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 转发鲁人社发〔2022〕19号文件关于2022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 2022 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19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生活护理费以烟台市 2019 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待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达到烟台市 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后,再执行全省统一的生活护理费标准。

 

二、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统一由市及各区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核定后的待遇,按规定的资金列支渠道支付。

 

三、此次待遇调整工作应于9月25日前结束。9月25日前,各区市要搞好总结,连同《2022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统计表》,报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022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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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