评审委员会评议具有较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论文要求本人为独立作者、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著作、教材要求本人为前5名。

 

8.参与完成智库类成果1项(前5名),或参与完成人才培养方案、学科(专业或课程)评估(认证)报告1篇(前7名),或参与制定、修订1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前7名),均经厅(局)以上有关部门(单位)验收通过、采纳应用或正式实施。

 

9.艺术创作作品获得厅(局)级以上政府部门或省(部)级以上专业学会(协会)举办的展览、展演、比赛二等奖以上1项(第1名);或体育类、专业类竞赛项目获得厅(局)级奖励1项(团体或个人前3名)。

 

10.获得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前3名),或软件著作权1项(前3名),且被转化应用到教育教学实践中。

 

11.教书育人、师德师风、思想政治教育、乡村振兴、促进国家或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优秀事迹、典型案例、课程思政建设成果获得厅(局)级以上表彰奖励、宣传报道或交流推广1次(或校级2次以上),或受邀在市(地)以上主要媒体开展公益类讲座1次以上。

 

(三)专职辅导员副教授,应至少具备下列之三,其中第1项为必备项。

 

1.获得学校辅导员年度或业绩考核优秀档次1次以上,或思想政治教育类表彰奖励校级2次以上,或厅(局)级以上表彰奖励1次以上。

 

2.所带年(班)级、学生团体、学生个人获得校级表彰奖励3次以上,或厅(局)级以上表彰奖励1次。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创新创业竞赛、项目、实践活动及社会服务等,获得厅(局)级以上奖励。

 

3.参与完成的思想政治教育类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1项(前5名)或厅(局)级二等奖以上1项(前2名)。

 

4.主持完成校级以上思想政治教育、学生工作相关研究项目1项,或参与完成厅(局)级以上研究项目1项(前5名),均应按期通过验收或结题,且研究成果被有关学校采纳应用。

 

5.作为主要负责人(前3名),完成制定与学生工作密切相关的规章制度、工作方案、研究报告、对策建议等,经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验收通过或正式实施,经评审委员会评议具有良好的实践指导作用。

 

6.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价值引领、日常管理、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危机事件处理等方面的优秀事迹或典型案例获得厅(局)级以上表彰奖励、宣传报道或交流推广1次,或校级2次以上。

 

7.公开发表、出版的有较大影响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论文、专著、编著、教材、优秀网络文化成果1篇(部),或在省(部)级以上工作会议宣读并收入论文集出版的论文1篇,或获得省(部)级以上思想政治教育类一等奖论文等代表性成果1篇,能够代表本人的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经评审委员会评议具有较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论文要求本人为独立作者、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著作、教材要求本人为前5名。

 

8.获得全省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含提名),或全省高校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二等奖以上,或个人获得省(部)级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类)先进个人及相关荣誉称号1次。具备此项条件的,除必备项外,可免除第2-7项要求。

 

第十七条 教授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渊博的专业知识,具有突出的研究水平和学术造诣,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创新。

 

(二)全面深入掌握本专业的国内外发展水平和趋势,以及本专业相关领域的国内外基本现状。

 

(三)具有良好的研究创新能力,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应用推广,积极参与校内外管理服务、决策咨询及公益性工作。

 

(四)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工作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等专业知识,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工作)标准、规范。

 

(五)治学严谨,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教学经验丰富,形成有较大影响的教育理念和教学风格。专职辅导员应遵循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规律,管理育人经验丰富,形成有较大影响的育人理念和工作风格。

 

二、工作经历能力

 

(一)具有系统的设计实施课堂教学及相关教学活动方案的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推动教学活动有序展开。其中,专职辅导员应具有优秀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和危机事件处理能力,积极创新工作路径,有力保障学生工作平稳有序。

 

(二)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主动提升教书育人能力水平,在学生思想引领、学业传授、职业发展、技能培训等方面悉心投入,探索改革创新教学方法,将思想政治教育较好融入教学,在学生培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其中,专职辅导员应熟练掌握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总体要求,熟悉学生的思想发展规律,积极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思路系统全面,工作中有新举措新办法,在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创新创业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疏导悉心投入,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三)具有突出的研究创新能力,积极参加并完成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积极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应用推广,主动参与校内外管理服务、决策咨询及公益性工作。其中,专职辅导员应具有前瞻性创新性工作思维,主动开拓工作路径,积极与学校相关部门、学院及任课教师协同配合,开展校风学风、师德师风建设及教育教学改革。

 

(四)自我发展、职业规划目标及方向稳定,能够科学、客观地总结和评价自身的教学工作和学术成果,参与校内外学术交流,能够指导或带领青年教师、教研室或课题组开展工作。其中,专职辅导员能够科学客观地总结和评价自身的学生工作和经验不足,积极开展校内外工作交流,能够指导或带领青年辅导员开展工作。

 

(五)承担1门以上全日制本科生课程的系统讲授工作,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且教学水平高,并完成相应课程的辅导答疑、作业批改、考试命题、阅卷及监考等工作。其中,专职辅导员系统承担1门以上思想政治教育类课程的讲授工作,包括思想政治教育课、形势任务、军事理论课、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党课、团课等,并达到规定学时。

 

三、工作业绩成果

 

(一)教学科研型教授,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四,其中教育教学类和科研应用类业绩成果分别不少于1项和2项。

 

1.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专业实习、学位论文、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获得校级以上评价优秀或相关奖励2次以上,或指导学生创新创业竞赛、项目、实践活动等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1次以上,或指导学生创新研究并取得高水平研究成果(学生为第1名)。

 

2.获得校级教学质量评价优秀或相关奖励2项以上或厅(局)级1项以上,或获得厅(局)级以上教育教学能力竞赛二等奖以上1项。

 

3.参与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1项,或主讲的课程获得省级以上一流课程、精品课、资源共享课、示范课程等1项,省(部)级前3名、国家级为等级内额定人员。

 

4.教学设计、教案设计、课程设计、课件、微课等多媒体或新媒体教育技术获得厅(局)级以上奖励或被推广使用1项以上,厅(局)级三等奖以上第1名、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前3名,国家级为等级内额定人员。

 

5.教学成果或科研成果获得厅(局)级一等奖1项(第1名),或省(部)级二等以上奖励1项(前5名),或国家级奖励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6.完成厅(局)级以上教学改革或科研项目1项,厅(局)级为主持人、省(部)级前3名、国家级前5名,均按期通过验收或结题,且研究成果经评审委员会评议具有较高学术理论水平或实践应用价值;或主持完成较大横向课题1项,课题成果被相关单位采纳应用或正式实施,并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

 

7.公开发表、出版的有较大影响的教学研究论文、学术论文、专著、编著、译著、教材、优秀网络文化成果3篇(部)以上,能够代表本人的专业技术能力水平,或在全国或国际专业学术(教学)会议宣读并收入论文集出版的论文等代表性成果3篇(部)以上,反响良好并受到学术界的好评。论文要求本人为独立作者、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著作、教材要求本人为前3名。

 

8.完成智库类成果1项(前3名),或参与完成人才培养方案、学科(专业或课程)评估(认证)报告1篇(前5名),或参与制定、修订1项国家标准、制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前5名),均经厅(局)以上有关部门(单位)验收通过、采纳应用或正式实施。

 

9.艺术创作作品获得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或国家级专业学会(协会)举办的展览、展演、比赛二等奖以上1项(第1名)。或体育类、专业类竞赛项目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1项(团体或个人前3名)。

 

10.获得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第1名)、实用新型专利3项(第1名)、软件著作权1项(第1名)或参与育成农作物新品种1个(前3名),被应用转化或推广使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11.教书育人、师德师风、思想政治教育、乡村振兴、科学普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创新等方面的优秀事迹或典型案例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宣传报道或交流推广1次以上,或受邀在省(部)级以上主要媒体开展公益类讲座1次以上。

 

(二)教学为主型教授,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四,其中教育教学类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2项。

 

1.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专业实习、学位论文、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获得校级以上评价优秀或相关奖励2次以上,或指导学生创新创业竞赛、项目、实践活动等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1次,或指导学生创新研究并取得高水平研究成果(学生为第1名)。

 

2.教学工作量饱满,获得校级教学质量评价优秀或相关奖励3次以上或厅(局)级2项以上,或获得省(部)级以上教育教学能力竞赛三等奖以上1项。

 

3.教学成果或科研成果获得厅(局)级二等奖以上1项(第1名),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1项(前5名),或国家级奖励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4.参与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1项,或主讲的课程获得省级以上一流课程、精品课、资源共享课、示范课程等1门以上,省(部)级前3名、国家级为等级内额定人员。

 

5.教学设计、教案设计、课程设计、课件、微课等多媒体或新媒体教育技术获得厅(局)级以上奖励或被推广使用,厅(局)级一等奖第1名、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前3名、国家级三等奖以上前5名。

 

6.参与完成智库类成果1项(前3名),或参与完成人才培养方案、学科(专业或课程)评估(认证)报告1篇(前5名),或参与制定、修订1项国家标准、制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前5名),均经厅(局)以上有关部门(单位)验收通过、采纳应用或正式实施。

 

7.完成厅(局)级以上教学改革或科研项目1项,厅(局)级为主持人、省部级前5名、国家级前7名;或主持完成较大横向课题1项,均应按期通过验收或结题,研究成果经评审委员会评议具有高水平学术理论或实践应用价值,或研究成果被有关部门采纳应用。

 

8.艺术创作作品获得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或国家级以上专业学会(协会)举办的展览、展演、比赛二等奖以上1项(第1名)。体育类、专业类竞赛项目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1项(团体或个人前3名)。

 

9.公开发表、出版有较大影响的教学研究论文、学术论文、专著、编著、译著、教材、优秀网络文化成果2篇(部)以上,能够代表本人的专业技术能力水平,或在全国或国际专业学术(教学)会议宣读并收入论文集出版的论文等代表性成果2篇以上,论文研究内容或著作、教材在教学实践中应用并取得良好效果。论文要求本人为独立作者、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著作、教材要求本人为前3名。

 

10.获得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第1名)、实用新型专利1项(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1项(第1名)且被转化应用到教育教学实践中。

 

11.教书育人、师德师风、思想政治教育、促进国家或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优秀事迹或典型案例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宣传报道或交流推广1次以上,或受邀在省(部)级以上主要媒体开展公益类讲座1次以上。

 

(三)专职辅导员教授,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四,其中第1项为必备项。

 

1.获得学校年度考核或辅导员业绩考核优秀档次3次以上,或思想政治教育类校级以上表彰奖励5次,或厅(局)级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

 

2.所带年(班)级、学生团体、学生个人获得校级表彰奖励5次以上,或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创新创业竞赛、项目、实践活动及社会服务等,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1项以上。

 

3.思想政治教育类研究成果获得厅(局)级二等奖以上1项(第1名),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1项(前5名),或国家级奖励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4.公开发表、出版的有较大影响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论文、专著、编著、教材、优秀网络文化成果2篇(部)以上,能够代表本人的专业技术能力水平,或获得国家级思想政治教育一等奖论文等代表性成果2篇(部)以上,或经评审委员会评议具有高水平学术理论或实践应用价值。论文要求本人为独立作者、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著作、教材要求本人为前3名。

 

主持完成厅(局)级以上思想政治教育、学生工作相关研究项目1项,或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研究项目1项(前3名),按期通过验收(结题)且研究成果被有关学校采纳应用。

 

6.作为主要负责人(前2名),完成制定与学生工作密切相关的规章制度、工作方案、研究报告、对策建议等,经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验收通过或正式实施,经评审委员会评议具有良好的实践指导作用。

 

7.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价值引领、日常管理、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危机事件处理等方面的优秀事迹(或典型案例)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宣传报道或交流推广1次,或厅(局)级2次以上。

 

8.获得全国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含提名),或全国高校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二等奖以上,或个人获得国家级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类)先进个人及相关荣誉称号1次。(具备此项条件的,可免除本款2—7项要求)。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实行"双线晋升”的专职党务工作者、专职组织员、专职辅导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须被聘专业技术岗位满一年并兑现相应待遇。

 

第十九条 专职辅导员指在院(系)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院(系)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学工组长、团委(团总支)书记等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 本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资格、评审条件等须同时具备;涉及的业绩成果均应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涉及的级别、数量等"以上”均含本级(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中"学历、资历条件”所规定担任助教、讲师、副教授职务满一定年限,指取得任职资格、被聘专业技术岗位且按规定兑现相应待遇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中涉及的"经济效益”指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不含潜在效益),以市(地)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税务部门证明材料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中涉及的"社会效益”指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以市(地)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证明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中科研项目、研究项目指财政资金支持的计划项目和非财政资金支持的其他项目,包括横向委托项目、自选项目等。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中研究报告指科研项目研究报告、专业技术领域统计分析报告、行业领域发展(预测)报告、野外作业调查报告、具有指导意义的工作方案或工作总结等。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中论文指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署名论文,或被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人文与艺术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收录的论文,不包括毕业论文、学位论文及出版物增刊论文。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中地方标准指由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主管机构或专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在某一地区范围内统一的标准。

 

第二十八条 创新创业竞赛、项目、实践活动是对学生在校期间从事创新、创业各类活动的概括。创新创业竞赛包括创新竞赛、创业竞赛、其他竞赛。创新创业竞赛包括各类学科竞赛。创新创业项目包括创新项目和创业项目。可纳入高校教师职称的评审条件的创新创业竞赛、项目、实践活动名称和级别等,由各高校根据学校实际确定。

 

第二十九条 申报人员取得与本标准所列条款层次或水平相当的业绩成果,经本专业具有正高级职称专家、市(地)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可比照相应评审条件参加评审。

 

第三十条 落实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要求,对专业课、基础课、公共课教师与专职党务工作者、专职组织员、专职辅导员(按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申报)实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单独确定通过率。

 

第三十一条 具有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审权限的高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在不低于本标准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本校(评审委员会)评价标准。

 

第三十二条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2023年度起施行。

 

附件2:黑龙江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高职高专院校教师的品德、能力、业绩,根据人社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全省高职高专院校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且被聘在岗的专业课教师、公共课教师、专职辅导员。

 

第三条 专业划分

 

根据《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中的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自主划分,并按国家统一规定动态调整。

 

第四条 资格名称

 

一般设置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政治思想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政治立场,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六条 师德师风条件。热爱高等教育事业,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师德师风,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爱岗敬业,诚实守信。

 

第七条 教师资格条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其中,新进教师需参加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八条 继续教育条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完成规定学时和学习任务。

 

第九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助教

 

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见习1年期满且考核合格。

 

二、讲师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助教职务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并担任助教职务满4年。

 

三、副教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担任讲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博士学位,且担任讲师职务满2年。

 

四、教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担任副教授职务满5年。

 

第十条 考核条件。

 

一、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档次;其中,申报教授资格,近5年须获得1次以上优秀档次。

 

二、规定聘任年限内,师德师风考核结果均达到合格以上档次,实行师德"一票否决”。

 

第十一条 实践实训条件。专业课教师应具有"双师”素质,根据专业特点每5年必须累计不少于6个月到企业实践或实训基地实训;公共基础课教师应具有较强实践能力,学校统一组织定期到企业进行考察、调研和学习。

 

第十二条 思想政治工作条件。35周岁以下青年教师晋升讲师或40周岁以下晋升副教授,任教以来须有至少1年担任辅导员、班主任等学生工作经历,或支教、扶贫、参加孔子学院及国际组织援外交流等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或指导学生社团活动、创新创业实践、第二课堂活动,开展课程思政建设,经学校认定取得良好效果。

 

第十三条 完成规定教学任务。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应达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规定的最低授课时数;"双肩挑”教师和兼职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应达到专任教师正常教学工作量标准的二分之一,且能够较好地完成所承担的管理服务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或学术成果的。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三、出现师德失范行为被"一票否决”的。

 

四、已经离退休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能申报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五条 助教

 

一、具有一定的本专业知识,掌握基本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教学态度端正。其中,专职辅导员需具有相关专业知识,掌握基本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理念、政策法规和工作方法,工作态度端正。

 

二、协助讲授课程部分内容,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教学,在学生培养工作中作出积极贡献。其中,专职辅导员应熟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能独立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进行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完成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关爱学生成长。

 

第十六条 讲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的国内外发展水平和趋势,了解本专业相关领域的国内外基本现状。

 

(二)掌握本专业的工作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等,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三)掌握基本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教学基本功扎实,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效果良好。其中,专职辅导员应掌握基本的思想政治教育理念、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方法,开展正确价值引领,育人效果良好。

 

二、工作经历能力

 

(一)具有设计实施课堂教学及相关教学活动方案的能力和实践经验,能够推动教学活动有序展开,承担1门以上全日制高职高专课程的讲授工作,并完成规定教学工作量。其中,专职辅导员能够系统开展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承担1门以上思想政治教育类课程的讲授工作,包括思想政治教育课、形势任务、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党课、团课等,并达到规定学时。

 

(二)参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研讨,将思想政治教育较好融入教学。其中,专职辅导员应积极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和任课教师,推动校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

 

(三)具有一定的开拓创新能力,积极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应用推广、决策咨询、社会服务等活动。其中,专职辅导员应根据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总体要求,创新工作方法,指导学生会、学生社团、学生党(团)支部开展活动,指导学生社会实践活动。

 

三、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参与厅级以上"双高”(示范、骨干)院校分项目建设、实训室建设、双元制培育试点、现代学徒制试点、1+X职业证书制度试点等建设项目。

 

(二)参与校级以上教学团队、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建设等建设项目,或参与校级以上教学改革或科研项目,或获得校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项。

 

(三)参与制定或修订1项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参与完成1项人才培养方案、专业认证、课程标准等教学活动,或参与完成1篇校级以上决策咨询报告、项目报告、技术报告、学术会议报告,通过验收或采纳应用。

 

(四)在校级以上教学类比赛获奖,或指导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创新创业、文体等各类比赛获得校级以上奖项,或在教育、文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全国性汇演、汇展的作品或比赛中获奖。

 

(五)参与制定与学生工作密切相关的规章制度、工作方案、研究报告、对策建议等,经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验收通过或正式实施,经评审委员会评议具有较好的实践指导作用。

 

(六)公开发表、出版教学研究或学术论文、著作、教材、优秀网络文化成果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论文1篇(部)以上,能够代表本人的专业技术能力水平。论文要求本人为独立作者、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著作或教材要求本人为前7名。

 

(七)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或软件著作权1项,或参与育成农作物新品种1个,或个人创作作品1部,或从事科技开发、转化工作、社会培训以及相关领域的创造、创作,产生一定经济社会效益。

 

(八)获得校级1次以上表彰奖励,或获得年度考核优秀档次1次以上,或获得教学质量评价、辅导员工作质量评价优秀档次1次以上。

 

第十七条 副教授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渊博的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和学术造诣,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创新或积极参加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实践。

 

(二)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发展水平和趋势,以及本专业相关领域的国内外基本现状。

 

(三)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工作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等专业知识,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工作)标准、规范。

 

(四)治学严谨,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教学经验较丰富,教学效果优良,形成有一定影响的教育理念和教学风格。其中,专职辅导员应遵循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规律,管理育人经验丰富,效果优良,对学生工作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卓有成效。

 

二、工作经历能力

 

(一)具有较好的设计实施课堂教学及相关教学活动方案的能力和实践经验,能够推动教学活动有序展开。其中,专职辅导员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和危机事件处理能力,积极创新工作路径,保障学生工作平稳有序。

 

(二)积极参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学研讨,将思想政治教育较好融入教学。其中,专职辅导员应积极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理论与方法的调查和研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促进学风、校风建设。

 

(三)具有较高的研究创新能力,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应用推广,积极参与校内外管理服务、决策咨询及公益性工作。其中,专职辅导员应具有较高的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能力,积极开展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创新创业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疏导,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四)能够科学、客观地总结和评价自身的教学工作和学术成果,积极开展校内外学术交流,能够指导或带领青年教师、教研室或课题组开展工作。其中,专职辅导员能够科学、客观地总结和评价自身的学生工作和经验不足,开展校内外工作交流,指导或带领青年辅导员开展工作。

 

(五)承担1门以上全日制高职高专学生课程的系统讲授工作,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并完成相应课程的辅导答疑、作业批改、考试命题、阅卷及监考等工作。其中,专职辅导员应承担1门以上思想政治教育类课程的讲授工作,包括思想政治教育课、形势任务、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党课、团课等,并达到规定学时。

 

三、工作业绩成果

 

(一)专业课、公共课副教授,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三:

 

1.作为主要成员(1年以上),参与厅级以上"双高”(示范、骨干)院校、实训基地建设、双元制培育试点、现代学徒制试点、大师工作室、1+X职业证书制度试点等改革试点项目建设,工作业绩显著。

 

2.教书育人、立德树人、文化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等优秀事迹、典型案例、课程思政建设成果获得厅(局)级以上表彰奖励、宣传报道或交流推广1次(或校级2次以上),或在校级以上教学公开课、学术(教学)研讨会议上做经验交流2次。

 

3.担任厅(局)级教学团队建设、重点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等项目主要成员1年以上的主要成员(前5名)。

 

4.获得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项,或获得厅(局)级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1项(前3名),或课程思政建设成果获得厅(局)级以上表彰奖励、交流推广。

 

5.参与制定、修订1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前7名),并发布实施,或参与撰写人才培养方案、专业认证报告、课程标准等教研工作1项以上(前3名),得到实施并取得良好效果。

 

6.本人在各类教学比赛中获厅(局)级以上奖项,或指导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创新创业等比赛获得厅(局)级二等奖以上奖项(本人为指导教师前2名)。

 

7.本人艺术创作作品获得厅(局)级以上政府部门或省级以上专业学会(协会)举办的展览、展演、比赛三等奖以上1项(第1名)。或者艺术、体育等专业类竞赛项目获得厅(局)级二等奖以上或省(部)级三等奖奖励1项(团体或个人前3名)。

 

8.参与完成省(部)级教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参与完成厅(局)级教科研课题1项以上(前5名),或主持完成校级教科研课题2项以上。

 

9.作为独立作者、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教学研究论文、学术论文、优秀网络文化成果或在市(地)以上党报、党刊等主流媒体上发表理论文章3篇以上;或作为主要作者(前3名),公开出版专著、教材等代表性成果1部(本人完成字数不少于5万字),或艺术类教师公开出版个人作品集(作品不少于30幅)。能够代表本人的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经评审委员会评议具有较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10.获得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2项(第1名)并推广应用;或从事科技开发、转化工作、社会培训以及相关领域的创造、创作,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11.获得厅(局)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表彰奖励,或获得年度考核优秀档次2次以上,或教学质量评价优秀档次3次以上。

 

(二)专职辅导员副教授,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四,其中前3项中不少于2项:

 

1.获得学校年度考核优秀档次1次以上,或辅导员工作质量评价优秀档次2次以上,或校级思想政治教育类表彰奖励2次以上,或厅(局)级以上表彰奖励1次以上。

 

2.指导学生参加创新创业实践、社会服务、思政类大赛,获得厅(局)级以上奖励。

 

3.作为独立作者、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关论文3篇以上或有较大影响的优秀网络文化成果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作者(前3名),公开出版专著、教材等代表性成果1部(本人完成字数不少于5万字)。能够代表本人的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经评审委员会评议具有较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4.所带班级、学生团体获得校级表彰奖励3次以上,或厅(局)级以上表彰奖励1次。

 

5.作为主要负责人(前3名),完成制定与学生工作密切相关的规章制度、工作方案、研究报告、对策建议等(前3名),经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验收通过或正式实施,经评审委员会评议具有良好的实践指导作用。

 

6.主持完成校级以上思想政治教育、学生工作相关研究项目1项,或参与完成厅级以上研究项目1项(前5名),通过验收(结题)且研究成果被有关学校采纳应用。

 

7.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价值引领、日常管理、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危机事件处理等方面的优秀事迹(或典型案例)成果获得厅(局)级以上表彰奖励、宣传报道或交流推广1次,或校级2次以上。

 

8.获得全省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含提名),或全省高校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二等奖以上,或个人获得厅级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类)先进个人及相关荣誉称号1次。(具备此项条件的,除必备项外,可免除第2-7项要求。)

 

第十八条 教授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渊博的专业知识,具有突出的研究水平和学术造诣,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创新或积极参加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实践。

 

(二)全面深入掌握本专业的国内外发展水平和趋势,以及本专业相关领域的国内外基本现状。

 

(三)具有突出的研究创新能力,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应用推广,积极参与校内外管理服务、决策咨询及公益性工作。

 

(四)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工作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等专业知识,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工作)标准、规范。

 

(五)治学严谨,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教学经验丰富,形成有较大影响的教育理念和教学风格。专职辅导员应遵循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规律,管理育人经验丰富,形成有较大影响的育人理念和工作风格。

 

二、工作经历能力

 

(一)具有系统的设计实施课堂教学及相关教学活动方案的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推动教学活动有序展开。其中,专职辅导员应具有优秀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和危机事件处理能力,积极创新工作路径,有力保障学生工作平稳有序。

 

(二)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主动提升教书育人能力水平,在学生思想引领、学业传授、职业发展、技能培训等方面悉心投入,探索改革创新教学方法,将思想政治教育较好融入教学,在学生培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其中,专职辅导员应熟练掌握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总体要求,熟悉学生的思想发展规律,积极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思路系统全面,工作中有新举措新办法,在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创新创业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疏导悉心投入,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三)具有高水平的研究创新能力,积极参加并完成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积极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应用推广,主动参与校内外管理服务、决策咨询及公益性工作。其中,专职辅导员应具有前瞻性创新性工作思维,探索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和路径,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四)自我发展、职业规划目标及方向稳定,能够科学、客观地总结和评价自身的教学工作和学术成果,参与校内外学术交流能够指导或带领青年教师、教研室或课题组开展工作。其中,专职辅导员能够科学、客观地总结和评价自身的学生工作和经验不足,积极开展校内外工作交流,能够指导或带领青年辅导员开展工作。

 

(五)承担1门以上全日制高职高专学生课程的系统讲授工作,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且教学水平高,并完成相应课程的辅导答疑、作业批改、考试命题、阅卷及监考等工作。其中,专职辅导员系统承担1门以上思想政治教育类课程的讲授工作,包括思想政治教育课、形势任务、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党课、团课等,并达到规定学时。

 

三、工作业绩成果

 

(一)专业课、公共课教师教授,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四:

 

1.参与厅级以上"双高”(示范、骨干)院校项目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双元制培育试点、现代学徒制试点、大师工作室、1+X职业证书制度试点等改革试点项目建设,担任主要成员1年以上(前3名),经校级以上部门认定,工作业绩突出。

 

2.在教书育人、立德树人、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建设等方面,业绩成果获得厅(局)级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或在厅(局)级以上教学设计公开课、学术(教研)会议上做经验交流2次以上;或思政课教师指导马克思主义学生社团实践,获得厅(局)级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

 

3.担任厅(局)级以上教学团队建设、重点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等项目1年以上主要成员(前3名)。

 

4.获得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项(前3名),或获得厅(局)级教学科研成果奖1项(前2名),或课程思政建设成果、经验获得厅(局)级以上表彰奖励、交流推广1项(前2名)。

 

5.参与制定、修订1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前3名),并发布实施;或主持完成人才培养方案、专业认证报告、课程标准等教学研究工作1项,经相关部门验收通过或采纳实施。

 

6.本人在教学比赛中获厅(局)级以上奖项,或指导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创新创业等各类比赛获得厅(局)级一等奖以上奖项(本人为指导教师前2名)。

 

7.本人艺术创作作品获得厅(局)级以上政府部门或省(部)级以上专业学会(协会)举办的展览、展演、比赛二等奖以上1项(第1名)。或者艺术、体育等专业类竞赛项目获得厅(局)级一等奖或省(部)级二等奖奖励1项(团体或个人前3名)。

 

8.完成省(部)级以上教科研课题1项(前5名),或主持完成厅(局)级教科研课题2项,或主持完成厅(局)级教科研课题1项并主持完成校级教科研课题2项。

 

9.作为独立作者、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教学研究论文、学术论文、优秀网络文化成果或在市(地)级以上党报、党刊等主流媒体上发表理论文章5篇以上;或作为主要作者(前2名),公开出版专著、教材等代表性成果2部(本人累计完成字数不少于10万字),或艺术类教师公开出版省内领先水平的作品集(本人作品不少于50幅)。能够代表本人的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经评审委员会评议具有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10.获得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2项(前2名),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第1名)并推广使用,或从事科技开发、转化工作、社会培训以及相关领域的创造、创作取得突出的经济社会效益。

 

11.获得厅(局)级以上教学名师或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表彰奖励,或获得年度考核优秀档次3次以上,或教学质量评价优秀档次5次以上。

 

(二)专职辅导员教授,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四,其中前3项中不少于2项:

 

1.获得学校年度考核优秀档次3次以上,或辅导员工作质量评价优秀档次5次以上,或思想政治教育类校级以上表彰奖励5次,或厅(局)级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

 

2.指导学生参加创新创业实践、社会服务、思政类大赛,获得厅(局)级以上奖励(本人为指导教师前2名)。

 

3.作为独立作者、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关论文5篇以上或有较大影响的优秀网络文化成果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作者(前2名),公开出版专著、教材等代表性成果2部(本人累计完成字数不少于10万字)。能够代表本人的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经评审委员会评议具有较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4.所带班级、学生团体获得校级表彰奖励5次以上,或厅级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

 

5.作为主要负责人撰写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规章制度、文件、工作方案、研究报告、对策建议等(第1名),经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验收通过或正式实施,经评审委员会评议具有良好的实践指导作用。

 

6.主持完成厅(局)级以上思想政治教育、学生工作相关研究项目1项,或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研究项目1项(前3名),通过验收(结题)且研究成果被有关学校采纳应用。

 

7.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价值引领、日常管理、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危机事件处理等方面的优秀事迹(或典型案例)成果获得厅(局)级2次以上或省(部)1次以上表彰奖励、宣传报道或交流推广1次,或厅(局)级2次以上。

 

8.获得全国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含提名),或全国高校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二等奖以上,或个人获得国家级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类)先进个人及相关荣誉称号1次。(具备此项条件的,可免除本款2—7项要求)。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实行"双线晋升”的专职党务工作者、专职组织员、专职辅导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须被聘专业技术岗位、兑现相应待遇。

 

第二十条 专职辅导员指在院(系)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院(系)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学工组长、团委(团总支)书记等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资格、评审条件等须同时具备;涉及的业绩成果均应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且为取得任现职专业技术资格以后的业绩成果;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涉及的级别、数量等"以上”均含本级(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中"学历、资历条件”所规定担任助教、讲师、副教授职务满一定年限,指取得任职资格、被聘专业技术岗位且按规定兑现相应待遇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中涉及的"经济效益”指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不含潜在效益),以市(地)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税务部门证明材料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中涉及的"社会效益”指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以市(地)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证明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中科研项目、研究项目指财政资金支持的计划项目和非财政资金支持的其他项目,包括横向委托项目、自选项目等。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中研究报告指科研项目研究报告、专业技术领域统计分析报告、行业领域发展(预测)报告、野外作业调查报告、具有指导意义的工作方案或工作总结等。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中论文指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署名论文,或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收录的论文,不包括毕业论文、学位论文及出版物增刊论文。

 

第二十八条 本标准中地方标准指由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主管机构或专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在某一地区范围内统一的标准。

 

第二十九条 申报人员取得与本标准所列条款层次或水平相当的业绩成果,经本专业具有正高级职称专家、市(地)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可比照相应评审条件参加评审。

 

第三十条 师德师风考核、教职工年度考核(年度嘉奖、记功)是指优秀档次获得次数;教学质量评价、辅导员工作质量评价、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表彰优秀档次获得次数是指10个学期获得次数。

 

第三十一条 落实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要求,对专业课教师、公共课教师与专职党务工作者、专职组织员、专职辅导员(按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申报)实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单独确定通过率。

 

第三十二条 具有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审权限的高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在不低于本标准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本校(评审委员会)评价标准。

 

第三十三条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2023年度起施行。

 

附件3:黑龙江省成人高等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成人高校教师的品德、能力、业绩,根据人社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成人高校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全省成人高等院校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且被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专业课教师、公共课教师。

 

第三条 专业划分

 

根据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补充专业目录》中学科、专业设置,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自主划分,并按国家统一规定动态调整。

 

第四条 资格名称

 

一般设置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政治思想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政治立场,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六条 师德师风条件。热爱高等教育事业,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师德师风,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爱岗敬业,诚实守信。

 

第七条 教师资格条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其中,新进教师需参加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八条 继续教育条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完成规定学时和学习任务。

 

第九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助教

 

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见习1年期满且考核合格。

 

二、讲师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助教职务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并担任助教职务满4年。

 

三、副教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担任讲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博士学位,且担任讲师职务满2年。

 

四、教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担任副教授职务满5年。

 

第十条 考核条件。

 

一、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档次;其中,申报教授职称,须获得1次以上优秀档次。

 

二、规定聘任年限内,师德师风考核结果均达到合格以上档次,实行师德"一票否决”。

 

第十一条 思想政治工作条件。35周岁以下青年教师晋升讲师或40周岁以下晋升副教授,任教以来须有至少1年担任辅导员、班主任等学生工作经历,或支教、扶贫、参加孔子学院及国际组织援外交流等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或指导学生社团活动、创新创业实践、课程思政建设、第二课堂活动,经学校认定取得良好效果。

 

第十二条 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应达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规定的最低授课时数;"双肩挑”教师和兼职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应达到专任教师正常教学工作量标准的二分之一,且能够较好地完成所承担的管理服务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或学术成果的。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三、出现师德失范行为被"一票否决”的。

 

四、已经离退休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能申报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四条 助教

 

一、具有一定的本专业知识,掌握基本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教学态度端正。

 

二、协助讲授课程部分内容,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教学,在学生培养工作中作出积极贡献。

 

第十五条 讲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对本专业具有比较系统的理论基础和一定的实践经验,能了解本专业的发展动态。

 

(二)掌握本专业的工作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等,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三)掌握基本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教学基本功扎实,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效果良好。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承担1门以上本专业课程的讲授工作,并完成规定教学工作量。

 

(二)具有设计实施课堂教学及相关教学活动方案的能力和实践经验,能够推动教学活动有序展开。

 

(三)积极参与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研讨,将思想政治教育较好融入教学。

 

(四)具有一定的开拓创新能力,积极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应用推广、决策咨询、社会服务等活动。

 

三、工作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参与校级精品课程、优秀教学团队建设项目,发挥积极作用,作出一定贡献,被学校或同行专家认可;或撰写教案及制作课件等多媒体、新媒体教学等被学校推广使用。

 

(二)参与完成决策咨询报告、智库类成果、人才培养方案或学科(专业或课程)认证方案,经学校或市(地)级以上相关部门验收通过或正式实施;或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被厅(局)级以上单位采纳应用或正式实施。

 

(三)参与校级科研项目、教学改革项目且已结题;或正在参与厅(局)级以上课题且取得阶段性成果;或参与完成横向课题取得较高水平研究成果。

 

(四)教学设计、科研成果获得校级以上奖励;或创作作品获得厅(局)级教育、文化等主管部门或专业协会奖励或展出;或指导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大赛获得厅(局)级及以上奖项。

 

(五)作为独立作者、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学术、教学研究或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论文1篇,或在主流媒体上发表优秀网络文化成果1项,能够代表本人的专业技术能力水平。

 

(六)作为作者(前7名),正式出版学术、教学研究或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著、教材等代表性成果1部,能够代表本人的专业技术能力水平。

 

(七)获得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等级内额定人员)1项,且均为共同发明设计人。

 

(八)教书育人、师德师风方面的优秀事迹(典型案例)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宣传报道或交流推广。

 

第十六条 副教授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渊博的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和学术造诣,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创新。

 

(二)能及时掌握本专业发展动态,有不断更新知识的能力。

 

(三)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工作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等专业知识,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工作)标准、规范。

 

(四)治学严谨,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教学经验较丰富,教学效果优良,形成有一定影响的教育理念和教学风格。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承担2门课程的全部讲授工作,其中1门是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或实验实训课,并完成相应课程的辅导答疑、作业批改、考试命题、阅卷及监考等工作。

 

(二)具有较好的设计实施课堂教学及相关教学活动方案的能力和实践经验,能够推动教学活动有序展开。

 

(三)积极参与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学研讨,将思想政治教育较好地融入教学。

 

(四)具有良好的研究创新能力,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应用推广,参与校内外管理服务、决策咨询及公益性工作。

 

(五)能够科学客观地总结和评价自身的教学工作和学术成果,积极开展校内外学术交流,能够指导或带领青年教师、教研室或课题组开展工作。

 

三、工作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三:

 

(一)主讲的课程获得厅(局)级以上一流课程、精品课、资源共享课、示范课程等;或教学技能、教案设计、课件等多媒体或新媒体教学技术获得校级以上奖励或被推广使用(第1名);或参与优秀教学团队(前5名)建设项目;或获得校级以上教学名师称号。

 

(二)指导学生专业实习、学位论文、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获得1次校级以上奖励或优秀;或指导学生创新研究并取得较高水平研究成果(学生为第1名);或教学质量(水平)类评价获得1次以上优秀结论。

 

(三)参与完成决策咨询报告、智库类成果、人才培养方案、学科(专业或课程)评估(论证)报告1篇(前5名),经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验收通过或正式实施;或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前5名),被厅(局)级以上单位采纳应用或正式实施。

 

(四)参与厅(局)级以上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科学研究项目(前3名);或参与完成1项横向课题(前3名),按期通过验收结题,并取得较高水平研究成果。

 

(五)参加职业技能大赛获得厅(局)级二等奖以上;或指导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大赛获得厅(局)级一等奖或省(部)级三等奖以上;或从事艺术教学工作的教师在厅(局)级教育、文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全国性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

 

(六)在教学改革中取得显著成绩,获得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或科(教)研成果或技术应用成果三等奖以上(前5名);或获得厅(局)级优秀教学成果或科(教)研成果或技术应用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前3名)。

 

(七)作为独立作者、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有较大影响的教学研究或学术论文2篇以上(至少1篇核心期刊),能够代表本人的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经评审委员会评议具有较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八)作为作者(前5名),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或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能够代表本人的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经评审委员会评议具有较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九)获得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前5名),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前3名)且被应用转化或推广使用。发明人排列顺序以专利证书记载的默认顺序为认定标准。

 

(十)教书育人、师德师风方面的优秀事迹(典型案例)、课程思政建设成果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宣传报道或交流推广1次以上,或受邀在市(地)级以上主要媒体开展公益类讲座1次以上。

 

第十七条 教授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渊博的专业知识,具有突出的研究水平和学术造诣,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创新。

 

(二)全面深入掌握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国内外发展水平和趋势,以及本专业相关领域的国内外基本现状,是校内本专业的学术带头人或重点骨干。

 

(三)具有良好的研究创新能力,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应用推广,积极参与校内外管理服务、决策咨询及公益性工作。

 

(四)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工作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等,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五)治学严谨,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教学经验丰富,形成有较大影响的教育理念和教学风格。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承担2门以上课程的全部讲授工作,其中至少1门是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或实验实训课,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二)具有系统的设计实施课堂教学及相关教学活动方案的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推动教学活动有序展开。

 

(三)高质量指导学生专业实习、学位论文、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

 

(四)具有良好的研究创新能力,积极参加并完成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积极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应用推广,主动参与校内外管理服务、决策咨询及公益性工作。

 

(五)自我发展、职业规划目标及方向稳定,能够科学、客观地总结和评价自身的教学工作和学术成果,参与校内外学术交流能够指导或带领青年教师、教研室或课题组开展工作。

 

(六)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主动提升教书育人能力水平,在学生思想引领、学业传授、职业发展、技能培训等方面悉心投入,探索改革创新教学方法,将思想政治教育较好融入教学,在学生培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三、工作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四:

 

(一)主讲的课程获得厅(局)级以上一流课程、精品课、资源共享课、示范课程等;或教学技能、教案设计、课件等多媒体或新媒体教育技术获得厅(局)级以上奖励或被推广使用(第1名);或主持参加优秀教学团队(前3名)建设项目;或获得厅(局)级教学名师称号。

 

(二)指导学生专业实习、学位论文、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获得2次校级以上奖励或优秀;或教学质量(水平)类评价获得2次以上优秀结论。

 

(三)参与完成决策咨询报告、智库类成果或人才培养方案、学科(专业或课程)评估(论证)报告(前3名),经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验收通过或正式实施;或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前3名),被厅(局)级以上单位采纳应用或正式实施。

 

(四)完成厅(局)级以上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科学研究项目1项,厅(局)级为主持人、省(部)级前3名、国家级前5名,均按期通过验收或结题;或主持完成较大横向课题1项,并按期通过验收结题,课题成果被相关单位采纳应用或正式实施,研究成果经评审委员会评议具有高水平学术理论或应用实践价值。

 

(五)参加职业技能大赛获得厅(局)级一等奖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或指导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大赛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或从事艺术、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在国家教育、文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全国性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

 

(六)在教学改革中做出显著成绩,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科(教)研成果、技术应用成果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或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科(教)研成果、技术应用成果一等奖1项(作者名次为前5名);或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或科(教)研成果或技术应用成果二等奖2项(前3名);或厅(局)级优秀教学成果或科(教)研成果或技术应用成果一等奖2项(前3名)。

 

(七)作为独立作者、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有较大影响的教学研究或学术论文3篇以上(至少含2篇核心期刊),能够代表本人的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经评审委员会评议具有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八)作为作者(前3名),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或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能够代表本人的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经评审委员会评议具有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九)获得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前3名);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前2名),且均被应用转化或推广使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发明人排列顺序以专利证书记载的默认顺序为认定标准。

 

(十)教书育人、师德师风方面的优秀事迹(典型案例)或课程思政建设成果获得厅(局)级以上表彰奖励、宣传报道或交流推广1次以上;或受邀在省(部)级以上主要媒体开展公益类讲座1次以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资格、评审条件等须同时具备;涉及的业绩成果均应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涉及的级别、数量等"以上”均含本级(本数)。

 

第十九条 本标准中"学历、资历条件”所规定担任助教、讲师、副教授职务满一定年限,指取得任职资格、被聘专业技术岗位且按规定兑现相应待遇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条 本标准中涉及的"经济效益”指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不含潜在效益),以市(地)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税务部门证明材料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中涉及的"社会效益”指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以市(地)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证明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中科研项目、研究项目指财政资金支持的计划项目和非财政资金支持的其他项目,包括横向委托项目、自选项目等。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中研究报告指科研项目研究报告、专业技术领域统计分析报告、行业领域发展(预测)报告、野外作业调查报告、具有指导意义的工作方案或工作总结等。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中论文指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署名论文,或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收录的论文,不包括毕业论文、学位论文及出版物增刊论文。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中"核心期刊”是指被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集刊,或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或中国社会科学院编制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收录的学术期刊。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科学引文索引(SCI),工程索引(EI),艺术与人文引文索引(A&HCI)收录的学术期刊比照核心期刊认定。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中地方标准指由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主管机构或专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在某一地区范围内统一的标准。

 

第二十七条 申报人员取得与本标准所列条款层次或水平相当的业绩成果,经本专业具有正高级职称专家、市(地)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可比照相应评审条件参加评审。

 

第二十八条 具有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审权限的高校(含联合评审委员会)可根据实际需要,在不低于本标准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本校(评审委员会)评价标准。

 

第二十九条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2023年度起施行。


来源: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2-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