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鉴定人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申报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司法鉴定人职称人员,应当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依法在本市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从事司法鉴定专业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备相应岗位的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恪守司法鉴定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科学公正,勤勉敬业,廉洁自律,作风端正。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初级司法鉴定人、法医师资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基本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

 

2.具备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基础性工作,参与完成的司法鉴定业务符合质量要求。

 

(二)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以及上毕业后,从事司法鉴定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司法鉴定专业工作满3年。

 

(三)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以来,应完成以下工作:

 

以司法鉴定人身份参与完成本专业领域的司法鉴定意见文书不少于10例(环境损害不少于3例)。

 

二、中级司法鉴定人、主检法医师资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熟练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了解本专业领域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2.具有承担较复杂司法鉴定工作的能力,能够准确理解、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范;

 

3.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报告或发表论文,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二)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司法鉴定专业工作满1年;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司法鉴定专业工作满3年,或取得初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初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2年;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司法鉴定专业工作满5年,或取得初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初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4年;

 

4.大学专科毕业后,取得初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初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4年。

 

(三)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以来,应完成以下工作:

 

以司法鉴定人身份参与并出具一定数量本专业领域的司法鉴定意见文书,法医类不少于80例,物证类和声像资料不少于50例,环境损害不少于20例。

 

(四)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以来,应具备下列业绩成果条件1项及以上:

 

1.以司法鉴定人身份参与完成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获省部级评选奖励或典型案例入选省部级以上案例库;

 

2.以司法鉴定人身份参与承办有重大影响的司法鉴定业务2件以上且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被审判机关采信;

 

3.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完成并颁布实施的行业(省级及以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4.作为主要发明人(排名前三)取得并获授权的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软件版权,或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三)完成的科研成果转化项目;

 

5.主持或参与完成省部级司法鉴定本专业领域研究课题;

 

6.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领域专业论文、论著。

 

三、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资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系统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具有跟踪本专业领域科技发展动态的能力,能够吸取最新科研成果应用于实际工作,是本专业的技术业务骨干;

 

2.具有丰富的司法鉴定工作经验,能够深刻理解和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范,业绩突出,能够主办或承担完成复杂疑难司法鉴定工作;

 

3.有较强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承担或参与较高水平的技术研究项目,独立完成的较高水平研究报告或发表的较高学术价值论文或研制发布的技术标准规范等技术成果获得同行专家认可。

 

(二)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2年;

 

2.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5年;

 

3.大学专科毕业后,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10年。

 

(三)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应完成以下工作:

 

以司法鉴定人身份参与并出具一定数量本专业领域的司法鉴定意见文书,法医类不少于200例,物证类和声像资料不少于150例,环境损害不少于50例。

 

(四)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业绩成果条件2项及以上:

 

1.以第一鉴定人身份完成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获省部级评选奖励(三等奖以上)或典型案例入选省部级以上案例库;

 

2.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完成并颁布实施的行业(省级及以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3.作为主要发明人(排名前二)取得并获授权的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软件版权,或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二)完成的科研成果转化项目;

 

4.主持或参与(限排名前三)完成省部级司法鉴定本专业领域研究课题;

 

5.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领域论文、论著;

 

6.编著出版的司法鉴定本专业学术专著。

 

(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不受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限制,破格申报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

 

1.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个人或项目主要完成人(限获奖项目排名前三)或者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个人或项目第一完成人;

 

2.获得国家或本市司法鉴定领域荣誉称号,在法治建设中作出重大贡献,取得重大专业成就的。

 

四、正高级司法鉴定人、主任法医师资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备全面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精通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及制度,全面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领域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学术造诣深,学术影响力大,是本专业领域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2.具有丰富的司法鉴定工作经验,能够深刻理解和研究制定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范,有效地组织和处理本专业领域有重大影响的复杂疑难司法鉴定工作,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业绩显著;

 

3.具有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研究项目的能力和经历,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研究成果,有高水平、高影响力的代表性研究报告、学术论文和著作、技术标准规范。

 

(二)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取得副高级司法鉴定人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5年;

 

2.取得非司法鉴定人正高级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3年。

 

(三)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应完成以下工作:

 

以司法鉴定人或授权签字人身份参与并出具一定数量本专业领域的司法鉴定意见文书,法医类不少于200例;物证类和声像资料不少于150例;环境损害不少于50例。

 

(四)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业绩成果条件3项及以上:

 

1.以第一鉴定人身份完成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获省部级评选奖励(限一等奖)或典型案例入选省部级以上案例库;

 

2.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完成并颁布实施的行业(省级及以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3.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并获授权的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软件版权,或者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二)完成的科研成果转化项目;

 

4.主持完成省部级司法鉴定本专业领域研究课题;

 

5.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领域论文、论著;

 

6.主编出版的司法鉴定本专业学术专著。



相关业务链接:

  1. 北京市人事考试网(考试/职称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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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