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 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领取待遇资格认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钦人社发〔2020〕206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管理,切实加强社保基金安全管理,杜绝欺诈、冒领养老金行为的发生,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9〕4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办发〔2019〕39号)有关规定,从2020年起开展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现就退休(职)人员待遇资格认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格认证范围

 

市本级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二、资格认证途径及方式

 

(一)退休(职)人员可通过手机下载老来网APP、关注广西数字人社12333,按照步骤操作注册认证;也可本人持身份证到广西区内县级以上的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进行认证。退休(职)人员每年待遇资格认证后及时将认证情况报告单位。

 

(二)市直各参保单位要建立退休(职)人员管理台账,将本单位退休(职)人员纳入台账管理,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通过与退休(职)人员见面、电话联系、文体娱乐活动、节日走访慰问、健康体检等方式开展认证工作。建议建立退休(职)人员微信管理群,由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每年度定期开展一次视频或语音通话及时掌握退休(职)人员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填写《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领取待遇资格认证登记表》中的各项信息,及时报送市社保中心。市社保中心根据广西数字人社业务信息系统记载的认证信息及各单位填报《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领取待遇资格认证登记表》的信息,确认退休(职)人员待遇领取资格,对年度内没有按规定进行验证的人员,从2021年起按照规定停发待遇,待其认证通过后补发。

 

三﹑惩戒处理方式

 

(一)对没有通知、组织本单位退休(职)人员开展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的单位和没有及时报送本单位退休(职)人员认证情况的单位,如出现退休(职)人员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冒领、多领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由单位协助追回多领待遇,如造成不可挽回损失的,依照相关规定报送各级纪委机关追究处理。

 

(二)对于出现冒领、多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个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复领取(冒领、多领)社会保险待遇清退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桂社保发〔2019〕7号) :“对待遇领取人员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以及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冒领、多领社会保险待遇达到规定数额或冒领、多领超过规定月数的,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或签订还款协议后未按时履约的,依据《人力资源杜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员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9〕2号)规定,将其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由相关部门依据规定实施联合惩戒”的规定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参保单位要高度重视,进-步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退休(职)人员认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确定专人开展认证工作。要建立常态化认证机制,按规定及时填写《资格认证登记表》,从2021年起每年1月、7月报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领取待遇资格认证登记表》到市社保中心。

 

(二)讲究方式方法。本次工作涉及面广、人员众多,各单位要树立服务意识,讲究方式方法,利用好在节假日慰问老干部及下乡进村入户等工作,多渠道收集相关信息,既要实事求是又要体现人文关怀,让退休(职)人员积极配合认证工作,确保认证工作有序开展。

 

(三)加强宣传引导。请各单位认真按照通知要求落实相关工作,并将本通知及时传达至下属单位,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告知退休(职)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的政策规定、认证方式等。同时畅通退休(职)人员或家属与单位沟通渠道,如退休(职)人员有死亡、失踪、服刑等情况的,及时与退休(职)人员家属沟通掌握,并由单位通过社保受理大厅、社保网上经办大厅办理相关人员停发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未尽事宜,请联系钦州市社保中心待遇核定和发放部,联系人:王秋梅、米庆珍,联系电话: 2833189。

 

附件:钦州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领取待遇资格认证登记表

 

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9月17日


附件下载:

  1. 钦州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领取待遇资格认证登记表.xlsx

来源: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0-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