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人社字〔2023〕46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专家库的管理,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了《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办法要求,切实做好有关工作。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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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专家库制度,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专家库的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理论研究、政策制定、办案指导方面智力支撑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专家库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第三条 入库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过硬、品德高尚、公道正派、作风严谨,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无不良行为和信用记录;

 

(二)热爱调解事业,熟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具有较强的理论研究水平,在所从事的工作领域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持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调解员证、仲裁员证或劳动关系协调员证,具有2年以上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经历,调解成功率较高,或曾成功化解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参与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调处,充分发挥引导协商调解作用;

 

(四)具有正常履行调解专家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其他相关调解业务专长。

 

第四条 入库专家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参与疑难案件研讨和重要课题调研,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重要理论研究、重大政策制定提供建设性意见建议;

 

(二)宣传普及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协商调解仲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主动参与法律援助、培训授课及各类普法活动;

 

(三)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参与重大、疑难和复杂矛盾纠纷调处或提供专业处理意见。

 

第五条 未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专家不得以入库专家名义组织或参加任何活动。本人或近亲属与所委派的事项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结论的,入库专家应当回避。

 

第六条 入选专家库,应履行以下程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启动征选程序,由个人申请或部门单位推荐,省直部门或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初审后择优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复核并组织专业评审,确定拟聘专家名单后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并颁发聘书。

 

第七条 专家聘期三年,实行动态管理,任期届满可根据复核和个人意愿确定是否续聘。超过聘期不再续聘的,自动失去专家库专家资格。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研究后予以解聘:

 

(一)本人或所在单位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能力素质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一年内3次以上(因病、外出等不可抗力原因除外)不接受委派工作的;

 

(四)因从事委派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五)以权谋私,违反职业道德,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的馈赠、宴请,以专家的特殊地位和影响力从事其他业务活动,为自己或所在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或受到党纪、政务处分,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七)有失信行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不再续聘或解聘的,收回专家聘书,通报所在单位,并在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八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调解仲裁管理处负责专家库的动态维护以及日常管理工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协助做好有关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组织入库专家选聘、审核、发证、复核、续聘、解聘等工作;

 

(二)协调专家参加有关工作或活动,做好相应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三)录入、管理和维护专家数据库,建立工作档案,对专家的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四)需要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05-30