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版广东省人才优粤卡申办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出台《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粤府〔2023〕29号),是对2018年省政府出台的《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试行)》的优化升级。自2023年5月1日起,旧卡一律作废(见样式1),已发放的人才优粤卡统一按新办法换发成新卡(见样式2)。

 

样式1:旧人才优粤卡(一律作废)

 

旧A卡正面

 

旧A卡背面

 

旧B卡正面

 

旧B卡背面

 

样式2:新版人才优粤卡

 

新A卡正面

 

新A卡背面

 

新B卡正面

 

新 B卡背面

 

新版广东省人才优粤卡于2023年5月1日起启动线下申办服务(由于优粤卡管理系统尚在开发中,过渡期统一采取线下申办方式,待系统上线后将全部转为网办方式,之后另行通知)。目前,线下申办须知具体事宜如下:

 

一、申请对象

 

根据《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粤府〔2023〕29号)规定,有资格申办广东省人才优粤卡的是:符合第二章申领条件的高层次人才,详见第二、四、五、六条。

 

二、申请材料

 

1.经申领人本人签名确认并加盖工作单位公章的《广东省人才优粤卡申请表》(原件,附件1);

 

2.劳动关系证明:

 

1)申请时申请人已全职在我省工作且在我省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的,内地申请人无需单位提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由属地人社部门服务窗口系统内查验申请人社保记录;港澳台、外籍申请人需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不少于6个月的连续社保缴纳证明(原件);

 

2)申请时申请人已全职在我省工作,未在我省缴纳社保但已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的,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申办日期前不少于6个月的连续纳税记录(原件);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所在单位在申报日前一个月内出具的在职证明(原件,模板见附件2);

 

3)申请时申请人已与我省单位签订柔性引才合作协议的,须提供合作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且每年在我省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6个月的劳动关系、工作鉴定等相关材料(原件),申请当年度或上一年度在我省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6个月的单位证明(原件);

 

3.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包括: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4.守信承诺(在《广东省人才优粤卡申请表》中承诺);

 

5.符合广东省人才优粤卡申领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等(原件及复印件,具体以受理机构要求为准,如奖项获得者、人才计划、人才项目入选者需提供证书、入选通知、项目批准通知或项目合同等证明材料;实验室及科研平台人才:提供申报单位批准成立或注册证明、人才认定材料等;企业类管理人才:提供申报企业资质材料、能体现申报人才职位的聘书或任职通知书等文件;学历类人才:提供毕业证、学位证及教育部门学历学位认证报告。)

 

6.证件照:一寸白底个人正面免冠证件照(规格:358像素(宽)×441像素,《广东省人才优粤卡申请表》中须张贴照片,同时提交电子版照片,以申请人姓名命名发送至指定邮箱用于制卡(申请人工作单位为省直单位及中央驻穗单位的发送至gdrc@gd.gov.cn,其他按工作单位属地发送至受理窗口指定邮箱)。

 

(注:非中文证明材料均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提供中文翻译件加盖翻译公司公章;在审核过程中,受理单位如对材料存疑,可要求申领人继续提供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三、申请流程

 

1.申请人向工作单位提出办理需求并提交上述材料。

 

2.所属工作单位人事部门负责收取申请人材料并核对信息。工作单位须核实申请人提交的原件和复印件无误后,将有效身份证件和劳动合同、合作协议原件退还申请人,并在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全部页面加盖公章并盖骑缝章,材料复印件每页写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

 

3.工作单位前往人社部门优粤卡服务窗口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其中符合广东省人才优粤卡申领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等由工作单位向窗口提交原件和复印件,窗口核实复印件与原件无误后,退还原件)

 

(1)在穗省直单位及中央驻穗单位

 

办理窗口:广东省人才服务局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13号润粤大厦3楼高层次人才服务专区

(邮寄材料请选择中国邮政EMS快递)

咨询电话:020-37606136

联系邮箱:gdrc@gd.gov.cn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09:00—11:45下午2:30—5:00。

 

(2)其他单位(包括但不限于:非在穗省直单位、市属单位)

办理窗口:属地人才优粤卡受理窗口

 

属地人才优粤卡办理及服务窗口


附件下载:

  1. 附件1:广东省人才优粤卡申请表.docx
  2. 附件2:申请人所在单位申报日前一个月内出具的在职证明(模板).docx

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