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 关于发布我区2006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

新劳社字〔2007〕3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原中央驻疆统筹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中“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的规定,现将2006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6年1月1日至8月18日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为2.25%,2006年8月19日至12月31日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为2.52%。2006年我区统筹年度已调整为自然年度,现确定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为2.35%,其中:2005年12月31日以前的储存额计全息,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的储存额计半息,即1.175%。

 

二、2006年全区在岗职工年平均货币工资为17819元(1485元/月);全区地方国有农牧场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128元(594元/月)。

 

三、请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尽快按照此记账利率,认真做好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利息计算及缴费基数核定工作。


来源: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7-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