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 关于做好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厂办大集体改革医保相关工作的通知

辽医保〔2023〕32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厂办大集体改革(以下简称改革),做好涉及改革人员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和待遇保障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涉及改革单位及职工未参保和中断缴费的,可按规定补缴(趸缴)参保费用,免收滞纳金。

 

二、涉及改革的参保人员,再就业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2023年10月征缴期结束前完成转移接续的,可按转入地规定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手续,补缴后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缴费当月即可在转入地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

 

三、 随铁路医保整体转入沈阳市参保的10家涉及改革企业的异地户籍参保人员,可在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在沈阳市参保,并参照铁路参保人员按规定双向享受医保待遇。

 

各市医保部门要加强与铁路部门对接,积极配合推进改革工作。本通知未尽事宜可通过协商解决,遇特殊情况及时报告省医保局。


来源: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