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或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及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

 

第三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应当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坚持惠民便民、公开公正、及时高效、动态调整、全面覆盖、规范有序原则。

 

第四条 市、镇街(园区)应当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机制。

 

市民政局是全市残疾人两项补贴主管部门,负责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统筹协调、业务指导、发放监管、政策衔接、制度建设等工作。

 

各镇街(园区)公共服务部门是辖区内残疾人两项补贴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宣传,补贴对象申请资料审核,补贴资金统计、拨付、结算,年度资格认定、动态调整等工作。

 

市、镇街(园区)财政部门负责及时足额安排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

 

市、镇街(园区)残联部门负责核发残疾人证件,审核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残疾人证件,及时更换残疾人过期证件。

 

市、镇街(园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公安部门应当加强有关政策宣传,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补贴资金

 

第五条 具有东莞市户籍,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持有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以下统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可申请东莞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具有东莞市户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残疾人,可申请东莞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一)持有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且残疾等级被评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伤残人民警察,以及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

 

(二)持有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

 

第六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每人每月20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发放,并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护理需求,按照不低于省残疾人两项补贴基础标准的原则适时调整。当本市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高于省基础标准时,应当报省有关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七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由市、镇街(园区)财政按3:7比例分担;省、市集体户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其户籍所在地镇街(园区)财政按3:7比例分担。

 

市民政局、各镇街(园区)公共服务部门应根据辖区内符合领取补贴条件的残疾人人数、发放标准、负担比例以及滚动结余等情况,科学合理编制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预算。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与其他保障政策按以下规定衔接。

 

(一)符合条件时,可与残疾人两项补贴同时享受的保障政策:

 

1.老年人高龄津贴;

 

2.国家给予伤残军人的特殊待遇;

 

3.国家给予伤残人民警察的特殊待遇。

 

以上所述“国家给予的特殊待遇”,特指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享受,但其他相同条件残疾人不享受的保障政策。

 

(二)不得与残疾人两项补贴同时享受的保障政策:

 

1.工伤保险护理费待遇;

 

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三)不得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同时享受的保障政策:

 

1.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待遇;

 

3.离休干部保障政策。

 

(四)符合条件时,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可同时享受、但可择高享受的保障政策:

 

1.离休干部保障政策;

 

2.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政策。

 

除省市明确的政策衔接规定外,镇街(园区)公共服务部门不得新增其他的政策衔接要求。

 

第三章 申领程序

 

第九条 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时,残疾人需提供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因年龄、自身状况等特殊原因无法提供的,可只提交户口本)。一般应向户籍所在镇街(园区)政务服务中心或者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受理窗口提出申请,也可向市民服务中心受理窗口提出申请。有条件的,可以本人或者委托代办人通过微信“粤省事”小程序或“广东政务服务网”自行申请。确有困难的,可在省内任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或者按有关规定在省外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供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详细名称。

 

残疾人的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受托人(统称代办人)可以代残疾人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应如实提供本人享受与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衔接相关的其他待遇情况,并就其真实性、配合追回违规发放资金等内容作出承诺。

 

镇街(园区)公共服务部门在残疾人新纳入低保、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范围时,可简化程序;在征求残疾人或其监护人意见后,按程序办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

 

第十条 残疾人提出的两项补贴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与初审。市民服务中心及各镇街(园区)政务服务中心、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分别负责受理全市及辖区内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在1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资料完成初审。初审完成后通过“东莞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提交资格认定申请。初审时,应核查残疾人户籍所在地与残疾人证核发属地是否一致。二者不一致的,受理窗口应当告知申请人按照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办理证件迁移手续,待迁移手续完成后再行申请。

 

(二)核查。镇街(园区)公共服务部门在一体化平台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残疾人户籍及残疾人证核发属地情况、残疾类别、生活状况、已享受的社会救助等扶持政策情况完成核查。属于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的,可提请同级退役军人部门、公安部门协助核查。核查通过后,通过广东省残疾人两项补贴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提交市残联审核。属于外市本省户籍的残疾人,由残疾人户籍地审定并发放。属于外省户籍的残疾人,根据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工作要求,录入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或其他规定的信息系统、平台,由残疾人户籍地审定并发放。

 

(三)审核。市残联在接收公共服务部门核查意见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残疾人的残疾身份、残疾类别、残疾等级、残疾人证有效期限和状态(冻结、注销)等残疾状况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在管理系统内提交市民政局审定。

 

(四)审定。市民政局收到市残联审核意见后,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对残疾人已享受的社会救助、儿童福利等扶持政策进行核查并完成审定,必要时可进行入户调查。

 

第十一条 依法纳入政府集中供养范围,符合领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集中供养残疾人(不包括特困供养人员,下同),由供养服务机构通过管理系统代为提出申请,属地镇街(园区)公共服务部门核查后,报市残联审核、市民政局审定。

 

第十二条 对经核查、审核、审定不符合条件的,负责办理的部门要在管理系统内明确不予通过的原因并注明政策依据。残疾人户籍所在地镇街(园区)公共服务部门在收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残疾人或代办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镇街(园区)公共服务部门要将18周岁以上补贴对象信息,通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社区公开栏以及镇街(园区)公共服务大厅、网络平台等予以长期公开,并定期更新补贴对象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残疾人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和发放起始月份等,但不得公开与审核内容无关的信息。

 

群众对公开内容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镇街(园区)公共服务部门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残联组织重新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通过上述公开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条件的,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于批准发放之日的次月开始按月发放,并在每月25日前完成支付。

 

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由镇街(园区)财政部门通过银行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转账存入残疾人社会保障卡账户。代理金融机构不得向残疾人家庭或者个人收取账户管理费用。

 

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资金摘要或附言内容统一为“困残补贴+发放月份”“重残补贴+发放月份”。

 

供养服务机构的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由属地镇街(园区)公共服务部门牵头,报请同级财政部门,采取社会化形式,转账存入残疾人社会保障卡账户。

 

第十五条 供养服务机构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经征得机构内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书面同意后,可统一用于集中供养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购置、照护服务劳务费支出和康复训练费。

 

第四章 发放管理

 

第十六条 为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动态管理,应当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认定和管理系统自动预警复核相结合的方式,对补贴对象定期进行资格认定。

 

(一)主动申报资格认定。领取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残疾人,应当在每年4月1日至6月20日间主动申报资格认定。优先通过微信“粤省事”微信小程序在线申报,也可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直接在本省任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理处)受理窗口申报。

 

因精神、智力残疾或其他原因,无法配合完成申报资格认定的,受理申报的镇街(园区)公共服务部门应当开展入户调查认定。入户调查可以通过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途径提前联系享受补贴的残疾人或代办人。

 

市民服务中心、镇街(园区)政务服务中心、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在首次办理补贴申请或者首次按本办法进行资格认定时,应当以必要的方式告知残疾人或代办人每年按规定的时间和申报办法,办理资格认定手续。

 

供养服务机构按照上述规定,为机构内领取补贴的残疾人代为申报资格认定事宜。

 

(二)管理系统自动预警复核。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残疾人户籍所在地镇街(园区)公共服务部门根据管理系统自动预警信息办理变更、停止发放等手续,经市民政局确认后调整,无需残疾人提供材料:

 

1.居民身份、户籍等信息发生变化;

 

2.残疾类别、残疾等级、证件有效期限和状态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

 

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特困供养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

 

4.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

 

5.死亡后已在公安部门注销户口的、由卫生健康部门或公安部门开具死亡证明的、遗体已在殡仪馆火化的。

 

第十七条 补贴对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自情况发生的次月起,停止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

 

(一)死亡或宣告死亡的;

 

(二)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

 

(三)户籍迁出本市的;

 

(四)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五)未进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年度资格认定,或者资格认定、复核不合格的;

 

(六)本人自愿申请停止发放的;

 

(七)残疾人证过期、冻结或注销的;

 

(八)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需在监狱服刑的;

 

(九)享受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与已享受的其他保障政策同时享受的。

 

对上述第(二)、(四)、(五)、(七)、(八)款情形认定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残疾人本人或代办人可向户籍所在地镇街(园区)公共服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镇街(园区)公共服务部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本级残联重新调查核实。经核查,对第(二)、(四)、(五)、(八)款情形符合补贴发放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发放补贴,对已停发的补贴予以补发。对第(七)款情形,经市残联或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核定后恢复或重新办证的残疾人,按程序重新提出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可视情按照新残疾人证登记的类别和等级对应的补贴标准,补发最多不超过3个月的补贴待遇。

 

对上述第(九)款情形,镇街(园区)公共服务部门应当向残疾人本人或代办人告知违规同时享受情况,根据残疾人意愿,停发残疾人两项补贴或者协调停发其他保障待遇。残疾人退出低保、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范围,残疾人死亡、户籍迁出、残疾人证过期、残疾人证冻结、残疾人证注销等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于次月停止发放补贴。对享受补贴期间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需在监狱服刑的残疾人,自判决生效后次月起停发补贴,服刑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重新按照程序申请补贴。

 

第十八条 残联组织应当做好残疾人证换发工作,在残疾人证到期前6个月,提醒残疾人重新换领残疾人证。因残疾类别或等级变更换发残疾人证的,核发期间,按照原标准发放两项补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及时换证的,可设立一定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原标准发放补贴。

 

第十九条 镇街(园区)公共服务部门、残联组织应当通过管理系统办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申请、审批、公开、发放和统计等工作并及时更新,加强对基本信息的实时监测、比对、归纳分析和动态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应当将补贴申请审核、主动发现、主动服务、错发追回、补发续发等过程性材料及时归档备查,并保证归档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申请审核归档材料应包括申请审批表、身份证、户口本、残疾人证、低保或者低保边缘证明、社会保障卡复印件、政策宣传和主动提醒记录及其他所需证明材料。

 

镇街(园区)公共服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电子档案建设,推进无纸化管理;电子档案得到健全、实现无纸化管理的镇街(园区),可不再保留残疾人两项补贴纸质材料。

 

第二十条 镇街(园区)公共服务部门应当及时掌握辖区内户籍残疾人状况,及时做好新领证残疾人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协助残疾人办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手续。

 

镇街(园区)公共服务部门对新纳入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范围的残疾人,残联组织对新领取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应当主动宣传告知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通过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告知书等形式一次性告知,帮助残疾人及监护人知晓政策并自愿申领补贴。

 

对新纳入低保和低保边缘范围、新办证残疾人,3个月内采取任何形式主动提醒告知的,视为已开展政策宣传。对已通过发放政策告知书、入户走访、电话等形式开展宣传,但残疾人或监护人并未提出补贴申请的,以适当方式记录备查后,视为自愿放弃,不得强制纳入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范围。残疾人自愿放弃后再次提出补贴申请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补贴资金从申请当月计发,不予补发。

 

第二十一条 镇街(园区)公共服务部门应当依托民政资金发放监管平台,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监测预警机制,每月对比殡葬火化、卫生健康死亡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户籍迁移、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伤残抚恤、监狱服刑、养老、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离休等相关数据,及时清退不符合补贴条件人员,实现补贴应享尽享、应退则退。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民政(公共服务)部门应当充分运用相关信息系统,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残联组织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管理。

 

(一)镇街(园区)公共服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残联,通过管理系统及时导出补贴对象花名册及当期发放资金数额,经与民政资金发放监管平台比对确定后,将电子清单报送给本级财政部门。镇街(园区)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审核并支付资金。

 

(二)市级资金采取先提前下达后清算的方式,以各镇街(园区)全年实际发放的金额核定当年补助资金。街道(园区)公共服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前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报送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使用清算报告、补贴资金清算表。清算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含实际发放人数、上级补助资金额度、本级安排资金额度、年末资金结余情况等;

 

2.新年度补贴资金测算和工作存在问题困难,下一步计划及建议。

 

(三)镇街(园区)公共服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残联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 评价、监管与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应当组织开展全市残疾人两项补贴绩效评价工作,对本办法实施和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价。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安排、预算执行、资金管理、保障措施、资金使用效益等。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督促指导各镇街(园区)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市民政局、市残联应当不断健全残疾人两项补贴监管机制,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进行动态监测和预警;每年分上半年、下半年两次定期通过实地查看、管理系统随机抽查等方式,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补贴对象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市民政局应当健全资金信息公开制度,会同市财政局主动向社会公开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二十五条 镇街(园区)公共服务部门应当按照近亲属备案报送制度要求,将当年已初审的近亲属备案表,于次年1月5日前审核后报送至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汇总和审核后,于次年1月10日前报送至省民政厅。

 

第二十六条 镇街(园区)公共服务、财政部门和残联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滞留和挪用。

 

第二十七条 各级民政(公共服务)部门、财政部门、残联组织和供养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法追回补贴资金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申请人,由审批机关取消其补贴资格,责令退回非法获得的补贴资金,将有关情况依照有关规定记入当事人信用档案,并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为他人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审批机关将有关情况依照有关规定记入当事人信用档案,并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民政局会同东莞市残疾人联合会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9日。此前我市相关政策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东民〔2017〕207号)、《东莞市民政局东莞市财政局东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从2019年起调整我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范围的通知》(东民(2019)160号)、《东莞市民政局 东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东民〔2019〕200号)同时废止。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向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MZJ-2023-005)


发布:2023-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