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 关于明确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半个月医保缴费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近期,多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来函,要求明确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半个月医保缴费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失业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办[1999]39号)中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分段计算,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每满1年增领1个半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每满1年增领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据此,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7年时,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申取失业保险金时计算出的领取期限分别为13.5个月、16.5个月。自《社会保险法》实施以来,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均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但在执行过程中,领取的半个月失业保险金可按规定直接发放给个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却需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缴纳且不存在只能缴纳半个月的情况.给部分失业人员医保待遇的落实造成一定困扰。为进一步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最大限度的确保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落实,对于存在领取半个月失业保险金情况的失业人员,各地要按照整月费用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2017年6月15日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7-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