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自治州 关于做好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自愿暂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2020年度)


各县(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为贯彻落实《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黔人社发〔2020〕10号),进一步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现就做好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自愿暂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各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省级统一部署、分级负责完成”的原则,充分吃透低收入参保人员缓缴政策精神,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宣传,提升参保对象政策知晓度。落细落实为灵活就业人员等参保对象提供缓缴社会保险费等业务办理,同时继续执行好中小微企业“减免、缓缴”政策,确保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负担的措施落实到位。

 

二、缓缴对象及时限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在本省各市(自治州)、各县(市、)地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无需申请,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三、补缴相关规定

 

1.对2020年基本养老保险费未缴费月度,参保人应于2021年12月20日前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按规定计息但免收滞纳金,缴费基数在补缴时点本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2.如遇有领取基本养老金、办理跨省转移接续、死亡清算等涉及账户清算业务的参保人,可自愿选择先补缴暂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再办理上述相关业务。办理完上述业务,社保经办机构将不再受理补缴。

 

黔南州社会保险事业局

2020年7月29日


来源:黔南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0-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