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 关于进一步调整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报销待遇的通知

莆医保基金〔2020〕195号


市医保中心,各县区医保分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促进分级诊疗,引导参保群众合理就医,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0〕68号)精神,结合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实际,决定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待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本市内定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治疗的,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90%;在定点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就诊并确定为精神类疾病需住院治疗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医保目录外费用,参保人员自行承担的超标床位费除外)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90%;参保人员危险性评估认定等级为三级以上(含三级)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在市内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95%;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康复治疗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80%;其他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或未定级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85%。大病保险起付线和报销比例按原政策规定。

 

二、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之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三、本通知规定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莆田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1月30日


来源:莆田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