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人社规〔2022〕2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闻出版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省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人社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深化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10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出版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制度改革,我们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深化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

2022年5月25日

 

----------------------------------------

 

黑龙江省深化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评价制度,根据国家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及人社部、新闻出版署《关于深化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10号)精神,结合我省出版专业人才队伍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家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总体部署,坚持党管人才、党管出版原则,全面落实深化出版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改革要求,遵循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成长规律,健全完善符合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培养造就政治过硬、本领高强、求实创新、能打胜仗的出版专业人才队伍,为促进出版业健康繁荣发展、建设文化强省提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发展、以用为本。围绕新时代出版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求,发挥人才评价的激励导向作用,着眼于用好用活人才、提高人才效能,着力提升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促进职称制度与选人用人制度相衔接,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推动出版业创新发展和优化升级。

 

——坚持遵循规律、体现特点。遵循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引导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出版观,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体现精神产品生产者追求卓越、攻坚克难的创新性,为全社会提供更加丰富优质的出版产品和服务。

 

——坚持科学评价、激励创新。以品德、能力、业绩、贡献为导向,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和评审机制,促进出版学科学位教育、职业资格制度和职称制度相衔接,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的倾向,鼓励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深耕专业,激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更好地促进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

 

二、主要内容

 

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促进与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优化管理服务等措施,形成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服务全面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

 

(一)健全制度体系

 

1.统一资格名称。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的名称分别为助理编辑、编辑、副编审、编审。原“技术设计员、助理技术编辑、三级校对、二级校对”对应“助理编辑”,原“技术编辑、一级校对”对应“编辑”。

 

2.衔接职业资格。落实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与出版系列职称制度实现有效衔接,通过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取得的初级、中级职业资格,即可分别对应助理编辑、编辑职称,并可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和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3.对应岗位设置。出版系列各层级职称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关系,按国家和我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4.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贯彻新形势下党的出版工作方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与时代同步伐、以人民为中心、以精品奉献人民、用明德引领风尚;坚持正确的出版导向,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牢记出版工作职责使命,坚持内容质量第一。突出品德导向,把思想政治素质放在评价首位,全面考察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政治立场、职业道德和从业操守。

 

5.注重评价能力和业绩。注重评价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引导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全面掌握出版理论知识,熟练运用业务技能,有效提升选题策划、编辑校对、设计制作等实践能力。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将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选题策划报告、审稿校对意见、设计制作方案和项目等代表性成果作为重要评价内容,突出评价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

 

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黑龙江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附件)。

 

(三)创新评价机制

 

6.实施分类评价。区别不同层级、不同类别出版专业技术人员,采用不同的评价方式,初级、中级实行以考代评的方式,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一般采取考评结合的评价方式,综合采用个人述职、面试答辩、业绩展示等多种形式进行评议。对从事图书、期刊、报纸、音像、电子、网络、数字、融合等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有区别的针对性评价,增强评价的科学性。

 

7.健全评审制度。按照同行评议和业内认可的原则,遴选政治立场坚定、能力业绩突出的一线优秀资深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声望较高的专家学者等担任评审专家,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积极吸收从事融合出版、版权运营等业务的优秀资深人员和专家学者作为评审专家。严格执行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制度,规范评委会管理和评审工作程序。

 

8.建立绿色通道。对在出版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或者急需紧缺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按规定直接申报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从事出版工作,以及在其他地区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和科研能力要求,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

 

(四)促进评用结合

 

9.衔接人才培养。充分发挥职称制度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导向作用,紧密结合出版行业人才需求和职业标准,健全落实与职称制度相衔接的出版学科学位教育制度,加快培育出版专业人才。推进职称制度与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相衔接,落实《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鼓励引导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全面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10.衔接用人制度。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用人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实现评价结果与岗位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紧密结合、有效衔接,并通过岗位竞聘实现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

 

(五)优化管理服务

 

11.优化评审服务。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制约,畅通各类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渠道,确保实现评审群体全覆盖。根据出版行业发展需求,逐步探索赋予出版专业人才相对集中、数量较大的出版单位职称评审自主权限,充分发挥用人主体在人才评价中的主导作用。合理确定职称申报材料种类和内容,精简不必要的申报表格和纸质证明材料,简化申报手续和审核环节。

 

12.强化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规范申报推荐、专家评审工作程序,加强对评审工作的全过程监管。健全落实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建立健全回避制度、公示制度和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保证评审工作的科学、公正、透明。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一律予以撤销。

 

三、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深化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是分系列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涉及广大出版工作者切身利益。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抓好政策落实和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实施。

 

(二)抓好政策落实。各地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加强对上沟通和对下指导,建立有效的工作协同机制,做好政策解读和推动落实,确保全省改革“一盘棋”。要做好新旧评价标准的过渡和衔接,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见效。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细致做好政策解读、舆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广大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引导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与职称制度改革,营造有利于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让改革红利更好地惠及广大出版专业技术人员。

 

---------------------------------------

 

附件:黑龙江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品德、能力、业绩,根据人社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深化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10号)及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 专业划分

 

报纸、图书、期刊、音像、电子、网络、出版物策划、数字出版、融合出版、版权运营和审读检测等。

 

第三条 适用范围

 

经国家出版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网络等出版单位中从事出版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从事与出版物策划、数字出版、融合出版、版权运营及审读检测相关的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资格名称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副编审、编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忠于党的出版事业。

 

二、坚持党性原则,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出版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认真履行出版工作职责使命。

 

三、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从业操守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廉洁奉公。

 

四、热爱出版工作,具备相应的出版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能够胜任本职岗位工作。

 

第六条 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七条 现有最高层级职称在本专业岗位聘任1年以上,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档次。

 

第八条 通过全省出版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

 

第九条 学历与资历

 

一、副编审

 

具备博士学位,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编辑职称后,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5年。

 

二、编审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编审职称后,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5年。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或学术成果的。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三、已经离退休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能申报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副编审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具有相当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全面掌握出版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出版学术造诣。

 

(二)全面掌握我国现行的出版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了解国内外出版领域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一定的出版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主持完成出版相关行业标准、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等。

 

二、工作经历能力

 

(一)全面掌握出版工作规律,有较深厚扎实的出版选题策划、编辑校对、设计制作等实践功底,出版工作经验比较丰富,能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是出版专业领域的业务骨干,具有指导、培养中级及以下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二)能够完成本单位规定的业务数量,策划组织实施重大选题,参与出版了为社会认可、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出版物,或参与开展了有一定行业影响力的出版工程项目等,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工作业绩显著。

 

三、工作业绩成果

 

(一)从事图书出版专业人员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三:

 

1.专业工作或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或市(厅)级二等奖以上1项(前3名),或本专业省级以上行业协会二等奖以上1项(前3名);或个人获得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专业技术类表彰1次。

 

2.作为第一作者,出版本专业著作(论著、译著)1部或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至少含1篇核心期刊),能够代表本人的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经评审委员会评议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理论或实践应用价值。

 

3.作为第一或第二责任人编辑出版(以版权页信息为准)国家出版基金、国家重点出版物出版规划、中宣部主题出版重点出版物等重点出版项目(规划)图书1种以上。

 

4.作为第一责任人编辑出版(以版权页信息为准)省精品出版工程资助、优秀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等省级出版项目图书2种以上(其中省精品出版工程资助项目不少于1种),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5.作为主要作者撰写具有较高价值的选题策划报告、研究报告、设计制作方案,或撰写具有一定实用价值的审稿校对意见、审读报告和阅评报告,在国家级会议、媒体、刊物、平台等作为经验推广2篇以上,或在省级会议、媒体、刊物、平台等作为经验推广3篇以上。

 

6.作为第一作者撰写书评、深度评论和系列评论文章,在省级以上媒体平台(含出版类、阅读类新媒体)署名发表3篇以上。

 

7.作为主要作者参与起草地方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或作为主要作者撰写完成出版领域研究课题1项。

 

8.获得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本专业发明专利1项(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前3名),或外观设计专利1项(前2名)且被转化应用产生经济社会效益。以上须提供授权的专利证书原件及相关佐证材料,发明人排列顺序以专利证书记载的默认顺序为认定标准。

 

(二)从事期刊出版专业人员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三:

 

1.专业工作或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或市(厅)级二等奖以上1项(前3名),或本专业省级以上行业协会二等奖以上1项(前3名);或个人获得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专业技术类表彰1次。

 

2.作为第一作者,出版本专业著作(论著、译著)1部或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至少含1篇核心期刊),能够代表本人的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经评审委员会评议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理论或实践应用价值。

 

3.任现职期间所办期刊被国内重要数据库收录,或获得省精品出版工程资助,或被认定为省级以上优秀期刊。

 

4.所编辑的文章被省级以上报刊转载(摘录)或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奖、社科优秀成果奖等奖项或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业绩突出累计4篇以上;或担任期刊主编、副主编、编辑部主任终审编发的文章被省级以上报刊转载(摘录)或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奖、社科优秀成果奖等奖项或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业绩突出累计8篇以上。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须提供项目立项及成果转化相关佐证材料。

 

5.作为主要作者撰写具有较高价值的选题策划报告、研究报告、设计制作方案,或撰写具有一定实用价值的审稿校对意见、审读报告和阅评报告,在国家级会议、媒体、刊物、平台等作为经验推广2篇以上,或在省级会议、媒体、刊物、平台等作为经验推广3篇以上。

 

6.作为第一作者撰写书评、深度评论和系列评论文章,在省级以上媒体平台(含出版类、阅读类新媒体)署名发表3篇以上。

 

7.作为主要作者参与起草地方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或作为主要作者撰写完成出版领域研究课题1项。

 

8.获得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本专业发明专利1项(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前3名),或外观设计专利1项(前2名)且被转化应用产生经济社会效益。以上须提供授权的专利证书原件及相关佐证材料,发明人排列顺序以专利证书记载的默认顺序为认定标准。

 

(三)其他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应至少具备以上图书出版或期刊出版所列不同类别条件之二,同时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从事报纸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编辑审校稿件100篇或50个版面或10万字以上,从事报纸美术编辑完成全年版面设计任务或50个版面设计任务。

 

2.从事音像、电子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编辑制作出版音像、电子出版物5种以上。

 

3.从事网络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编辑校对网络发表稿件100篇或10万字以上,独立策划选题且具有影响的重要稿件至少20篇;从事网络美术编辑完成全年设计任务或8个专题专栏的设计任务。

 

4.从事数字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独立策划(含牵头完成)具有一定规模的平台、系统类项目2项以上。

 

5.从事出版物策划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策划实施选题10种以上并出版,且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6.从事版权运营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输出版权(含联合出版)1种或引进版权3种;或每年有1种图书被港、澳、台地区及国外出版单位购买版权;或每年有1种图书累计实际发行4万册以上。

 

7.从事融合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完成以出版业务为主的融合出版项目2个以上,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8.从事审读检测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审读图书15部或审读报刊5种以上,累计审读60万字以上。

 

第十二条 编审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系统掌握出版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高的出版学术造诣。

 

(二)全面系统地掌握运用我国现行的出版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掌握国内外出版领域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重大出版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其他创造性出版相关研究成果,推动出版业发展。

 

二、工作经历能力

 

(一)系统掌握出版工作规律,有深厚扎实的出版选题策划、编辑校对、设计制作等实践功底,出版工作经验丰富,能解决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能处理不同学科的有较高价值的书稿,在出版工作方面有重大创新,是出版专业领域的业务带头人,具有指导、培养副高级及以下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二)能够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制定重大选题和实施计划,策划组织出版精品出版物,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出版界有一定学术影响,主持出版了为社会认可、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出版物,或主持开展了有较大行业影响力的出版工程项目等,工作业绩卓著。

 

三、工作业绩成果

 

(一)从事图书出版专业人员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四:

 

1.专业工作或成果获得国家级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或获得省(部)级奖2项(前3名),或本专业省级以上行业协会二等奖以上2项(前3名);或个人获得国家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专业技术类表彰1次,或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专业技术类表彰2次。

 

2.作为第一作者,出版本专业著作(论著、译著)2部或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至少含2篇核心期刊),能够代表本人的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经评审委员会评议具有高水平的学术理论或实践应用价值。

 

3.作为第一或第二责任人编辑出版(以版权页信息为准)国家出版基金、国家重点出版物出版规划、中宣部主题出版重点出版物等重点出版项目(规划)图书2种以上。

 

4.作为第一责任人编辑出版(以版权页信息为准)省精品出版工程资助、优秀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等省级出版项目图书4种以上(其中省精品出版工程资助项目不少于2种),并取得良好的示范作用和带动作用。

 

5.作为主要作者撰写具有较高价值的选题策划报告、研究报告、设计制作方案,或撰写具有一定实用价值的审稿校对意见、审读报告和阅评报告,在国家级会议、媒体、刊物、平台等作为经验推广4篇以上,或在省级会议、媒体、刊物、平台等作为经验推广6篇以上。

 

6.作为第一作者撰写书评、深度评论和系列评论文章,在省级以上媒体平台(含出版类、阅读类新媒体)署名发表6篇以上。

 

7.作为主要作者参与起草国家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或作为主要作者撰写完成出版领域研究课题2项。

 

8.获得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本专业发明专利2项(前3名),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前2名)且至少有1项被转化应用产生经济社会效益,或外观设计专利2项(第1名)且被转化应用产生经济社会效益。以上须提供授权的专利证书原件及相关佐证材料,发明人排列顺序以专利证书记载的默认顺序为认定标准。

 

(二)从事期刊出版专业人员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四:

 

1.专业工作或成果获得国家级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或获得省(部)级奖2项(前3名),或本专业省级以上行业协会二等奖以上2项(前3名);或个人获得国家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专业技术类表彰1次,或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专业技术类表彰2次。

 

2.作为第一作者,出版本专业著作(论著、译著)2部或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至少含2篇核心期刊),能够代表本人的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经评审委员会评议具有高水平的学术理论或实践应用价值。

 

3.任现职期间所在期刊被国际、国内重要数据库收录2次,或获得国家级出版项目持续资助2年以上,或获得省精品出版工程持续资助3年以上,或被认定为省级以上优秀期刊2次。

 

4.所编辑的文章被省级以上报刊转载(摘录)或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奖、社科优秀成果奖等奖项或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业绩显著累计6篇以上;或担任期刊主编、副主编、编辑部主任终审编发的文章被省级以上报刊转载(摘录)或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奖、社科优秀成果奖等奖项或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业绩显著累计12篇以上。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须提供项目立项及成果转化相关佐证材料。

 

5.作为主要作者撰写具有较高价值的选题策划报告、研究报告、设计制作方案,或撰写具有一定实用价值的审稿校对意见、审读报告和阅评报告,在国家级会议、媒体、刊物、平台等作为经验推广4篇以上,或在省级会议、媒体、刊物、平台等作为经验推广6篇以上。

 

6.作为第一作者撰写书评、深度评论和系列评论文章,在省级以上媒体平台(含出版类、阅读类新媒体)署名发表6篇以上。

 

7.作为主要作者参与起草国家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或作为主要作者撰写完成出版领域研究课题2项。

 

8.获得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本专业发明专利2项(前3名),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前2名)且至少有1项被转化应用产生经济社会效益,或外观设计专利2项(第1名)且被转化应用产生经济社会效益。以上须提供授权的专利证书原件及相关佐证材料,发明人排列顺序以专利证书记载的默认顺序为认定标准。

 

(三)其他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应至少具备以上图书出版或期刊出版所列不同类别条件之三,同时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从事报纸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编辑审校稿件150篇或75个版面或15万字以上,独立策划选题且具有影响的重要稿件30篇;从事报纸美术编辑完成全年版面设计任务或100个版面设计任务。

 

2.从事音像、电子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编辑制作出版音像、电子出版物8种以上。

 

3.从事网络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编发网络稿件150篇或15万字以上,独立策划选题且具有影响的重要稿件至少30篇;从事网络美术编辑完成全年设计任务或12个专题专栏的设计任务。

 

4.从事数字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独立策划(含牵头完成)具有一定规模的平台、系统类项目3项以上。

 

5.从事出版物策划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策划实施选题15种以上并出版,且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6.从事版权运营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输出版权(含联合出版)2种或引进版权5种;或每年有2种图书被港、澳、台地区及国外出版单位购买版权;或每年有2种图书累计实际发行分别达到4万册以上,或1种图书累计实际发行8万册以上。

 

7.从事融合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完成以出版业务为主的融合出版项目4个以上,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8.从事审读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审读图书20部或审读报刊8种以上,累计审读80万字以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条件、评审条件须同时具备;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所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本数)。

 

第十四条 本标准中所有业绩成果均为本专业领域内,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申报人员取得与本标准中工作业绩成果层次或水平相当的业绩成果,经本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可比照相应评审条件参加评审。

 

第十五条 本标准中“其他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评审条件“不同类别条件”指申报材料不应同时为奖项、项目、课题、论文、专著、专利、策划报告、研究报告、设计制作方案、评论文章、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等业绩成果。

 

第十六条 本标准中主要作者指提出和确定研究项目(课题、成果)总体方案人员;完成项目(课题、成果)时直接参与解决关键技术或疑难问题的人员;直接参与并解决在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过程中的主要人员;获奖项目等级内额定人员。

 

第十七条 本标准中出版项目指财政资金支持的计划项目和非财政资金支持的其他项目,包括横向委托项目、自选项目等。

 

第十八条 本标准中论文指在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学术期刊或具有ISSN刊号的国际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不包括毕业论文、学位论文、增刊论文以及其他出版物出版的论文集文章。

 

第十九条 本标准中核心期刊论文指发表在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研制的“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 南京大学研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评价研究院发布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评价报告”(AMI)、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发布的“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武汉大学中国科学评价研究中心研制的“中国学术期刊评价报告”(RCCSE)中的期刊论文,均不含扩展版期刊论文。国际权威期刊论文指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 、SSCI (社会科学引文索引)、MEDLINE收录期刊的论文以及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收录的论文。

 

第二十条 本标准中行业标准指全国范围内按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某一行业的标准,包括行业规程和规范。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中地方行业标准指由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机构或专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在某一地区范围内统一的标准。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中研究报告指出版项目研究报告、行业领域发展报告、选题策划分析报告、出版市场调查研究报告、具有指导意义的工作方案或工作总结等。

 

第二十三条 优秀出版专业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申报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具体按照黑龙江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破格晋升高级职称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黑龙江省出版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度起施行。



相关文章:

  1. 政策解读《黑龙江省深化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2022-12-27]

来源: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2-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