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 关于做好2023年6月底药品协议期满接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医疗保障局,航空港区组织人社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有关企业:

 

为巩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改革成果,根据河南省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印发的《河南省开展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豫医保办〔2020〕40号)有关要求,按照相关采购文件规定,现就做好2023年6月底集采协议期满接续和使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产品范围和接续方式

 

(一)延长协议期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第二批采购周期3年、第四批采购周期2年的中选产品,协议期满后延长协议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中选企业和医疗机构继续执行原集采落地文件,具体接续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二)采购周期内续签协议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第四批采购周期3年的中选产品,湖北中成药联盟中选产品,江西四省抗生素联盟注射用哌拉西林钠中选产品,河南十三省联盟采购周期2年的中选产品,按要求组织下一采购年度医药机构报量及购销合同的签订。

 

(三)采购周期期满接续

 

河南十四省联盟药品集采部分中选产品,国采二四批河南十三省联盟接续采购药品集采采购周期1年的中选产品,6月30日协议期满后征求相关中选企业意见,确认接续的中选产品继续执行原带量采购政策,组织报量和签订协议。

 

二、医疗机构范围

 

全省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以及参与报量的其它各类医疗机构均应按要求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采购、使用中选产品。

 

三、执行时间

 

相关药品本次接续执行时间为2023年7月11日至2024年6月30日。

 

四、相关工作安排

 

(一)中选企业确认集采接续意向

 

河南十四省联盟三高药品集采部分中选产品,国采二四批河南十三省联盟接续采购药品集采采购周期1年的中选中选企业,于6月7日至13日登录河南省医药采购平台,按照平台要求(详见附件),确认集采接续意向。同意集采接续的仍为中选产品,不同意或逾期未确认的为非中选产品。

 

(二)医疗机构填报接续采购需求量

 

医疗机构结合临床使用状况、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登录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医药采购平台,按照平台要求,填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第四批采购周期3年的中选产品、湖北中成药联盟中选产品、江西四省抗生素联盟注射用哌拉西林钠中选产品、河南十三省联盟采购周期2年及采购周期1年确认接续的中选产品和河南十四省联盟采购确认接续的中选产品的需求量作为协议采购量,填报时间6月14日至28日。各医疗机构填报预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本单位上一合同年度实际使用量,对于增降幅超过20%的,需作出说明,对刻意少报量或不报量的医疗机构,各级医保部门要进行函询约谈。

 

具体产品清单可登录省医药采购平台查看。

 

(三)配送关系维护和合同签订

 

7月1日至9日,中选企业通过省医药采购平台自主确定配送企业并建立配送关系;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通过河南省医药采购平台签订三方电子交易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配送关系建立后,原则上在采购周期内不能变更。中选企业作为保障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选择配送能力强、规模大、覆盖率高、信誉好的配送企业,确保配送效率和服务质量。

 

(四)中选产品采购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辟绿色通道,做好新旧挂网产品信息衔接,确保网上采购渠道畅通。各相关企业和医疗机构要提前按照中选价格采购备货,在执行日前做好中选品种的调价、备货等衔接工作,确保2023年7月11日起我省患者能够以中选价格使用中选产品。

 

上述相关工作具体要求和时间安排,请及时关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医药采购平台后续通知。

 

五、配套政策

 

(一)各级医保部门根据辖区医疗机构申请情况,做好中选产品的医保基金预付工作,督促医药机构及时结清货款,药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宣传解释工作,强化医疗机构的履约责任,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对可能发生的药品替代加强监测监管。

 

(二)中选药品的采购使用、质量监管等政策措施,按照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豫医保办〔2019〕53号)、《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临床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豫卫药政函〔2019〕6号)、《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关于加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中选药品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豫药监综药流〔2019〕3号)等各项配套措施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三)采购周期内,对中选产品实行价格联动。如出现其他地区带量采购中选价格比本次带量采购中选价格低的,中选企业应于30日内主动向我省医药采购平台申报新的最低价,就低实行价格联动。对于未及时申报或虚假申报的企业,按价格联动和信用评价相关规定处理。省医药采购平台联动价格后30日内报省医保局。

 

六、有关要求

 

各相关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部署,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的时间节点,做好有关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选结果落实工作,加强履约监管,严格落实信用评价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平稳推进、按时执行。

 

2023年6月6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药品集采续签确认操作手册.doc

来源: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