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保障额度和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管工业园区(集中区)管委会,中、省驻庆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提升待遇保障水平,增强参保人员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根据《庆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庆政办发〔2019〕68号)和《庆阳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庆政办发〔2021〕3号)规定,经五届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庆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保障额度和庆阳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政策。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保障额度

 

全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符合“三个目录”的普通门诊费用,每人每年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为120元,家庭成员之间不得相互调剂使用,年度不结转。

 

二、调整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政策

 

全市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剩余个人政策范围内自付部分(不含基本医保起付线),补充医保按90%比例报销,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不超过40万元。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政策规定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四、工作要求

 

各县(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政策宣传,提高政策知晓率,切实维护和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要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确保应参尽参、应收尽收、应保尽保;要强化部门协同配合,整体推进“三医联动”改革,提升保障能力和水平;要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要加强基金管理,防范基金风险,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日


附件下载:

  1. 庆政办发〔2023〕56号.doc
  2. 庆政办发〔2023〕5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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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庆阳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