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 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和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计划的通知

钦人社发〔2020〕123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组织人社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和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计划的通知》(桂人社发〔2020〕3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和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计划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扩大我市失业保险保障范围

 

(一)及时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落实各项失业保险待遇。自2019年12月起,对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2020年3月至12月,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在此期间,我市参保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和已参加失业保险但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失业补助金从失业人员申领之月起计发。失业补助金标准按照不超过我市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的80%发放,具体标准如下:参保未满1年的,每月发放本统筹地区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的10%;参保1年以上未满5年的,每月发放本统筹地区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的20%;参保5年以上未满10年的,每月发放本统筹地区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的30%;参保10年以上的,每月发放本统筹地区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的40%;均按四舍五入后取整数计发。

 

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科目”支出。

 

(三)阶段性扩大失业农民工保障范围。2020年5月至12月期间,我市2019年以来参保不满1年且2020年未继续参保的失业农民工申领临时生活补助的,参照我市城市低保水平,按月发放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失业农民工,按参保地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待遇。

 

(四)畅通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渠道。各级经办机构要按照人社部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部署要求,优化经办流程,减少证明材料,取消附加条件,让参保失业人员方便快捷得到保障。存在多地参保的,应先归集,并在最后参保地申领失业补助金。参保失业人员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或临时生活补助,可不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失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经办机构应通过核验参保信息库中的参保缴费信息,确认申领人员是否符合领取条件对应的失业状态,不得增加其他义务、条件或时限要求。要按时尽快实现失业补助金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网上申领。

 

(五)对2020年3月至6月符合领取失业补助金条件的人员在2020年内提出申领的,按其于2020年3月至6月期间对应可享受失业补助金的月份一次性补发失业补助金和价格临时补贴,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桂发改收费〔2020〕440号)及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发放对应月份价格临时补贴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实施失业保险稳岗专项支持计划

 

(一)加大稳岗返还力度。加快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支持参保企业不裁员、少裁员。其中,对中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高于2019年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2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放宽其稳岗返还政策认定标准,重点对向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倾斜,可返还2019年度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实际月平均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补缴的历年欠费和滞纳金),政策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二)优化经办服务。各级经办机构要公布政策清单、申领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电话、监督投诉电话等。对稳岗返还政策,稳岗返还金额可依据征缴机构提供的上年度缴费记录按规定确定;“生产经营活动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的审核可采用企业承诺方式。要提高审核发放效率,做到随报随审,不得设定集中申报期和资金拨付期。要推广“不见面”服务,努力实现全程网办。

 

(三)强化资金监管。要按月监测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加强情况预判和实施调控;向社会公示享受政策的单位、额度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惩,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强基金风险防控

 

全市要重点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在政策实施过程中要做好基金测算和风险评估,按月调度基金运行情况和实施动态风险监控。当本统筹地区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不足以具备支付24个月能力的,停止执行应急返还政策;当本统筹地区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不足以具备支付12个月能力的,停止执行一般稳岗返还政策。本统筹地区测算支付能力时,以2019年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总额(含2019年本统筹地区已经报审并于2020年实际发放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进行测算;失业补助金支出金额较多时,在测算本统筹地区支付能力时可以加入本年度失业补助金支出数据。

 

当不具备实施条件时,各级经办机构要及时对外发布停止执行稳岗返还政策的通知文件。停止执行期限以本统筹地区印发停止执行稳岗返还政策文件的当月起计算,上月申报并审核通过的企业可以继续发放稳岗返还资金;停止实施当月申报的稳岗返还资金一律不予发放,已发放的应予以追回。本统筹地区基金不敷使用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调剂金管理和使用办法》进行申请调剂,《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工作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桂人社发〔2020〕18号)对基金调剂的规定停止执行。

 

在实施政策过程中遇到的重大困难和问题,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报告。文中涉及的工作事项,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政策实施过程中,国家及自治区有新的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钦州市财政局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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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0-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