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 关于调整第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部分品种接续执行时间的通知


自治区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全区各医药机构,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医药集中采购和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为确保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顺利开展,现将第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部分品种接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药品范围

 

国家集采第一批(试点扩围)(左乙拉西坦口服常释剂型、头孢呋辛酯(头孢呋辛)口服常释剂型、替诺福韦二吡呋酯口服常释剂型除外)(简称“第一批国家集采药品”,下同),执行时间延长到2023年12月31日,将适时参加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或自行组织接续,过渡期内(2023年7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原则上由原宁夏中选企业按照目前该企业该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最低中选价格供应。

 

二、相关要求

 

(一)原中选企业申报。第一批国家集采药品原宁夏中选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递交中选药品供应承诺函并申报全国最低中选价格,自治区集采机构按程序做好申报、审核、公示、公布等工作。

 

(二)医疗机构填报采购需求量。各医疗机构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结合临床实际,填报第一批国家集采药品过渡期内采购需求量,需求量将作为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得少于上一采购年度约定采购量的50%(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三)落实药品集采相关政策。组织签订过渡期内三方协议,中选产品的供应、采购、回款、监测监管等仍按照集中采购文件相关要求执行。集采接续结果执行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9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第一批国家集采续约药品目录.xlsx

来源:宁夏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